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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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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e# C' j: g" ?0 G

0 n0 Z/ S6 y; b  H+ Q[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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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3 r  _& {) y) \9 A) F7 Z3 B. C  G2 ^3 T5 v0 T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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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q- t' D4 I1 K
, l9 n3 M1 g) g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4 O5 ^1 M2 K, r& E6 E+ ~& j8 S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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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0 Y6 D- c+ v! p7 I5 X: Z6 p7 j& X* v2 j, t" G4 h) N- M9 H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d) S  B6 L1 A7 |+ P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8 Z0 b( u0 y: W$ _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c: i. b' c7 u6 m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0 B+ e8 x8 q% o* b0 r/ f% `; T# p; F
: z2 v( i/ Q# L; T3 K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w1 V; |  @9 q( t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Y# Z6 N! [- c: [1 O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j1 }% b% V# t" B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B; E, B9 k2 ~/ N( l6 I0 M9 @. s! r+ v8 `6 K. T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o" ~: \! F/ d# ?( q& q' b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s9 M6 l6 n$ r6 F) d4 E+ k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k% @% w8 }0 Q  e* A#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0 K9 T0 i, f8 ]) b4 `8 ?2 B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l+ B. m% c+ u( l; j
. _+ |) _' y: [7 q1 V7 G4 k! u7 u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j. S8 Q% k* R4 Z7 H* |/ v( i- |( W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6 P4 |2 x# E) k( M) @, w
. C  c2 ?) ?$ o7 m7 B8 B7 @! b. [
现在
- b0 Z5 {9 I- o3 Y$ O- F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P- X: T; `7 I' H( Y1 A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 _8 M& N6 M
. `3 m" \8 o6 R; a; k7 V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0 y. q* ?' O% J8 M: {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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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n1 F. ^$ K1 A, n3 x4 \0 X9 z! w& |: Y. r# E& \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f3 ]$ l7 p, D3 Z0 G! u8 x, L* r3 f4 `3 \  V6 w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0 f% g; S! _# W( q: \) m/ P$ w
4 G; K- x$ T0 z5 w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q3 y! e2 ?$ u" I- ~) L8 I0 k! r. }1 A& Z2 C( B6 p( l2 m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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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8 I; l# ^" x# f+ o/ ^, n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f' |5 J0 M0 a7 }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S& P: ]% y1 o4 E- w# ^
; A9 o0 O  R& D" {: J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7 H# S$ |* o5 y* c  u
& R7 Q' O. j/ e4 D$ x! o. z[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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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l2 s; v* N( |) S' h' y% n5 }) p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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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W, K2 v. q, a; U3 e2 q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6 G% \6 @$ p: ~

; {6 p$ B+ Q* e* r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7 _& P$ R2 l4 B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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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4 M1 ]3 ?$ ^+ z# O& E' \& Q6 }0 }; {5 M  H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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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Z" j+ d- H* m

+ i5 A+ [4 c* [/ p3 R+ K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7 t# g, ^5 Z: d6 h
+ }8 i9 ^; Z2 P) l) L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_$ \& X1 g+ p. w3 }8 S$ m/ E$ Q
  2.   
    3 }3 t) n) z7 x7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W& I$ F* v& F
  4. - o3 X- |* v7 x* j7 E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z: e5 |# h2 u2 w

  6. $ P) g5 V( F0 O4 |2 H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C* `& ~5 h  \) K  M# M
  8. " e( i/ Z& q, l  }- g9 z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9 ]2 \  O& M3 n! ]: i( ~6 K2 i

  10. ; t) T9 j! y! V& M( r
  11.   (一)依法成立;; Z* {$ F; }  O

  12. ( e) J# d: C5 w& j* G" `2 |0 c. Q! n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8 Y8 @! F# y/ P5 F
  14.   R2 B7 m0 l* E; r7 g( ~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 ~& [# _# a- H' v2 V" J: B3 h

  16. & \2 ?' G+ [. x) E+ z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 Q0 |3 w& _; x7 C3 Z8 N
  18. & h/ E3 _0 C$ J  `' I9 C0 U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z  h3 _0 ~: i; m- v5 R- r
  20. 5 {8 I9 p9 c! W+ b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 Q  }+ B) p. B

  22. 6 Z' i5 m- s( e7 t)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5 E. O4 U  b6 G/ F

  24. 5 }! I" _! h" N, w. w: U  O, Y1 x
  25.   。。。。。。+ u4 x; ?' h7 s" a9 X+ b
  26. - g5 N4 K3 Q, m* t8 {4 L, P; ~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v$ r* L. y" l. G0 P- a8 c

  28. % w% o( Q, E$ `+ ~/ Y& |( X" h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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