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台
发表于 2008-6-2 15:38
我的首届行书展的作品交了退稿费却没有退稿,找谁说理去!!支持果儿!!em1 em1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15:54
原帖由 云台 于 2008-6-2 15:38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首届行书展的作品交了退稿费却没有退稿,找谁说理去!!支持果儿!!em1 em1
你在哪里看到的征稿启事?上面有没有中国书协或其他的公章?如果有就找盖章的单位;如果没有盖章,就找征稿启事的发布单位主张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可以向广告的发布者主张权利。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0:11
原帖由 云鹤道人 于 2008-6-2 02:16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说越无聊,越看越糊涂。em21 em21
还是支持‘阿拉木’的观点,大家现实一点,平心静气一点,语气亲和一点。
大家这样守法护法,中国成为真正的民主法制国家真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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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一个场面过于红火,总要去思考那空前繁华的背后,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蒙田说过:“我们所住的房间要有一扇俯视墓地的窗户,那会让一个人的头脑清楚,并且让生命中优先顺序之间得以均衡。”
一心堂
发表于 2008-6-2 23:23
支持楼主。。。。。
首先为有象楼主这样敢想敢说的,有自己的真观点的人致敬,,,,也祝愿何希望今后这样的直言者越来越多,让那些所谓的“权威”也谨慎些吧。。。。。。。em1 em2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25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监管的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都应当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遵守本办法。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29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37
我认为中国书协用网络广告的方式发布的征稿启事,是在向网友推销自己的特殊服务,应该向网站提供营业执照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网站应该与中国书协签订书面广告协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我们看到中国书协发布在网站的所有征稿启事均没有盖公章,并且提供征稿启事中提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我觉得对这样内容的征稿启事,网站应该对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40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6-3 00:14 编辑 ]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50
我认为如果网友根据网站发布的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去征稿,交纳评审费和作品以后,就不了了之,导致作品遗失(不退)没有得到书协的书面评审意见或回复,就可以认定书协没有履行评审义务,而征稿启事上又没有公章,无法追究中国书协的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友可以向征稿启事的发布者(网站)主张自己的权利,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网友的相应损失。
果儿
发表于 2008-6-2 23:58
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