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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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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_/ q& D4 [" |! K2 A" \* A: g$ T/ h) r, A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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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Z6 j9 W7 c  V9 R: h5 }  ?+ V

+ V, \* j1 \) B# ^% p+ h( b8 E[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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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R2 e7 V0 c. V
2 I$ }' y6 p. ?( O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n4 O, }+ N5 G'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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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2 F$ a. h0 q- g! }0 T7 x; H3 D
8 L* M/ z* ~( y! v: _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Q1 Y+ L9 \3 l+ Y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7 G- c. z) V0 G  w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 v/ ^# S2 X+ r. z2 w. m2 f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o9 V0 W6 @3 O) a1 `/ {) F. b
( m+ c& T5 ^/ B% D) i" Z0 k: }4 n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x$ K' h, `; E+ s# g6 f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U5 ?1 t# i, L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p4 W$ w1 S* e0 F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x6 }6 C1 y" R4 ^1 |7 Q0 }, H! ^
* D; I$ s$ @6 s: I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5 Z0 c% _: p& @: k- D!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6 g5 I, {' f0 M8 J  R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 i; s) p3 J) s* C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X" P! a" H( [/ |2 L7 C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k2 j$ y+ s2 O
$ i) ]1 r9 Q+ R0 N  k. \' ?9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3 ~  x, l# z; P( N: ~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3 d% t2 g5 \/ n: z
; t- i% ~4 Y2 }9 h! h+ Q现在
( Q2 {7 F2 r. z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3 ~. Q: ?) q: ]1 ?) c: D& |5 {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G8 B6 f/ g: a5 r6 r+ i8 S* G
# d" H) W  \( z& j7 `4 K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w% o9 W$ [+ l' v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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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x$ U; s# ?- a! ?5 E8 T

/ O) q+ Z: t# J* i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C4 g2 W/ [1 s* {
2 l# d, z: {5 g' r# x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5 W; y: h9 S6 Y
; ?" y3 @' I4 z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5 x, {8 M# G7 P# B0 F" e. f7 {" Y$ J# S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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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X& q# E. L8 d. ?6 O- ?8 ]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5 z% e& l3 G2 j' c4 q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l# A' S1 v! l4 u) j" @# o. |! u# ^3 S; p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L% O' t- k! z" {( }$ Y
! G- c7 v7 K2 u) N% w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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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x( C2 i( w% K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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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 Q) X$ C$ l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g% @) L- {1 Z$ R
- E) m% F) ?4 Y' f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3 ?5 m8 m$ G) G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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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o! i* R' ?2 i0 I: o! o6 }: @
( J/ C; r, p9 ^  P( ~8 H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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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O* t2 S) H0 g# @5 c; d6 D' K
; a5 @" Q# C/ `4 H  j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y7 ]1 \' j1 k$ `& Z' z
3 Z1 x5 v+ I  l5 `7 v9 b7 m; o9 e% Z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6 a; R- G1 ]4 P/ f. j& n' R
  2.   
    3 s& t& c" w2 l/ z; A1 J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j$ ]9 }& q, c
  4. ' }" p( p4 o7 T/ }$ n  L) y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U$ Z' e5 y. O" [

  6. 6 _  V4 o$ f, `4 H6 E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9 M1 q* Z9 |9 U4 @- S

  8. : ?& n9 C/ D  W& Z: B9 ^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C* \3 G0 T, ]7 B: o

  10. % [8 M: Z  e* @. |
  11.   (一)依法成立;
    & @1 N1 C! E( E

  12. : n$ g0 X+ T3 ]$ p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n$ s) J4 P$ m" [/ M3 ?
  14. & U0 r% c. Q# s! U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 c# f4 k, \& D9 U6 \+ p3 J
  16. 9 Y/ a9 A2 b. J0 q6 w9 X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n" Z1 Q% [4 H6 o& Q  G3 {+ q, @
  18. 2 K( N/ X$ y' W3 {* H; r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8 e! m1 k. Y1 r+ [
  20. ) E2 Q5 O2 E' [1 w* Y- _% O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 ?( g1 b2 K9 E, @2 K6 }& n
  22. 0 }. r) R2 p( c( S. Q9 d,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5 z+ r7 }  g. N8 a, q3 z& O

  24. " u, [& \2 I: |% P( c, O
  25.   。。。。。。
    4 F. a8 i4 F- ^+ h7 [
  26. + I7 l, I+ I3 b" O, |8 Z; T  ~" u+ r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1 O- Y+ U8 X/ v% j! Y
  28. * ^$ M; f. V1 _: Z6 h" W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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