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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泠入协事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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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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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泠入协“目前正被人们高度关注,成为许多论坛网友讨论的焦点,人们纷纷猜测其间似乎埋藏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我是一个旁观者,通过对相关内容的阅读,发现人们的评论忽视了问题的根源。谁是西泠印社的最高决策者?谁是西泠印社的品牌的持有人?西泠社员大会还是政府或者其它机构?只有在对这些问题有了深刻的了解,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对是非作出明确的判断,用什么去判断?法律。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法”,《西泠印社章程》是“家法”,两者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6 ~3 l: {4 f. k) U+ `& s要解开近日来困扰人们的疑团,首先要回答下列问题:1、西泠印社的性质是什么?目前面临什么问题?2、入协的动机是什么?结果是什么?3、谁是西泠的最高权力机构、谁是法人?谁是西泠印社财产、品牌的所有权人?4、谁是的受益人?谁是事件的责任人?5、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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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 j4 E2 ^: S( h; N! `  g0 k& \3 o[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5 19:36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西泠印社的性质是什么?目前面临什么问题?! v8 M8 n& v. n! G& V+ g! w! o. F- M
根据相关资料我了解到,西泠印社是一个以研究印学、保存金石、兼及书画为宗旨的纯粹的民间学术社团,属于有着独立法人地位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杭州市委宣传部是西泠印社的业务主管单位。

  N1 n3 n/ s! S 该社面临的问题如下:" D2 V9 E) e. X1 B. Q
1、条例第28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但实际上杭州市宣传部领导的社务委员会对该社的管理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范围。- N; ?8 x9 u# B, A7 s
2、根据西泠的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秘书处是该社执行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社各项日常事物;但实际上管理该社的日常事物是宣传部领导的社务委员会,西泠印社中人没有实际管理西泠印社。: `4 J# b' p# ^2 L& f- W: F9 r: k; j" T
3、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西泠印社已经是一个事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自然人三方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正在把西泠作为一个品牌做大做强,甚至搞加盟连锁经营。0 M, j5 L$ A- t1 C( S) Y

; \  n. F* A/ c/ [7 A$ v[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5 1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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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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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入协的原因是什么?
6 B  m* k/ }) c4 l& h1、经营行为不合法。

* Q! A& d. d( f  E! G3 Q从西泠印社的现状和经营模式来看,它违反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果不立即停止经营,根据条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撤消登记。+ k( F! S. ?) O6 E
2、已投入的大量商业运作资金不合法。  q3 P! I5 X5 p* m' v# [
有关资料显示杭州市政府和民间资本对西泠印社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根据章程十九条规定 本社经费来源为:社员社费、国家补助、社会捐助、本社产业和活动收入等。如果根据章程该社只能接受有上述来源的经费,国资和其他资产不能投入。- @8 q* a+ Q5 g$ R
3、收益无法分配。
  n' Y" k/ L8 \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o# {3 M) g6 S( }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O+ Z; u" u2 a7 O/ k- S
. a' u: }$ M9 @5 J3 t% ~0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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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5 17: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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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有理。fa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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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1 em5 em5 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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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一个难题就出现在用西泠印社这块金字招牌谋利的商人和政客面前,西泠印社是企业还是社会团体?如果是企业那么这块金字招牌就是一个商标、一块木板,没有人脉,就好比一块没有棋子的棋盘,就没有巨大商业价值。如果是一个学术性的社会团体,那么,在国法和家法面前,他们就不能利用这块招牌经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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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5 17: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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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泠印社这个社团存在也不行,不存在也不行?最好的办法是让他变成植物人,使它没有法人地位,成为一个经营的“活招牌”。
3 |2 q- n# X5 i3 _+ P西泠印社是独立法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文联也是独立法人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而书协是文联的团体会员,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西泠印社成为了书协的团体会员,那么,他们将会失去法人的地位,失去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它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没有资格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9 B/ V* f( q) W4 V1 S; I% Q一个社会团体不可能有两个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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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5 19: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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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一部新法开始实施的时候,就意味着旧法的废止。加入中国书协就是对书协章程的承认,一个协会只能有一个章程。《 西泠印社章程》这个“家法”在书协自然就失去了约束力。  f& f% k# P: G! z' p7 }
: k  T+ c! E+ D: Z! K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4-6 16: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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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角度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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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 ]% a; p* r( d% H但是楼主的分析本身显得稍微混乱了些。
- z) m+ @) G8 v' i. |1 }# n7 M& U
第一,如果真如楼主所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性质应该是行政法规。当然,你说它是“国法”也不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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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g3 S0 O  |6 `  j第二,《西泠印社章程》,这个我没看到过。楼主在分析的时候最好把它和上面的条例分开来。毕竟它们是有很大区别的。楼主如果知道该条例内容。何不全文发表上来?/ d' b  u$ T; x. v: b1 p! [

, _* J6 D/ X$ ]9 k: D* K第三,楼主最后谈的“废法人地位说”。这里就显得不靠谱了……) ^% P8 E0 A( n0 Z9 ]9 ~& s3 ~$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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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鼎力维权 于 2008-4-5 14: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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