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0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0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B9 y( b4 F% j4 l0 t' ?

1 \5 f- k" V1 B( f[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4 \  Z* V4 w7 V
9 N4 O6 K& N$ u+ [9 k: a/ I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 q5 x& R4 d# k. j% U4 v' O

/ K2 Q5 U/ J3 p; s' I( J$ M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B7 X% v+ o1 S" R$ r, i. wem6 em30 em30 em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w1 j/ {+ P9 r( U: x- i
" \% H+ R- v/ d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K. {' y3 F% S1 n: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4 R' L. C; e  i5 k. f' E: k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I3 H: M  f: O4 o: C2 C- ?+ d# G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q3 d1 s( v1 U8 `6 w& W

# W+ c+ y6 l. l3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f% y8 v7 R1 g' _  u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3 ^9 S( d' U% L* q! }%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2 n1 g+ `( u) z1 V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T5 S: n* o! g" u
9 v+ f9 z' ]8 b" e; Z8 i: T. N& S) _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6 O3 P$ i3 x% R& r; \3 F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Y& z' S" n! Z6 ^( @) m. z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M2 L/ k) G8 [% L+ S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w  `9 `- f) n%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O/ ?6 e3 P3 {1 s% b7 f

( h$ l1 s1 a& f- J3 B% a, |9 d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f& G/ ?0 v6 g, N/ Q. |1 x% X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4 D4 \+ \; c& q/ q) {
: G/ f# p+ j' V1 \+ ]7 L# U5 `现在
% p& |6 `# G# V- ]( x. D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7 l4 k( r* j3 x, T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5 u- n+ c& b1 e, d+ c0 b" E* r9 ]- _% a' _  |& H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n: r! N4 e- [
您说是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4 r' i, g- U: Z& X5 q' |9 Y4 s
% K( U1 b; t! u! }) z* Y' c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2 g* F  [1 C) Q- Q. {. S- U

$ u6 ^# e( l- G: i' L. {* R) o/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I! W' ?6 q# ?. K
9 j' d1 Z1 ?8 E5 b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y" K  k7 C4 }/ Q: x1 X
6 E* V) t* O" g5 @* `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4 Y/ |2 n* K; K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B2 R: \( H9 t& _5 B( C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y- p" d6 q8 _! x# T" p3 a  d5 H' r/ i/ C( X2 R5 x. P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5 C  s+ z3 f( X
' f* q$ S4 D7 B( A3 {. p# r# q- e[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4 T2 t8 Z. k! G6 D/ t/ s2 ^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3 u% @- |/ ^% C1 [) ?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7 \. y& n  D0 S
  T7 I  S+ I0 V7 p: a* ?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7 E4 I' C9 ]( {* [- |7 L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s4 i# o' [( M  G8 b8 m" `( V3 i/ i* U! `4 Q9 I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n* z8 r8 l$ F
  m) p" x: e: x6 C  C1 X, E3 j# W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H* \( q; a" A/ s' z/ ?) B5 O; e  \
/ E* s, q( u9 E- L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4 g4 _1 v- P4 F" O. X, T
  2.   , K6 w3 w" v+ x% i7 r' O) j& o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W" B! `: I- ^) n/ ^

  4.   E1 M6 k, I' r$ j;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V* z( O" b/ D& Q8 f: \3 z+ ]

  6. ' A/ p! m4 }6 {/ @) R/ H- m( I# }3 K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z7 T, F6 g1 r. Q6 \# b0 G1 a1 \

  8. ) g3 [/ z( x' I* Y  l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 k6 Z: F% l' P& w- r3 Y

  10. ! p. F7 R6 `. y; V
  11.   (一)依法成立;
    . A* p: B% `% z' w; i- ]/ r
  12. , s! T4 Y, j: f/ g  P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s, i3 l- C4 y6 s6 [$ A

  14. 0 P$ p: K* R; v7 `% B% x; t8 O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b, j. J/ c9 K% O/ X! U+ s

  16. $ E3 ^( Z! a, Q! x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S+ g% T! c8 o9 `4 \
  18. 4 G; t2 P1 i$ x3 P" a. m% ~+ D&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O; b. K( r0 H/ R

  20. , q7 ?1 T% _5 f2 F0 k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3 {' ?; K) x' g) b

  22. 7 h$ q) {8 N$ Q5 K; F: S1 _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P# _$ q) D% }' ~, [

  24. ; Z6 F: N. Z+ V6 Y9 ]! ?4 j# z
  25.   。。。。。。
    9 h- i# B2 r& G+ y9 y
  26. 2 x% l( G  @$ q+ A. Z- C; q) S. @8 `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d  w) Q& P7 {* r. _

  28. ! L2 }& @: q4 B+ K+ U2 g9 v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