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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何道哉

天生书呆子,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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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生灭呆子 于 2007-3-5 12:50 发表
/ X  _0 w% r$ k( u1 Q# m& s$ z4 A6 P
' t/ l- M. |: M1 W7 V! O
这是在百度的一个提问查询,回答如下:

7 T1 g* i1 H4 ~1 @; G现在知道有两个证了?
/ J& V) i, }9 K# \# d再教你一点法律知识" w  M3 A; ^. s( R  Z: }
有了律师资格证
. W4 o- ~: @& p4 S; D# l$ z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段时间" h* `# [8 @- C) T' X
就可以拿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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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8 天生灭呆子 的帖子

"东北人,好吹个牛!"这话最好不要说!就事论事好吗?自尊自重是你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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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这就是张海部下的整人伎俩
6 B; K8 c1 l/ {3 U9 {惊心动魄吧# l3 Q. Y0 s8 ]! n' I
不过想把呆子我弄倒) {/ d6 D: m5 f  ]% T: U) p5 }
没有那么容易
: j8 ?; W8 R9 V* I9 b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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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7-3-5 12:59 发表
( e% `. b! }9 Q0 A, j/ `9 ?看一看,这就是张海部下的整人伎俩& @& N5 e! d& \  A" I! W2 l
惊心动魄吧) H+ T% \! l8 C7 m8 l
不过想把呆子我弄倒
6 l& ]) \2 p+ u% E! v7 O+ k没有那么容易
8 K  x# k1 [, P+ l8 |呵呵!

5 M6 a8 ~5 V$ |/ V: X请问:在书法协会范围内,是否中国书协所有会员都属张海部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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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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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7-3-5 12:56 发表8 J$ U. w4 y" M# w) f

8 f: i' Y: A# T$ A5 b1 `9 F现在知道有两个证了?) E: S0 e* i" a0 E& ^
再教你一点法律知识
% F) X! X2 h: Q有了律师资格证
+ K0 h" R, u9 |# C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段时间$ u; `5 [- m! f( W
就可以拿律师执业证

3 G4 @, L+ h# v4 O' d
$ I; ~$ B+ U+ T这是律师界的常识* |2 f- c- q" N7 C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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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7-3-5 12:42 发表6 g/ v8 M# V8 h
律师资格证我有
! @/ C/ ]8 @/ D6 }. G2003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
# Z6 Q# x. r( x3 W* A
本人专门办理各类证件、执照,品质一流(跟真的一样),价格实惠,还可以给您再打折,请尽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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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绝对保守买主秘密(打死我也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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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没有以前的那种单独的律师资格证了,都是统一取得司法资格,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 Z/ U1 i& k! p7 J+ P! n
以前的律师资格证可以是法学专业专科参加考虑,现在司法资格考虑都要求本科学历,因此,你必须取得本科学历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 7 M! ^9 B4 Y6 S; f: ^3 x
( ~+ o: n+ P' L1 f/ p& j- S
看下下面的规定就清楚了:   V/ v2 c2 r9 J6 Q  x4 t" J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1 c8 u& \  P& b' ?+ p

/ A4 {! Y% y: t. p, f2001年7月12日
4 ?7 {" d0 q" Q9 A. D6 J) Z3 v, n0 P, Q' G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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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生灭呆子 于 2007-3-5 13:04 发表. W! L2 k4 i& r7 s9 D, O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 ~. ]/ a, x* Q, l4 C5 F: n
还没完呐% F5 h6 y* ?0 T. S
真是奔呐& v$ `' Q5 \( S
你说的这条我一点都没有违反
. F& o# J5 Z3 f8 a$ P) J3 O05年我为书法家毕红文讨奖金,分文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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