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儿 发表于 2008-5-27 20:32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7 20:26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你既然还在骂人,证明果儿是你的亲妈妈,,你是一个孝顺的孩子,,不怪你了!!!!!!!
大家的到此为止吧,共同去思考书法艺术和书法艺术体制的明天。

果儿 发表于 2008-5-27 20:40

由此可见,我们发现中国书协处在一个管理的真空,在国家民政部没有依法登记,不是社会团体的法人;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印章和法人证书应该与2000年前后交还给民政部,就是有也没有年检章,已经失效多年,但对外又称自己为水平较高的书法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
中国书协即不属于社会团体,不受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约。也不是政府机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制约。
属于一个无所不能,无法制约,谁也管不了的特殊利益集团。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8 19:06 编辑 ]

阿拉木 发表于 2008-5-27 21:02

存在管理上的真空,这极有可能,但这不是中国书协单方面想有就能有的。

2000年民政部已将中国书协定为免登记了,所以,民政部那个社团管理网站提供的已登记社团中没有书协,是因为书协没登记而没有?还是因为人家那里只发布那些没有免于登记的社团(因为美协等另外10家免等记社团这里也没有)?这事应该找他们咨询一下,然后再下结论。

1999年社团整顿,要求社团进行登记并换发印章与法人证书,并不是简单的将原有证书收回。书协当时好以后是否按照要求做了,需要先向书协咨询或者去找一下当时有没有相关公告什么的落实清楚。如果没有这么做就断定书协印章该交、没有年检章、已失效多年等等,有点太过于简单和武断了。

[ 本帖最后由 阿拉木 于 2008-5-27 21:04 编辑 ]

阿拉木 发表于 2008-5-27 21:15

依法办事,推动法制化进程,不能光有冲进和勇气,还需要严谨和实事求是。运用法律办事,需要理性的思考,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应用。如果只凭主观推断就下结论,或者以针对割麦子的规章去约束房产交易,那就与依法办事的本质相去甚远。



一点意见,仅供参考

果儿 发表于 2008-5-27 21:17

原帖由 阿拉木 于 2008-5-27 21:02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存在管理上的真空,这极有可能,但这不是中国书协单方面想有就能有的。

2000年民政部已将中国书协定为免登记了,所以,民政部那个社团管理网站提供的已登记社团中没有书协,是因为书协没登记而没有?还是因为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民发6号)
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民发〔2000〕257号)
中国文联、中国作协: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凡愿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忘记1 发表于 2008-5-27 21:19

几点声明:第一,没有想到版主会骂人!!!!!。。质疑的主角也骂人 !!!!,很可悲的事情。我回敬了几句是为了公平。这不是我的作风,没有办法的办法!后来出来骂人的的两个小人 ,不值一提。
第二:你们质疑的目的不纯,一个是想有轰动效应,吸引人气之嫌。二是质疑人也目的不纯,,对中国书协有着偏见,存在着这样的嫌疑:自己书法水平有限,加入不了中国书协 而在这里大放厥词,以发泄自己的怨气,而不是从自己自身找原因,怎样使自己的书法水平得以提高,得到中国书协的承认。
第三:质疑人法律水平有限,,只是在网上搜索了一点法律条文,在这里指手画脚 ,那些法律条文 网上都有,,不用质疑人在这里显摆。
第四:你能找到法律条文很简单,但你能找到符合你引用法律条文的证据,没有出示,你的质疑是失败的。玩得是法律条文游戏,没有实际意义。有自我炒作的嫌疑。 其实有的证据很简单:一个电话咨询就能解决,但质疑人没有作,不做的原因,只有质疑人自己清楚。不说,,网友们也明白。
第五:我重申我和中国书协没有任何关系。和质疑人争论是自己的感受。。是想让质疑人拿出符合她转载的法律条文的切实证据。。但是她没有拿出一条真正证据。感觉这样的质疑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也有些无聊。
第五:自己加入质疑的目的是,看看到底中国书协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的嫌疑,到现在为止,质疑人连中国书协到底具备不具备法人的最主要最重要证据都不能出示,,(民政部一个质询电话就解决的问题,不去做,质疑的出发点可想而知)其他的想当然的设想,推测一点用都没有用,只是在这里玩法律条文游戏。版主的素质也太差,再在这里感觉是浪费时间,,真的还不如写字看书 !
第六:中国书协可能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这是社会的大环境造成的,不能把一切罪过强加于其身上。 有些人为什么这样恨中国书协,只有恨中国书协的人心里最清楚。书法水平是修炼出来的,,其他的歪门邪道没有用。
第七:不管存在怎样质疑的目的,你要说中国书协有违法嫌疑,要拿出他违法嫌疑的真的证据和你主张的法律条文相互依存。
第八:我决定不在进行这个很没有意义,还伤和气,很无聊的事情了。还是干自己的事情为好。
第九:祝你们的质疑坚持下去,也祝你们实现你们各自的目的,也祝中国书协的工作越来越好。
第十:警告要是有人再出言不逊,出口伤人,我保留公平回击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7 21:33 编辑 ]

燕北云霄 发表于 2008-5-27 21:39

“忘记1”真是太可怜了。看来大概也许的确是疯了。

阿拉木 发表于 2008-5-27 21:55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7 21:17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民发6号)
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 (民发〔2000〕257号)
中国文联、中国作协: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凡愿意按《社 ...


对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在这里。

请注意,这里写的是“如果不愿到。。。。。”,那么,如果“愿意”了呢?在这段话之前,那文件里也写了“凡愿意。。。。。。”。所以,这里就存在着“愿意”和“不愿意”两种可能。

再请注意这里的措辞,不是”必须“而是”愿意“与”不愿意“。这说明决定是否进行登记以及换发法人证书和印章的决定权在团体自己手里。也就是说,”愿意“、”不愿意“你们这些团体自己看着办。

从这个文件里,应该还可以看到一个事先存在的前提,这就是包括中国书协在内的11家协会在此之前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登记的。不然,按照在此之前颁布实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早该将他们一律除名了,民政部又怎么可能对那些本该登记却不登记的社团给予免于登记的优惠呢?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这样再回到前面的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具有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社团而言,在面对”愿意“他将可以保留这些资格,”不愿意“则他这一切都将被收回这样一道主动权完全在自己手里的选择题时,如果此时这个团体、这个单位的领导人就是您,您会做什么选择?您能会”不愿意“去履行那些手续进而主动将自己的法人证书失效、将自己单位的印章交回吗?肯定不会吧。

当然,上面这些也是一种建立在常理上的主观分析。常理存在的同时,非常理非常规的事情也一样可能存在。会不会有人一昏头就选择了”不愿意“呢?也不能说不可能。所以,要验证这一切,还是需要去收集查找有关的材料来作为依据。

阿拉木 发表于 2008-5-27 22:04

上面提到的2000年民政部文件中还有一个关键点需要弄明白
这就是既然已经下文对这些协会免于登记了
为什么后面还有”愿意“、”不愿意“的要求
免于的这个”登记“与愿意不愿意的这个”登记“各有什么内涵

陈先郡 发表于 2008-5-27 22:39

zaojiushuoguo

要想搞清楚 ,要查阅资料,咨询了解清楚情况,不要想当然。否则就是驴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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