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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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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u  w8 k8 e( Q0 u
) [' l' J5 X- C' W+ F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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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k' D( s6 `% i3 v/ l
6 L: r$ Z7 B$ K( q1 K! g7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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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 A6 h! N3 O! j. D* d/ }* K1 W

; \( R0 X3 E. E7 ^& u6 L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I  N1 q( _; y; q! A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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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3 g% P, y/ H$ ?7 @) Q
& T7 A' g, k. o6 A$ m0 D' \1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9 T6 E: q/ o5 l. R; F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3 d. X! d/ M0 w1 P7 G% Q- K- j% o" e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4 N9 V9 [' o1 N+ s0 P( P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x; R- E" S: H* p' b+ U/ f
' p. T' J. w, R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9 ~6 B+ w/ P) z% d8 @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 ~: S( x* l( J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p* _' k$ j" {8 L8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Y/ F& S6 M6 V: [' Q
+ A5 p) [3 I- ]9 @" S2 a& J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5 G" M  ]- p7 P,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 }% b5 [* h, k; g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H+ {# C8 b+ O4 v) b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y! {! _) d- b) i' x, c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r4 {5 c* ^8 ]2 x* @- ?
2 j( J! D7 J% y5 k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8 c" Q3 y" e% W" |0 U9 b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Q$ w* X2 a8 }0 M: ~' r6 ~2 Z2 i5 w
现在& e6 _5 d/ D" w5 x# y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D' w2 J# O! L- H! e& p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_: q7 B, p# U( x9 I

/ d. M+ A! M! g* D9 Q) ^) w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X4 Y: D6 v6 f- c: n! o  C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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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2 P+ z! w% q& W- f
* ~% p; f4 U1 o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V, V( z: ^. f  C" }

  O9 k0 ?3 h5 E! [) y/ }$ K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3 P. i$ y) M/ h. w4 S4 F
& _. c4 o  p$ V, F0 w+ z" \! E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z2 g8 c9 B- m/ B9 o- a) k( ?+ F% v

. K1 r% n; r- p0 ^4 h7 e. }  l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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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Y; h& n& l" r; r  _, K0 C9 e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3 o5 i. D# h1 w! C0 s: t( q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Y& `6 v. ?; U3 G% U
' S' H3 Q8 d) G, A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t5 p) R! k6 m. f* T6 k* y: s

# {1 p  Y; t  k/ F[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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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 M. U2 T1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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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T5 j0 W/ Y' ]/ M( T9 o1 q* k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I5 |/ I# i9 h/ M/ B) X2 y: R  `

( P# V7 U( |1 V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b& e$ [& S" n) \8 i3 C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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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0 a8 t; L( t2 F' N! T: s/ F

, e: k: |( n% J* j9 n: H7 \, y7 C9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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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y: ~0 j* T: }1 R. t
6 G. z) |  ]# y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r2 C6 E# Z% s
; T! j- ~! X5 ]7 A) o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N8 n# h( F7 r& T3 o' P
  2.   6 N  }. G* `$ w  k% J/ k: m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8 y5 D6 c( U# w
  4. ; ~" C4 Q5 f) J% L/ J& j. H) b% V" v5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l+ Q# Z# c- }" @2 E+ E
  6. " U+ ^0 S  r7 f$ q# @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 x  i8 A$ Y6 d: c
  8. ' R  E8 ]0 O" V* u/ b8 g8 ~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o) j& R0 t6 ^( D2 ?" j! j5 N7 F

  10. - A: I; J. C8 t; B$ o3 `
  11.   (一)依法成立;
    " P& x/ p' O7 Q( W5 ?8 A& [

  12. # C) Q$ y8 a2 A$ M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T1 [( H5 G7 G
  14. 2 t+ }5 @2 T0 p8 G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v8 h, s/ Y, d5 D* E

  16. 5 M, d  ?  {( `, P1 d7 D: B' J9 t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 y' }7 w, U% J+ Q! l( ?& X( B  G
  18. / I2 C5 M1 X/ Z/ w& ]& w" m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 [* R/ |) a# K: n
  20. 8 ?# F3 [. h1 H" e3 ]7 L( _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Y* b1 E6 \; h) B8 X  b; S+ B3 x, y# i

  22. 2 A( |8 g6 w3 J  Q$ b( s/ M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2 B# l# o* i+ ~$ X- R  W

  24. 1 @! r9 ?9 t4 R4 U% A
  25.   。。。。。。/ T; T% W2 ^! B8 c/ m6 h1 l7 `' |

  26. & [  k  A& S3 `4 p4 o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z5 \3 d+ F; a* {1 g4 n" {
  28. ! `( T0 t3 P& Q  A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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