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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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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9 K4 B& }! S% r  C$ f, X: Q, U

% `. r3 \) C( E# |: g[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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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 J8 s' W, ^4 ]! r$ \* J! ?5 a3 i4 z& }& _6 X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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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m# _$ T+ a$ |, x6 u
6 o: n3 ^1 a# Q+ n& P) T7 q9 h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1 A6 ^5 p$ \6 w0 q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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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Y$ `5 @) v; X8 s0 D+ Q
7 G  c2 |, [: h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x# k9 j! ?6 z' E% U  w* R0 G8 k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6 X1 o5 V1 K- o$ n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6 z6 b6 X  X: T: Q# B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w; E7 w: L5 b5 H- M/ x- G$ d7 \% p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3 a6 y+ @" F* }/ l6 y* I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7 a0 C" j9 W* m+ b- S: h3 M: K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1 J; H4 z: Z8 P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y2 ~# z6 u1 i  i
( D" n7 e( o6 }( W. W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5 ~+ F/ S9 D! }4 Q5 i& b. I. k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1 s& q7 ?5 z+ H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L6 S3 g6 T% A/ z- C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0 D" ]. b% W& H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L9 f* t: r) d3 Y6 S4 I
4 l0 G; \# k$ b3 s' V/ ]9 L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S3 x* B- Q8 }6 W& G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7 J! c# M4 F; G1 k
% l/ [. a; K) k+ s/ ^
现在& b& ?: p& H5 _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 s1 G1 x; s8 V,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F. s' S, w$ D( c; O% B

  V9 u. n8 A1 i& i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0 X0 s; T8 ~9 N& G) P, z1 C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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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1 r! ^4 g: s2 P" L  e

6 g$ D! G9 N8 O5 D! I. j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W5 c6 g  H1 S2 U: [9 D! S% J( H( m  H% k: _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 H& ?# f7 u: F3 b
+ i5 B, ]) l( h% @7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T' i3 B! F; T3 y) j; E- |9 A

  ]! d4 j) r$ N4 n8 c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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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C& t7 R$ r/ i4 i/ H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4 P- y+ h: v  h& e2 }& x8 o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9 }6 c9 H& i* i% t/ H
2 Z$ V( m* l8 C  R: R'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o3 Q7 E" \. L8 c
, R$ r/ q  E) q. x[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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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5 a6 T  H/ f9 d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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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1 d4 V! E) D' m  x( K& e, u# D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Z* `2 Y% ]' C) j: y
1 g, H* T8 `7 l. B9 U) u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 A+ O! i. l. q2 O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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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t' c. m  g! J( c% ^- s- i) }8 E7 [4 Q/ Q8 i3 F) E2 r2 J8 }4 {8 i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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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U* G' w) ^0 o/ h9 M! C
$ u! k0 r+ z  _( h: W6 z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B9 N' J* H+ ?  n) l" |7 h' ^. ^" y2 O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i2 Z& {% x# K! y
  2.   ! U" Q; T0 S'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W; v: k) A4 b* e. d( t

  4. ! W+ h* l7 ]! s) Z)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F2 t8 B- P  n# I$ g. [
  6. 0 y0 `9 l$ M) A0 \  I! ?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P2 F- \6 i5 C6 G
  8. . D- m) f% P+ y& F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 Y9 z7 u. \6 Q" G; `( d

  10. % o; a" N5 U! r' }5 I3 Y
  11.   (一)依法成立;- f! u% c; F: v% J- n6 R

  12. ' F3 j$ @  r- b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z* G* O( k3 N" U6 L

  14. - H1 V2 s& L8 e7 x/ c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 V  e2 v# }) W% q
  16. # a9 m2 l/ J" G+ j9 A7 |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v. H$ q7 ^/ t6 D, V

  18. ) K; [5 I, t" n$ Z2 r, A9 f2 J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W. a& G6 ?! F

  20. 9 U$ J+ v$ M0 w# z$ R1 a; z0 F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7 ^& r8 f1 N! P

  22. ( M" w, O3 k1 U*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2 m. r( [8 r) v7 y  S) Q/ P
  24. ; V! B5 g+ i" Y, |2 d# M. [
  25.   。。。。。。
    , X0 k# h  S+ U3 h

  26. 0 H- O  W$ z8 K* z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E" [; t! ^6 \2 `( e4 r
  28. . R/ F) K0 C' @* m3 p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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