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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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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V3 c' c3 H* q: O* K

+ n  u  I" k. \& m, M* W% C8 ~' l[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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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s% L6 a: e  Z7 S# A8 p$ [
# U7 Y" x3 L# L* u2 [/ t( f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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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2 [. e0 k9 D5 T: A" a; E' }! A9 F7 o- Z# x% Y# F2 x! b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h6 A; }2 w( _6 k$ z7 c; T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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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q' k0 D; o, l6 x
& a7 S9 y2 |9 o- {" ~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Y5 E9 o  @! J" y* A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B0 B/ o$ x3 Y+ B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7 V( r* |4 l1 D  X- O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7 \4 x1 x! W- j+ c: ~; \* c2 w8 T) J( I8 {  g# @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t0 z& L- L9 x$ V0 e2 v' z0 t% d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j. I" t+ j8 A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 d; ~/ `1 p" A# y) r2 a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9 u# ?, L6 C9 \2 L) J! i1 W+ z4 ~/ {$ u4 `! l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 _  k. a" a1 N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3 Q7 |/ _' ?4 X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 G" z# A; `0 U2 M; e' c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7 k* E& g0 d# p2 t1 `) n! C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D3 v7 G6 L  `" E1 \8 q3 M5 x4 d; @" P) k6 d! t+ n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L7 R- e" Q' g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 f0 A0 c% \* |! ]" a' Y/ M6 W6 Z. P9 B
现在
0 S' o2 _/ ^7 K)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B4 P: ^' a  D9 O  ]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J; i+ s# L8 y1 H5 f
8 t. ]1 i! L0 I/ H9 X+ Q9 O1 T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p) u  h' W$ S, h6 X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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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3 Q. H4 x4 D4 f( Q8 F
: I; s# f( n2 `' z: c4 Q# b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8 m( S( O4 E+ _( V: o  Y
) c6 m( Z% q# G+ b9 o3 s( a* y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3 k; t; T) h! G3 Z5 S3 f* y- g# ]8 @5 j2 {* }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0 ~: W) ]% p7 F9 l3 ]' F- X) ^% M

9 p) @9 @# L( x- Y- P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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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_  V( X! ^3 D5 X8 p) k  o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2 x' H$ l& A1 F0 Q1 m: l# C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6 _) n* W$ O- o: l
$ I5 {+ c$ `4 G5 K' K& }. X9 R5 D3 y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2 n- B0 L' W. x9 V' C
2 C- c5 Z# Q$ }( G: ^# B4 H9 u[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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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0 d4 K' p7 F. p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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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e, i# h) `- }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4 d$ V6 _3 l2 {* O6 d$ q" i
; @# q6 h% G% s; |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S) q6 k- a+ k# v& [2 ~# B) {1 @  N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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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n) h& h/ Z( u0 d) n6 g7 q$ H* h  K! M4 E: t" }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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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6 j5 u. q( e! Y! A5 D% [
8 G  r) C( c8 x) A0 b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4 T# t9 i* V8 E; z
3 ~" m1 U7 ~+ t- [" k9 |2 d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5 Z- t: T1 S5 X
  2.   # ^" d1 u$ _% X$ L7 F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J8 j' O# j1 |2 e; g

  4. ) W" ~3 j2 G; D)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L* P/ @6 o- A( f* |0 d7 e

  6. 0 i; O  Z9 [, u% o1 r2 P$ O/ g" D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6 h+ y5 W4 i$ v
  8. / E# D4 M7 L" G- O' r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O. r% }3 Q" Y6 a

  10. : J' U/ y- ?% t( x9 I$ R
  11.   (一)依法成立;/ g' n) o; p  l) w1 F" {; y

  12. ' Q. y) j0 ?# n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8 z; s( J1 i- y8 J) _+ Y7 s
  14. 7 @' j8 a# \1 u1 `+ ], b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9 |* ~* W6 d: m+ Z7 K0 e) R

  16. 3 z/ P, T( E2 n/ q; X" K: l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a" c- w( U* y8 K  ]

  18. , r8 Y. [. r* X, X! V: G7 C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b: p6 l5 W9 ?9 n: T& f9 m9 \& X0 S
  20. 3 n: ?$ c5 k* f) O- `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 B/ F0 u. x9 v8 G5 u- H, m
  22. 2 m% H  U; x& W2 T9 `: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x2 M% w( ]0 D
  24. 8 u6 W- @5 f1 ]5 y; z
  25.   。。。。。。
    + y% {* p5 B6 t9 w4 z3 \0 q) U

  26. 1 I% a& R5 U- |6 b' f0 R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P5 z$ L( T7 e0 P

  28. 4 w! O+ R% [: [0 C* E& m# ]9 C% J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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