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石斋主 发表于 2008-5-30 20:23

一直在关注这个帖,从中也受到些启示。有些个人的感觉,提供出来,供大家参考:em13

前面大家的讨论,集中在三个方面,个人的认识如下:
   一、“六届青年展征稿启示”问题质疑
      这个质疑的帖子有两点意义:一是,果儿把中书协的活动提高到合法性来看,这是法制社会下公民应有的素质,果儿走在了我们的前头,给了大家一个很好的启示。二是其中隐含了一个质疑,就是对中书协的权威性的质疑,这个题目大而深,还须继续。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有些有了眉目,但有些与下面的问题混在一起了。这方面应该就事论事,问题扩大了,文章就大了,不好收。但是需要把下面两个问题先解决了,才能把其它的问题明白地提出来。
       二、中国书协的归属问题
       中国书协与其他的艺术团结一样,归属于文联。
      文联与政府文化部门各有职责,政府文化部门职责是市场文化;文联的职责是文学艺术的普及和提高(其中,文学艺术涉及市场的部分,则归文化部门管,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文化部门的一把手还兼任文联副主席)。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殊性——党管意识形态、政府管具体工作。但是,包括政府工作在内,最高领导机构是党委(因此,上至总理下至市县长,都是党委常委或第一副书记)。文联归宣传部代管,宣传部代表的是党委管文联。文联与各文艺家协会的关系是“联络、协调、服务”——这里为什么不说是“领导”关系,是因为,文艺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党对文艺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其艺术规律,“不能横加干预”,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三、书协开展社会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文联与各协会,实际上是党委的特殊工作部门,从成立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起,所开展的活动就是代表党委的,有的文艺活动甚至是与党委的工作是融合在一起的。因此,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

  一点建议:
  实际上,果儿在公社里发表的两个帖——质疑国展和质疑青年展征稿启示,我认为,根本的质疑,应该是对中国书协这个组织的质疑——既对其存在合法性的质疑,更是对其存在意义的质疑——这个质疑其实很有意义。
  因为书协是文联所属机构,合法问题应不存在,其所开展的社会活动,合法性也应无多大问题,但合法不一定合理,因此,果儿对其质疑的观点中,有不少是有意义的。但是,最有价值的质疑,是对书协这样的组织存在意义的质疑,即是书协的存在,对书法事业的繁荣发展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不是小事,既涉及国家体制,关系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又是一个艺术与权力关系的利弊问题。因此,建议沿着这条线深入,或许能得出些有价值的认识。

   一个视角:
   其实中国***对文艺工作的领导方法非常切合实际,只设了文联及各协会,并明文规定其功能只是对文艺家和爱好者作好联络、协调、服务的工作,而不定性为对文艺家和文艺爱好者的“领导”,只是起个桥梁和纽带作用——这说明党在实践和发展中已经找到了正确的领导文艺工作的方法。
   但是,实际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现在的文联和文艺协会,特别是中国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已经不只是桥梁和纽带了,而成了文艺界的权威组织。
   怎么会出现这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其实根源可以从中国几千年的皇权崇拜、权力崇拜中去寻找。
   这里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文艺事业的发展是否需要权威、需要什么样的权威、中国文联及各文艺协会的权威对文艺事业的利弊如何等。em13

[ 本帖最后由 秋石斋主 于 2008-5-30 20:35 编辑 ]

古逸 发表于 2008-5-30 22:27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00:28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有一位法官朋友告诉我:如果事实对你有利,你就说事实;如果法律对你有利,你就说法律;如果事实和法律对你都不利,那么,你就说感情、说世俗。
我认为在上述问题上,事实对老百姓有利,法律对老百姓有利。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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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儿 发表于 2008-5-30 22:38

原帖由 抱朴散人 于 2008-5-30 11:01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质疑的思路有点乱,
这帖子主题是六届新人展中事项的细节问题,
但摆出的理由全是国家文艺社团体制的问题,
这些不仅仅是六届新人展的问题,
也不仅仅是中国书协的问题!

这本身切入点就不对,
所以这帖 ...
我本来只是随便说两句,结果和大家讨论以后发现问题越来越多,出乎我的意料,我以前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过一段时间我会根据大家的意见作一个全面的总结。想把题名定为:中国书法和中国社会。并单列一个与这个题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汇总的专用帖,请版主支持。

孤独大圣 发表于 2008-5-30 22:49

中国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已经不只是桥梁和纽带了,而成了文艺界的权威组织。em1 em1

果儿 发表于 2008-5-30 23:27

在论坛上中国书协的所有征稿启事中,我都没有看到盖有中国书协的公章,没有公章的征稿启事就和马路上的骗人小广告、电线杆上的“牛皮癣”差不多,真实性和合法性多有待质疑。征稿启事可以理解为合同法中的要约,但没有发出要约的人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那么,即使参赛者对上面的事项进行了认可,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启事中说有省书协初评,但没有省书协的盖章,如何证明中国书协已经和省书协达成协议。省书协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果儿 发表于 2008-5-30 23:32

《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果儿 发表于 2008-5-30 23:43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果儿 发表于 2008-5-30 23:45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果儿 发表于 2008-5-31 00:16

如果把征稿启事看作是一份格式合同的,我认为很不规范的。还缺少许多重要的条款:
一、标的:什么是征稿启事的标的?
A、作品评审,评审费30元,但中国书协从来没有给参赛者书面的评审意见,我认为书协没有完整履行合同的义务。
B、证书:中国书协颁发的证书时什么样子的,有哪个部门盖章,上面的内容是什么?中国书协应该提供“样张”让征稿者(合同的相对人)了解获得的什么形式的奖励。
二、质量:由什么人评审,他们的水平怎么样?用什么标准来评?
三、违约责任:如果中国书协或评审人员在评审中作弊、造假如何处理?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对评审结果有争议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到哪个所在地(广西、北京或省书协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委解决?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31 00:25 编辑 ]

践宇 发表于 2008-5-31 00:29

好,说到实质上了em1 em1
可惜系统漏洞百出,升级缓慢.打补丁不易!!

[ 本帖最后由 践宇 于 2008-5-31 0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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