陈先郡 发表于 2008-5-13 15:08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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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传部同意中国文联和书协主办“兰亭奖”的内容和文件批复内容是什么?宣传部有授权一个社会团体主办艺术门类的最高奖的行政职能吗?
赵长青同志说的“中国书法兰亭奖”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中国文联和中 ...

我申明,不参与论战,仅仅提供议论的视点和有关材料及个人见解。这个确实是没有问题的 我看过文件而且当时还专门复印了。回头找来看看。这个事不能随便说的,没有批准,赵常青也不敢胡讲。我们国家,很多事情是说不清楚的,中宣部是党中央的部门,能管理的事情多得很,作为宣传舆论工作的最高主管部门,能够管理的事情太多了,他想管,问题基本不大。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法律层面分析事物,也是需要掌握证据的,你没有看过,你不知道,不等于没有。大家目的很好,精神可嘉,但是需要理性/充分地掌握材料,证据。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再比如国家表彰这个事情,现有体制你是不了解的,所以难免不理解我的意思。

忘记1 发表于 2008-5-13 15:21

如:教师从教要有教师资格证书:有人质疑此人要是教师就要遵守《教师法>>。要是此人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怎么他去学校上班?怎么他去课堂上课?没有教师资格证书,怎么能在学校上班和去课堂给学生上课?
诸如此类的质疑有用吗?有必要吗? 要质疑次教师具不具备教师资格可以向教师主管部门和该教师学校去核实真假,没有必要说:根据<,教师法>>此人有教师资格证书就是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就不是教师。

陈先郡 发表于 2008-5-13 15:22

同时

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法律”体系,而是由 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行政法规/规章/,自治地方的条例,还有大量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构成的庞杂体系。此外,还有大量的实施细则,以及高法的司法解释。有些东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是有政策性文件规定,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一概而论的。这些事情,说到底,是文化体制性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楚明白的。关键的问题是:第一中宣部和文联是什么关系;第二文联和文化部的关系;第三文化部和中宣部的关系;第四文联和书协的关系;最后,才是书协的国展奖项到底是什么性质,有没有合法授权的问题,能不能算是政府或者说国家最高奖等等。。。。。。至于群星奖,使我扯出来的题外话。于此关系不大,可以忽略。或者专题讨论(:
我那天说兰亭奖群星奖也是分开说得 我说得是书法兰亭奖和群星奖大概算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奖(:也不一定对阿(:

[ 本帖最后由 陈先郡 于 2008-5-13 15:26 编辑 ]

忘记1 发表于 2008-5-13 15:55

我同意陈宪郡先生的观点:法律层面分析事物,也是需要掌握证据的,你没有看过,你不知道,不等于没有。大家目的很好,精神可嘉,但是需要理性/充分地掌握材料,证据。这样才能有理有据。face13 face13 face13
我的观点: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才有说服力。衷心希望 :和谐社会和谐书法

果儿 发表于 2008-5-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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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陈宪郡先生的观点:法律层面分析事物,也是需要掌握证据的,你没有看过,你不知道,不等于没有。大家目的很好,精神可嘉,但是需要理性/充分地掌握材料,证据。这样才能有理有据。face13 face13 face13
...
从民法的角度上讲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但书协举办国展是在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公权力,行政法和民法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任何一项许可和决定都要有法律依据,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的依据,书协要举办国展就必须将它举办国展的法律依据通过各种途径和征稿启示一起向社会公示,行政相对人(书法爱好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随时查阅,这是行政机关或获得行政授权单位的法定义务。

果儿 发表于 2008-5-13 16:30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有责任举证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寒巢___寒石 发表于 2008-5-13 17:47

我可真笨呀。好賴也學了兩天法律。

果兒這以訛傳訛的普法講座,就像你的現代藝術一樣,是堪也堪不懂。em1 em1

[ 本帖最后由 寒巢___寒石 于 2008-5-13 17:51 编辑 ]

书法艺术论坛 发表于 2008-5-13 17:49

em1 em1 em1 em1

果儿 发表于 2008-5-13 17:53

原帖由 寒巢___寒石 于 2008-5-13 17:47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果兒這以訛傳訛的普法講座,就像你的現代藝術一樣,是堪也堪不懂。em1 em1
真正的艺术家是超越时代的。em4

忘记1 发表于 2008-5-13 19:54

回复 #125 果儿 的帖子

中国书法家协会存在合不合法,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的活动合不合法,和中国书法家协会有没有公示不存在必然联系。书法家协会会员有知情权,投稿者有知情权,没有公示可以向中国书法家协会咨询。不管它有没有公示的法定义务,有没有公示不是判定中国书法家协会存在和举办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据。他没有公示,你想知道需要公示的内容,你咨询呀,你询问呀,你知道了,也就知道他的存在到底合不合法了。在法律条文上兜圈子,不和实际的证据联系,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不能解决问题。没有证据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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