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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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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5 Z' C( Z: B6 Q, {1 m6 q

$ w6 O) j5 G2 {  g[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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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0 n- [/ r  g; N2 A2 `7 t5 x9 `2 Q$ [  T. T- L( _, P' A1 x: q, V0 a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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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1 R( d4 F0 {$ e, g8 _2 w. X# E7 k
9 r9 v) D$ V& K4 e+ h5 M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 b4 N! O7 V- i0 F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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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6 f- {) K/ P. {1 P/ w' M* t

7 C/ g6 r. X+ \; I# i: J( i0 ^' I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8 w, `( _+ ~* n! p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7 G$ w# k. {$ d8 v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6 V1 F; p/ i: C! |) I# W; q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3 T% C4 v0 x7 Y4 d
( N- m1 r; `3 ?# @; `7 `4 q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G1 u* K' o; d/ ?% ]" d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6 H1 a; q% |5 o4 W% p+ w; Z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F# y' ~* R9 {$ L! N0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k7 |0 @3 Y0 Z! ]
$ \  ^) A) p9 h$ I5 \! u' Z+ `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a; d4 ]+ ~% d' d$ G$ }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9 S+ e  o" w/ q: ~5 f& _6 M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3 ]  A" r( H4 w, H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3 b5 l' E/ ^/ s2 n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0 s% j1 w% e% h, Q1 ^+ ]7 ~
3 P. c/ u: |& A! F) O9 H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T: r; `3 u. F# i7 J7 \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q. H1 g' V/ K$ G5 `! x  u: h8 B* J# s: M1 L2 j( C6 B
现在, B& l+ i7 @% N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3 Z1 O  D( i6 j5 D" L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6 A' I& X* i2 j. d# s% c
/ j0 K7 I/ d* o" g; F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7 w( k) o! u2 B2 a) E& V0 h5 r' w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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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_: d7 c2 d" o5 c8 X& u% O* _# }  Z: ~  I+ I: {! ^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y. ]( `# N' [5 j
  ^. Q! e; }, t9 w! O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S1 u) \; Y* C2 M0 N. K3 ]

; c& \% e1 Q; |1 w& v% q/ l8 ~1 z/ u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2 O3 ^2 _- p/ m- `2 C) O$ o, ?
' G; I  |% ~1 P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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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p4 ~- y, d0 A- F  V7 w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R6 r2 J4 J: g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 _! w% ]) X  \8 Z% E. f, B! F" T2 {- x# E0 t* a1 ]; `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C6 p) R- C2 w4 d% t8 U! R, D" i$ r% D5 b7 `3 m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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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e) |9 O  e) y6 V! ~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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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3 }5 Y" s( k1 e1 V* h: m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4 `# C0 S5 J; p3 |
  ?+ U1 ^3 j8 W' y" L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4 e' C8 [& u( _5 H# J# G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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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y& t# M/ V& j, q5 R) C6 ~2 S1 [' `. V1 T- P" _- ~2 |4 [. h+ A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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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7 |( U3 u: R4 m1 o$ A  V0 J' {

) \) N1 e  B3 I2 g5 |# T" M/ x3 x# q$ U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5 ]: A. P& T0 e
- L( n/ F3 a; K. c/ w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K/ ^4 h" s2 r- Z. k4 h. {
  2.   % v; Y1 [9 ^8 z4 [-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6 x% Q& |5 X: C0 R* I1 i6 W" J# K

  4. + [2 E& F* m# d. b' K' `9 I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7 M1 t/ z4 o: I
  6. ; A  _7 K- Q* \& }  i& a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E: C- J0 w! e5 p

  8. # T  o9 b; L* [- n3 J* q0 g0 v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8 v" a1 G5 M; s$ K

  10. 8 i; T+ D( b" r& Z+ B8 W9 |" b
  11.   (一)依法成立;8 q  r: z( ?# O5 N4 l5 W
  12. 6 C9 }  W' W6 g2 H1 k' m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K( g3 t! I# _0 S% ~

  14. & z& n* J1 ~4 m, q2 f- D6 F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 `$ T7 N4 H' \0 x5 e# T0 s$ I0 O
  16. % V% c/ v* h/ w0 `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h2 x% `# g3 U( Q  j- p5 P$ Y! K

  18. ' E0 E) D) H( g& x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Q# d0 c6 G3 d

  20. ( M5 i. p0 k# E! q" ^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S6 V& p' h/ e, K0 D& B& C+ N

  22. - O! M- e! r/ e8 C4 U4 X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6 D7 Z( T! f) b6 ]0 B/ @
  24. ' x6 X! i- }. a2 c" F( M: ?0 r
  25.   。。。。。。
    $ c: K6 p0 m6 Z  @
  26. ! X# X& _4 ]' S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L! k$ \5 m" Q. c$ u$ L& Y) w
  28. , [9 _" a) y5 R& a: S$ K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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