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儿 发表于 2008-5-9 19:10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协只能以中国文联的名义举办书法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而向社会公开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所谓的“国展”,收取评审费,那么,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活动收取评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0 19:11 编辑 ]

果儿 发表于 2008-5-9 19:14

2、如果中国书协已经取得了法人地位。

那么,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中国书协收取评审费应该取得国家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并在收取之前向交费者明示,甚至进行价格听证,不是书协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0 16:41 编辑 ]

果儿 发表于 2008-5-9 19:21

十一、中国书法家协会的章程中关于国展的部分条款缺乏生效要件。
中国书协章程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中国书协在章程没有将该活动的细则和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证明作为章程的附件,章程中的该条款缺乏生效要件。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那么,这个章程无效。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9 19:52 编辑 ]

ouyang-zr 发表于 2008-5-9 19:23

吾于二十年前就曾怀疑过中国书协的一些做法.但由于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今天看了这篇文章,觉得好象一口怨气终于吐出来了.

寒巢___寒石 发表于 2008-5-9 19:53

2、中国已经取得了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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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儿 发表于 2008-5-9 20:00

十二、行政机关派驻书协的领导和书协的关系。

书协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中国文联是一个依法自治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派驻书协的领导,仅能根据条例规定起到监督协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章程开展工作的作用,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而不是起领导书协的作用。
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或行政部门不得加入书协,不得干涉书协的内部事务。行政机关派驻书协的领导就像一个学校的保安或安全保卫人员,他们的任务是去维护秩序,而不是老师,不具有教师的资格。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0 19:24 编辑 ]

果儿 发表于 2008-5-9 20:01

原帖由 寒巢___寒石 于 2008-5-9 19:53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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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书协应该向社会说明,而没有说明的问题。

润洲 发表于 2008-5-9 20:38

谢谢果儿指点迷津,矛塞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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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巢___寒石 发表于 2008-5-9 20:41

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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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清居士 发表于 2008-5-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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