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em6 em30 em30 em30 我也来说两句: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现在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您说是吗?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
。。。。。。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