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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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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华山”二字的真正作者

全国首例书法作品署名权案二审开庭


  西安5月18日电 张娅 记者台建林 华山东门,竖一巨石,上刻“华山”二字。为这二字之署名权,陕西两名书法家成讼。今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
案。
  法庭旁听席上,在全国书法界颇有名望的吴三大、薛铸、叶浓等书法家们和陕西省部分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早早坐下,等待开庭。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耳熟能详的陕西书法界的名人,一位是上诉人赵养科,一位是被上诉人茹桂,双方是为“东岳”名山华山题字署名权相争而再次对簿公堂。
  赵养科,陕西人民出版社的一名退休干部,酷爱书法。2001年,赵养科到华山游览时,发现华山东门石刻“华山”二字系自己所写,但无署名,遂与华山旅游总公司交涉,并将其起诉至华阴市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华山旅游总公司赔偿赵6000元,并补刻赵养科署名于石上。
  茹桂,西安美术学院教授,也是陕西省内一位著名的书法家。2004年,他在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时,看到在华山东门自己写的华山石刻上被刻上了“赵养科题”四个字。2005年6月,茹桂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赵养科和华山旅游总公司侵权。
  在一审中,茹桂表示,在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总公司前身)1988年整修东门时,自己曾为华山题写了“独尊”和“华山”两幅字,当年无偿提供给华山管理局。赵养科表示,“华山”二字来自他为陕西省人民美术出版社题字的一份《华山导游图》。但二人均无原作。
  2005年10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华山石刻上的华山二字进行笔迹鉴定。作为参照,原被告双方必须提供不同时期的十幅作品以及现场书写的华山二字。两个月之后,鉴定结果出来了,确定华山东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系茹桂笔迹。
  2006年3月1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原告茹桂,被告赵养科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判决赵养科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向茹桂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认为,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不存在侵权责任,但要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华山东山门石刻上华山二字的署名更改为原告茹桂。
  一审宣判后,赵养科表示不服,他认为笔迹鉴定只是近似性意见,不能作出肯定性判断,于是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今日二审开庭,庭审长达三个多小时,赵养科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并由对方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双方就巨石上的“华山”二字到底是依照谁的字复制而来,以及赵养科是否侵犯茹桂的署名权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审最激烈的一幕出现在双方展示照片时,书法家茹桂当庭质疑,巨石上的“华山”二字与“赵养科题”四个字的书写风格、运笔规律、转折停顿相差悬殊,他认为明显不是同一人的作品;而赵养科当庭辩称,差异的原因是书写时间隔了十年,并且不是由同一人雕刻而成的。法庭辩论结束后二人均向法庭表示,不愿调解。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推荐,并一致同意的书法界专家吴三大、薛铸、叶龙、贾旭就本案争议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咨询。

茹赵所争的“华山”

茹赵所争的“华山”
 楼主| 发表于 2006-6-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回放>>>>>>>>>>>>>>>>

·茹赵争华山的台前幕后

 一座名山,两个俊秀的大字,两名知名书法家。从去年6月份以来,“茹赵争华山”案引起了越来越多省内外媒体的瞩目。昨日,此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茹桂的胜诉暂告一段落。   

  没有落款的“华山”有了“主”

  该案的起因很简单,它始于1997年华山东山门巨石上出现的一幅没有落款的作品———石刻“华山”。

  不妨先把两位主要当事人简单介绍一下:茹桂,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长于行书、草书,已形成自己的风格;赵养科,陕西省美术出版社退休干部,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爱好书法,常常应邀为一些书画题字、题写书名,是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书法家。

  2004年5月,茹桂应邀赴华山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时,遇见了当时的华阴市委书记党生才和副市长郑西武。二位领导热情地对他说:“感谢茹老师,谢谢你为我们写了‘华山’,写得真好!”茹桂说:“那写得很早了,没有用啊。”二位领导又说:“你还不知道啊,我们在东山门旁边的巨石上刻着你那两个字呢。”茹桂赶紧说:“那我该说谢谢才对。”二位领导又补充道:“只是上面没有落款,你可得补个款。”当晚,茹桂补写了款名“长安茹桂”,交于玉泉院邹通玄道长转致。

  活动结束后刚回到西安,茹桂却接到郑副市长打来的一个意想不到的电话,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原因是赵于2001年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后经庭外调解,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赵赔偿6000元并在巨石上署上“赵养科”的姓名。茹桂以为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前身)叫自己写了,也让别人写了。便让郑副市长把石刻“华山”二字的照片寄来。照片到手后,茹桂经过仔细观察,认为是自己写的。不久茹桂又亲自去华山东山门察看,确认该“华山”二字是自己的手笔。茹桂还发现,巨石上的署名与石刻上的主体“华山”二字虽均为行书,但落款用笔平板、单薄,缺乏书法韵味,与主体“华山”二字的风格、水平迥然不同,用笔、气质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茹桂说:“我当时感觉很奇怪,明明是自己写的字,为什么却署了别人的名?”于是,他写信给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然而对方答复说,这个事情他们也不清楚,以后再无下文。

  一段小插曲

  茹桂为什么不知道自己所题“华山”没有落款,并且给华阴市的领导说“没有用”呢?这里面还有一段小小的插曲。

  原来,早在1988年,茹桂就写了此案所涉及的“华山”二字。据茹桂讲:“当时西安工艺美术公司承修华山东山门工程,指派杨屏同志(现任陕西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前来联络,要我为其题写‘独尊’、‘华山’的匾额及楹联。我写好后将原稿交由杨屏同志转华山管理局无偿使用。之后,我又得知彭真委员长也为华山写了‘华山’二字,便建议石刻时只用‘独尊’,别用自己的‘华山’。当时所写的这几幅原稿遂流落于华山管理局”。提出此建议后,茹桂便一直以为华山方面只用了彭真委员长的‘华山’,而不知道自己的‘华山’后来也被采用,只是被用在了另一景观处,也不知道作品被用时没有自己的落款,更不知道几年之后被署上另一个人的名。

  茹桂告诉记者:“大约时隔两年左右,曾在年历和有的塑料袋上陆续看见过自己写的‘华山’二字,但习以为常,也就没怎么在意。”

  第一场小官司

  这幅一直没有落款的石刻“作品”,在几年后为什么又突然出现了落款呢?原来,关于落赵养科款这个事,曾在2002年就引发了一场官司,并且还有一个大协议在里边。

  据赵养科的儿子赵克利说,2001年夏天六七月的一天,他一个人在父亲所开海风格画廊(现已无此招牌)店写字时,一位旅游路过的客人进来要他写一个“华山留念”,他看见游客手里拿着的《华山导游图》上写着“华山”二字,觉得这两个字很像父亲的字,便要求游客卖给他,游客不卖但答应让他复印一份。父亲回来看后,认出是自己在1993——1995年间,为陕西省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封面所题的字。因为当时天气炎热,事情又繁杂,便没有进一步追究。当年11月份,赵养科买了几份《华山导游图》和同事去华山时,卖门票的人员告知他,华山东山门口的石头上也有导游图上的这两个字。赵养科便到东山门确认,并拍了照片。

  2002年7月初,赵养科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后,华山方面派人来西安与赵养科协商,称他们不了解情况,所以没有署名。7月23日,双方在华阴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庭外调解,达成以下协议:由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赵支付稿酬60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华山”二字的补款,赵撤诉。于是长期没有落款的“华山”石刻作品上出现了赵养科的名字。

  第二场大官司

  茹桂当时写信给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没有下文。

  2005年6月15日,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自己在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2000元。

  2006年2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当庭宣布了笔迹鉴定结论:华山东山门外巨石上的“华山”二字字迹属原告茹桂书写。被告赵养科的代理人当庭否认了该结论。因为笔迹鉴定涉及相关单位及专业知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笔迹鉴定受质疑

  在2月22日的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基本认定,摹刻在华山东山门巨石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印制的《华山导游图》,而《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又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挂历。但由举证和质证情况来看,原告和第一被告都没有直接的、足够的、有力的证据证明挂历上的“华山”二字是依据茹桂或赵养科的手迹印制的。于是,笔迹鉴定结论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对此证据,原告和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均予以确认,但第一被告方当场否认了笔迹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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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笔迹鉴定人员只能是根据书写风格相同或不相同的特点,对书写事实作一种可能性判断。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断是不能下肯定结论的。即应使用技术语言而不是认定语言。这份报告贸然下结论,是不科学的。

  二、这幅石刻作品,从原稿到石头上需要经过4次制作,即从原稿到华山风光挂历到华山导游图到石刻时的放大,再被拍到照片上去鉴定,发生的变化太大,仅仅凭石头是荒唐的。它成了“痕迹”鉴定,而不是笔迹鉴定。

  三,中国书法的学习首先从临摹开始,一个小学生长时间模仿石刻“华山”照片上的字,他也有可能写出与这两个字相近的字来。对此,茹桂在辩论中称:一个小学生摹多了都可以以假乱真,那么第一被告作为一个书法家,且卖字多年,摹的水平不会不如一个小学生吧?

  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是被告选择、原告同意的。9月2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送笔迹鉴定材料,要求各提供3~5幅2000年前的作品和10幅2000年后的作品。赵养科当场表示不参加笔迹鉴定,理由是:“我没有准备,对方是为了取证。石头上已有我的名字,我没必要参加。”茹桂说:“正是因为石头上有你的名字,我才和你打官司。”鉴定机构的人员则说:“不参加鉴定也可以,得写个书面材料”。于是赵养科拿出了鉴定样本,并说:“法院要我参加,我就参加。”据了解,茹桂出具的样本里,有1989年、1994年的书法作品,也有1990年前后的出版物等。赵养科出具的样本里,有1993年作品的复印件、华山导游图的封面等。

  然而,令赵养科没有想到的是,正是他出具的用来作证据的样本《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被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为系茹桂书写。鉴定书认定,华山东山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与《华山导游图》封面上的“华山”出自同一人的手笔,即为茹桂书写。

  原件走向至今无从得知

  书写石刻“华山”的原件是此案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法庭审理中要弄明白的一个核心问题。双方均主张石刻作品是自己的,其实,只要出具了原件及相关证明就可以使事情真相大白于天下。问题在于:双方均没有也无法当庭出示原件。

  茹桂称,自己1988年把原件交给杨屏,转致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并有杨屏出具的证明材料。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朗轩在2月22日的庭审中表示曾接收过此原件,后因为单位屡次改制、机构和办公地点变更、人员更替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原因,使稿件原件流失。王告诉记者,华山管理局1996年以前是政企一体的,1992从科级升为处级。1999年,省政府实施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华山管理局一分为三,90%的人被分到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作为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门票管理等;20多人留在地方的华山管理局,属行政协调机构;另外,过去的下属单位西岳庙文物管理所也独立出来。其办公地点也经过三四次变化,加上业务往来,原件不知在哪个环节流失。

  2005年8月5日,省内某报发表了《我省两书法家争“华山”》一文,文中称赵养科2001年在与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打官司中出具了自己书写“华山”二字的底稿。在2月22日的法庭上,原告茹桂要求被告赵养科拿出底稿来:“有底稿不拿出来,不是来路不明,就是拿不出来。”赵养科答:“那是记者随便写的。”话音刚落,观众席上就有记者举起了手要求发言。而该记者正是8月5日《我省两书法家争“华山”》一文的作者。鉴于种种原因,法院没有让记者发言。随后,赵养科表示:他的底稿当时书写后交给了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是美术出版社将底稿丢了。

  第二被告有隐情

  对于此案,作为第二被告的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也有隐情。

  对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处宣布的笔迹鉴定报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表示认可。作为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方面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王主任在2月22日的庭审中作了这样的陈述:“1997年,华山管理局领导从导游图上发现‘华山’二字写得自然,大方,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便将这两个字摹刻于石上,立于东门。由于当时《华山导游图》上没有落款,无法查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便只将这两个字刻了上去,没有落款。2001年,赵养科将我公司告到华阴市人民法院,称石头上刻的‘华山’二字为自己所写。我们在不明作品来源,不能确认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便与其达成协议:将赵养科的名字补刻于东山门的‘华山’石刻之上,以表明作者,并给予赵6000元经济补偿。”

  王主任还当庭表示:“我们相信科学的鉴定结果和法院的判决,愿意配合鉴定机关的鉴定,希望能早日给‘华山’二字找到其著作权归属,将给人以美感的‘华山’作品和真正的著作权人的名字一起永留在华山。”昨日,判决书宣读结束后,王主任又作了这样的表示:“我公司服从法院判决,同意按判决书要求履行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我们在将茹桂先生的名款镌刻于景观石的基础上,与茹桂先生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我公司将考虑是否采用法律手段或其他办法追究赵养科先生因其行为对我公司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我公司欢迎各界艺术人士来华山采摘灵气,展示风格各异的艺术灵魂。”

  “茹赵争华山”说明了什么

  2006年3月10日,在距上次庭审17天之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宣布:原告茹桂胜诉。“茹赵争华山”一案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

  “鉴定和法院裁决结果,无非是依据法律用科学的手段对事实所作的再一次确认。发生这种欺世盗名的事情出乎我的意料,但是诉讼的结果却在我的意料之中。美和丑是相辅相承的,这件事情对我也许能产生一些有益的启发。由此,也让我看到净化艺术品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能提高人们对美丑真假的鉴别能力。”对此结局,茹桂说,“想出名无可厚非,但要走正路。想发财可以理解,但要取之有道。这样才能大家安宁,社会和谐。”

  对法院的判决,赵养科开始表示保留上诉权利,后来称要上诉。

  此案在社会上影响不小,许多媒体也一直予以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的孙昊亮教授,他认为:“一位艺术家创作一幅好作品,就应该像农民对待自己种植的粮食一样,懂得保护它。‘华山’二字属于委托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也涉及作品的人身权,该案即属于侵犯人身权里的署名权。其实本案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而避免的,如进行著作权登记等。问题是在艺术品市场越来越繁荣的今天,许多艺术家的著作权意识仍然十分薄弱,著作权方面知识又不足,所以常常忽视了这些必要而重要的渠道。‘茹赵争华山’一案无疑是一个警钟,提醒艺术人才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己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也提醒人们重视艺术品市场的净化,保证艺术家们有一个良好的创作和保存自己作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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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此事应当给许多旅游部门很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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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活生生的人对簿公堂,尚且泾渭难分,留传几千年几百年的书法精品,到底出自何人手笔,令人顿生疑惑.
何不在法庭上当场挥毫,最接近石刻"华山"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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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华山‘二字很差,不值得打官司。
     二、旅游部门不应把如此糟糕的字刻在石头上,这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类似于此类无知和愚昧在全国还不少,如杨宣庭在峄山上刻’鳌”字等。都是佛头着粪!
     醒来吧,人们!给后代多留块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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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字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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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茹桂是真正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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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哥俩一块扯淡,最后全出名 了,此前楼上诸位有几位如此了解茹者赵者,抑或拉华山这面大旗往脸上帖红滴,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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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山不言,下自成蹊,好字留传于世,何必计较是谁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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