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0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0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楼主: 红荆藤

与丁剑讨论:当代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0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一千人,是泛指,也就是大众呀!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综合起来,就是"都喜欢",读者在莎翁的作品中都得到了自己要看到的形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布衣在两个主题上与我讨论,让我难以应付啊!楼上观点我已在《与丁剑讨论……》中做了回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红荆藤 于 2007-6-20 23:47 发表 1 t# b* {" [) h6 q+ h; h/ T( s
      感谢以上诸位网友的参与!) Y1 A6 i% A1 Y$ N; t
. K/ ]" L7 \% |/ k% A6 T) q' }
      刚才,我认真地看了每位网友的发言,对我所提的观点有赞同的,亦有反对的。琴岛兄专门开出题目与我论辩:能为大众所认同、能为百姓所接受的,是书法的客观标准吗?...

+ O6 k3 o3 v  @/ h... 顺便回琴岛兄,你开列的专题我看了。我觉得,先回到书法审美主体讨论上来,主体弄清了,标准也就出来了。

( X0 ?4 ~3 d& u! `2 F  F" O当代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 ”这两个问题可是你提出来的?
% ^6 {* Z7 x+ J3 R! ~# w  e你说:“书法审美主体讨论上来,主体弄清了,标准也就出来了。
9 r3 p! i5 ^4 x, {6 \难道这两个问题不是一个问题?
' u5 @$ @' k" @- s/ j' p那我就不知道该怎么论辩了。
3 d* `- _; j$ _3 @+ G  S: A我所提的问题你并未直接的正面回答与论辩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6-25 18:21 发表 ! p) T- O" N+ b3 z
4 G  b. p" d* O. O% y
“当代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 ”这两个问题可是你提出来的?
+ @" `) w( J/ H3 a8 ]% m7 q9 D/ O你说:“书法审美主体讨论上来,主体弄清了,标准也就出来了。”
2 l  k* f1 ?/ ?8 k5 r1 R5 \% C- T3 c* v难道这两个问题不是一个问题?# _7 G% v1 C) N3 J
那我就不知道该怎么论辩了。
3 n) t3 n3 g9 F7 l我所提的问题你 ...

7 e, S2 W! V& B, p# |
5 b8 O: q5 p0 V( h+ e1 k% R在这个主题讨论上,我是守擂的。我已经从不同的角度阐释我的观点,这不都是正面回答吗:
: p  @, A( U; r7 |8 m* p0 I6 d! s& P% p2 U2 P( {5 u
当代书法审美主体以大众为主,这里的“大众”不是所有人,而是书法创作的相对者,是书法欣赏、消费、收藏、使用以及所有能够享用书法作品的民众。这与“书法是精英自娱工具”论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1 N# [: s5 e4 g4 ^% U9 X- O5 v2 h3 P, ?- S, z& D* q" S, V/ ^; R0 X
本人认为,书法审美的标准有艺术的、社会的、市场的。我这里提出讨论的主要的是社会标准:即能否被大众所认可、为百姓所接受。一个社会在一个历史时期,应该有自己的审美偏好,这个偏好所反映的是大众的喜好。1 a  N* f' d+ T* V- W
1 c2 U# x" s1 c7 S
书法是艺术,艺术创作是艰难的,但艺术审美并不困难,普通大众并不缺乏对美的欣赏的能力。正像经典戏曲能被大众所欣赏、接受,红楼梦能为大众欣赏、接受,哈姆雷特能为大众所欣赏、接受一样……
+ d; f& c6 e- n6 s1 z
. ~4 `( R# T# Z  ~* C善鉴者不写,善写者不鉴”早已被古人所发现,把创作与鉴赏混同一淡实在是我们某些书法创作者的短识,只创作自己能欣赏的作品,只为自己而创作,那还不等于葬送书法吗!8 _7 b4 ~$ P3 p7 ?( L; J5 E
4 E' X. h! N4 ~" W4 ^) B
我认为书法受众(大众)是多层次的。审美是及其复杂的哲学现象,它受世界观和民族传统美学观念的影响,同时,客观世界之美(包括书法)是相通的。7 B% P8 D3 G) ^* [4 d; S

( `. @# H* x7 p9 r, }( A. F1 t2 [……% m" d: b/ o0 s8 l9 s' {) F
# o+ N! t# p; r( Z
对布衣所提问题,我也都作发回复,不过,咱们并未马上达成共识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6-26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下沉得挺快,该做个小结了!
/ N0 B1 u2 e. j& S# W& k+ f4 ]4 t& {$ j& |1 F: o+ n
由丁剑引程风子的一段话,引出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问题的讨论。这个问题一提出,就受到版主及诸网友的关注,宫版加亮,柳版置顶,短短六天的时间,点击人次达到1189,加上布衣开列的主题,先后有丁剑、琴岛大布衣、宫恩武、柳青凯、黔墨、江南吴同、灵芝、NISHISHUI、翰墨陶情、黄记文、火木子、书见恩仇、龙怀玉、YUZHI、江西心得、客龙、曾惊花落、虫甬、智水、抱朴散人、质之、丛中笑、漫人、五林居士等20多位网友发表了看法。通过讨论,本人向大家学到很多东西。在此向所有参加讨论的朋友表示感谢!3 Y" A2 F) B! v

6 x; B0 W/ A3 f7 ?9 ?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这个题目挺大。它涉及哲学、美学、社会学诸领域。中国书法发展到现在,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面向谁,为了谁”的问题。书法家是书法美的创造者,但他们要把这美创造给谁看。显然,书法只是书法精英自娱工具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书法家既是创作主体,也是审美主体,其书法作品优劣的标准也由自己来评判,这无异于要断送中国书法!
4 K0 v9 v5 n+ F) D% u4 N7 a; s& P) ^7 q5 a9 W1 z/ u) R
由于这个话题挺大,因此,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粗浅的。时至今时,可能有的网友觉得还没有得出结论。但我想,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交换思想本身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当过一段时间,再反过来看的时候,我们可能看得更清楚一些!
; M: C9 B1 P9 n  @/ h- n1 K/ T4 g
9 W, `) u% c& v6 X8 ~* Z% [/ P8 L再次谢谢关注此主题的朋友们!em2 em2 em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7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5 红荆藤 的帖子

呵呵!也谢谢红兄提供了一次思考的机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7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这个话题挺大,因此,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粗浅的。时至今时,可能有的网友觉得还没有得出结论。但我想,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交换思想本身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当过一段时间,再反过来看的时候,我们可能看得更清楚一些!

. E2 Y) v, }2 {3 E/ yem1 em13 em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7 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是在自说自话的。当代书法审美主体与审美标准都是以自己为主体和以自己为标准。em4 em4 em4 - C  E1 F0 V4 I
# S1 m0 K0 z& z
[ 本帖最后由 曾惊花落 于 2007-6-27 03:20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7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的话 象没味的风,不善于书法 的人写的字很丑,难道就是艺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6-2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法是一种高雅艺术,是有高度抽象的线条组合获得的。而高度抽象的线条的内在审美张力和节奏,是书法家书写的审美情怀,是通过长期书写的技巧锤炼获得的。而普通大众缺少这种感悟,因而也就没有能力解读书法作为高雅艺术的审美内涵。这也从另一方面决定了书法只能有少数艺术精英在玩。强求书法为大众所认可和接受,本身就是把书法引向大众艺术的认识误区。商品的创造就必须有定位群体  但书法不一样 高度抽象的线条组的组合获得各种形态 [包含线条的力度质量以及运动后所产生的张力和节奏各种对比的处理最终形成形气韵] 表达作者的审美心境 有这种审美心境的人是有缘人 同时也就是消费群体 当然这种有缘人是越多消费市场就越大 但真的是em8 买作品的人是精神消费吗 不是就出问题了说明书法人市场培育的不够 当然精神产品有审美传教的的作用 传教融合时代精神一种审美思维是培育市场 也是教书育人 也是为社会作贡献 也是为社会精神文明起传承作用 我就认为王墉 欧阳中石 及搞书法教育的人的选择明智 要是书法能发展成宗教那前景就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