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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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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散人观点。
3 T: A0 R  p3 l' ^6 M1 S* X1 q: G虽然启事有些地方存在问题,需要改进,但也可以看出中国书协在册页展和草书展的的改变与探索。
- ?, {- y6 Y) V* k而果儿将启事这样肢解,有点类似于什么来着,说不上,感觉就像说一个人吧,完全地没有将他放进社会这个大环境来考虑,只是说你这个人的头咋的,脚咋的,身上又咋的,就没劲了。6 Y. a% h8 N& U+ x2 m, z7 ]+ t
我不是很懂法律,但感觉果儿是没搞清文联与各协会关系的。各协会绝对不是文联XX家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就是XX(省、市、县名)书法家协会,由文联来联合这些协会的工作者们,为我们的社会服务(不是学法律的,表述不是很规范,但大意如此)。
) M8 }4 _) v- v# B9 _另外,收藏费不是中国书协发的,只是由中国书协代发,这是一个进步。因为以前由主办方发,曾出现兑现不了的问题。所以中国书协在举办活动时,先将收藏费,奖金统筹,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对作者的保障。而最终收藏作品的都是赞助方,这点相信果儿不会不赞同吧?
; `0 C# ?) e, ^# b2 C: E( z其实,对启事的讨论,理性点好。但像果儿这样的“理性”,个人以为,没有比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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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赵修涛 于 2008-5-24 21:08 发表 & D/ b% f9 H# l9 q
支持!我们作为中国书画爱好者的一份子,在每次展览之前,总是热情支持,但到后来总是收获苦涩。有很多的展览挂着协会的名义,作的是骗人骗钱的勾当,我深受其害多次。

- ~& k3 ?: X4 v% M是的,很多作者交了作品和展评费以后,就如石沉大海。我认为这类活动存在诈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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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十方居士 于 2008-5-24 21:58 发表 : D) H7 k, `9 _3 {  M7 X
支持!!!!!!!
' _- u2 a/ S# q) {5 v, x俺已经十多年没有参加什么比赛了。

* C1 I8 }4 h4 O, D6 ~根据这样的展览规则,中国的梵高、高更有出头之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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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应该向参展者说明作品的用途或处理方式,并且支付合理的报酬。不退稿、也不支付报酬的处理方式是主办单位对参展者作品的非法占有,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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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4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赵修涛 于 2008-5-24 21:08 发表
% T1 Z% n1 m4 w& j支持!我们作为中国书画爱好者的一份子,在每次展览之前,总是热情支持,但到后来总是收获苦涩。有很多的展览挂着协会的名义,作的是骗人骗钱的勾当,我深受其害多次。
5 m7 \) @1 g% _+ l
你邮寄应征作品和展评费的凭证还是否保留?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你有权要求主办单位返还名义支付报酬和说明用途的作品和没有取得《收费许可证》而收取的展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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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中国书协和其他社会团体没有区别,就是有一顶大盖帽“中国”二字,给人感觉似乎代表国家级的公权力,许多地方书协搞活动都绑着中国书协,试想,如果这次是广西书协举办展览会有这么多人参加吗?事实上,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中也只有广西文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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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抽时间把法律知识学得透彻一点,概念把握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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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抱朴散人 于 2008-5-24 22:12 发表 * W) Z$ k) `1 }! u. E; P% w
我不懂法律,
, i3 f- N  s- s! j但是这种质疑我不同意,也没什么意思,/ q$ U) W( ^9 f
人生在世不能什么东西都那么较真的,2 R3 q8 b, o5 p
如果都较真,那我们什么事都不用干了,
5 R8 A% i9 W3 ~9 ^( P! D( _' l! {# }! m9 _% M) y
比如说:  V3 Q. I: k. _# E3 I& U0 t* }
我要上班走的路线就是违规的(因为不违规太累,而且人人都这样),& [  \9 Y9 z, ?* p0 z
上班 ...

: U# c. n! \8 U% E% j有一位法官朋友告诉我:如果事实对你有利,你就说事实;如果法律对你有利,你就说法律;如果事实和法律对你都不利,那么,你就说感情、说世俗。
7 _+ t* n4 f! l9 ?我认为在上述问题上,事实对老百姓有利,法律对老百姓有利。所以我们最好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谈世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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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就此成名 于 2008-5-25 00:15 发表 ( u0 G* V' q& W0 y6 T; ^2 M! p& b
建议抽时间把法律知识学得透彻一点,概念把握准一点。
6 E  K2 |& }) y: H* b- l4 ^+ V: Z
我会的,这里是即兴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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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问题就得正视问题!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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