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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浩 观点 ] :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 {: m ~: O2 N' k
& e! D2 Y& B2 r( O" K( p(文中原创观点,引用应注明出处)
, c; [ S. Y% Z' i! {, G" c% V略说“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的概念区别6 b. G# T8 c* Z,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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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浩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有一个起始和完善的过程。理论的成立与否,是在经过全面论证与充分理解之后而非开端。“艺术书法说”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肯定也好,否定也好,其本身既表明具有学术意义。5 R1 o8 w8 Z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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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书法说”的学理性必须得到理论思维的支撑。有无形而上的思辨能力,则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艺术书法说”所要解决的课题不是直接的实际问题,而是书学作为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或者说是书学基础理论的逻辑始项问题。如果连这一点都模糊不清,那么,使一个严肃的理论课题变得庸俗化,便就在所难免了。目前在关于“艺术书法”的讨论中已经出现了这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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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省略掉一些论证环节和细节以及无谓的争执——直奔主题:简要阐述“艺术书法”概念与“书法艺术”概念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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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象上,“艺术书法”与“书法艺术”不过是词组的颠倒,好像是在玩“文字游戏”。其实不然。当我们说“书法”或“书法艺术”时,其概念所指是所有的“汉字”和“汉字艺术”。这可从现今通用的各种体例的《中国书法史》版本中找到佐证。既然历史上的一切汉字遗存(包括书写、镌刻、描画三大类),都属于书法的范畴,那势必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书法史”与“中国文字史”是可以不分彼此的。然而,史实并非如此。4 Y8 d6 K2 @& F7 \7 @2 H-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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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我们崇敬的书圣王羲之来讲,他在这个问题上就有过言论:“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平齐,此不是书,但得其点画耳。” 所谓“得其点画”能否理解为指的是“文字”或“写字”。也就是说,只有“点画”的“写字”便不能称其为“书法”。如若说这段言论不太可靠,还可以孙过庭的墨迹《书谱》来说明:“草不兼真,殆于转谨;真不通草,殊非翰扎。真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草乖使转,不能成字;真亏点画,犹可记文。回互虽殊,大体相涉。”9 S; u0 j# s4 y)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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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这是孙过庭对书学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区别“书法”与“写字”的不同性质的最低标准。这虽说是一个微观问题,很少被人注重和重视,然而其却有微言大义。“滴水见太阳”的宏观意义。孙过庭不可能用现代的语言来表述思想,但对这一思想的内在实质,我们却可以转换为现代语言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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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r0 N9 n1 b6 [, e 为使表达方式统一口径,我将“书法”分为“写实”和“写意”两大传统或两个系统。(参见拙文《写意是现代书法艺术的主题》《书法导报》2002年8月7日第七版)即从艺术角度考虑的。所谓写实书法是指实用书法即“写字”,亦即孙氏所言“犹可记文”之意,而写意书法是指艺术书法,也就是孙氏所说的“情性”,并体现在“使转”与“点画”的“技进乎道”的有机统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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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书法”和“书法艺术”不是同一概念。不存在“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问题,两者之间具有“质”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相较于而不是对应于书法艺术概念,艺术书法是一个狭义概念,是与实用书法概念相对的。也就是说,书法艺术概念包括实用书法,而艺术书法概念不包括实用书法。至于实用书法概念的界定属另外的课题。做不做这种区分,意义大不一样。, t& ?6 t" P% e" u$ I
在原有的书法或书法艺术概念中,是不分“艺术审美”和“实用审美”的。他是建立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密不可分”的,这一逻辑起点的思维方式上,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泛化概念,不具备学科性质。在这种思维模式的认知下,汉字(书法)本身就具有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性。那所有的汉字书写、镌刻、描画都属于书法艺术或曰汉字艺术,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样的“逻辑”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迷阵”。正是这些“迷阵”的存在,导致了当下书坛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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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艺术书法的提出与倡导,引起两种思维方式之间交锋、论战,乃情理之中预料之内的事。大可不必怒气冲冲,义愤填膺,甚至于嫉恶如仇的大惊小怪。这种情绪,才是一种没文化的表现,难道“媒体讨论它也是没文化的表现”(谷有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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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x$ y- G% L7 Y9 h! R/ K4 c& F 我在《“艺术书法”申辩》(见《书法报》2005年1月17日三版)短文中,所作的初步分析与界定,能否成立,还请大家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这样不至于离题太远。“牛漫至畦,孰能牵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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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 M6 n4 B% e 在我看来,“艺术书法说”的命题,不仅不是“毫无逻辑,有违词法”的所谓“捕风捉影,空空洞洞;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云山雾罩,作茧自缚”的“迷阵” {参见<书法报>2005年10月10日三版《致“艺术书法”论者》}。恰巧相反,对于解开历史乃至当代书坛“迷阵”,发展现代书学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需要书界广大学人“好事者”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 F5 V! C% |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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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5日客中国书法院“紫阳山房”
+ T( Q6 A9 |. [+ \& z3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4-23 11:2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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