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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果儿视点——评说中国书协与国展(#32#43——#56继续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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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说中国书协?????????????????谁提供这些证据 ?中国书协提供吗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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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是用事实说话的,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无不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因此,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就应该考虑怎样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百姓知道的是:对。为什么对! 错。为什么错!对,要有证据,错也要有证据,是这个道理吗 中国书协错在那里? 关心书法爱好书法对书法痴迷的作者:需要肯定地回答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观点(法律条文+证据 ) 。能够使中国书协健康的开展书法工作,,对国家对书法爱好者都是有益处的。我们期待您指点迷津 ,让书法爱好者心里亮堂起来,为发扬光大祖国书法事业做出我们各自努力。衷心的感谢!!!因为是法律门外汉,可能是外行话,请海涵!!!!!!但心意是一样的,都愿意祖国的书法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7 g. B7 S% @& B6 q; C( |* y6 `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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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12 15: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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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次看完了“果儿视点”,感觉如下: em13 ( b; c2 d: }-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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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层面对中国书协及其开展的各种活动展开质疑,较深刻,在书法爱好者是非常有意义的新视角。4 ^5 ?+ n' u: O7 `" u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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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两个亮点,一是对中国书协举办的各种展览及其操作程序合法性的质疑;二是对中国书协及其国展的层次的质疑。+ z0 z5 |* V; q5 D7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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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果儿视点”的意义:5 l2 V$ X  z# B' V  [& d

' d# ?; f1 l- @& g    首先,果儿的视点,对盲目崇拜权威、以及对书界中趋炎附势的书法人,即所谓的缺钙者们,是一个警示——其实这群人很可憐,因为自身缺乏自信,只能拜倒在权威的名下,当寄生虫。但是这是他们在书法界唯一的生存路子,所以从道义上值得可憐一下。但中国书协的F•B也是这群人成就的,因而也就依然可恨——同时,主要是提醒了后来人,爱好书法或者是从事书法艺术事业者,中国书协及其各种“国展”只是一条世俗的出路,是一张欺骗外行的有色名片,但这张名片欺骗不了历史。一个书法人一生的艺术成就,不是那一届“国展”的奖次所能定论的,甚至不是其所生活的时代所能全部认定的,只有通过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的检验,才能给予确切的认定。2 |. D4 d2 b, K4 }- S% Z7 Y1 Z
    3 Z3 T  H' {2 Q  w
    第二:对中国书协施政程序的合法性质疑,既是对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提醒,同时更是一种对书协施政合法性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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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看过果儿视点的人,特别是书法人,从中若能受到一些启示,而对自己参与社会书法活动(包括中国书协的活动)引起理性些的思考,也就是参加中书协各种展览的心态进行一番反省和调整——如果参展者都能这样的话,中国书法人的心态和书法艺术行为就健康了——中国书法界目前的书法风气,有些千人一面的困境,这无疑是书法人心态不正、盲目追求入展获奖而追随名人时风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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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m1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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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当然是中国文联下属的一个协会了.   中国文联才能和妇联\残联等并称., H8 w8 }+ U9 E2 }1 D
3 R- d' s: l  v$ Y  B
[ 本帖最后由 浙江书画网 于 2008-5-12 16: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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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35 发表 * n& T5 W& {4 d) F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说中国书协?????????????????谁提供这些证据 ?中国书协提供吗 请赐教

# |$ g2 s9 c3 I/ K8 r中国书协要以自己的名义举办国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部门的公权力,应该由中国书协举证说明,该协会已经取得国家行政部门的授权,并且向行政相对人(有意参加展览的书法爱好者)出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该协会是一个已经登记的合法组织。$ ^$ u9 ~% J3 N" ?2 F
我没有看到上述资料,中国书协没有将上述材料作为活动内容的附件向社会公示,就有权提出质疑,就有理由认为中国书协不具备举办的国展资格。# I- q. {: l) N: E

4 ~, M% v% m6 O4 p6 I: Z4 S[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2 1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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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浙江书画网 于 2008-5-12 16:39 发表 ! C4 ?' |  W% G7 N' \2 H% r; p
中国书协当然是中国文联下属的一个协会了.   中国文联才能和妇联\残联等并称.

: q/ Z7 v& C! Y8 @是的,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中国书协是中国文联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
% m# s5 V) J% V4 b5 Q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2 Y2 _# n) [) x0 \0 G, t7 m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3 y, u) u; A' k' t; C

# a( A/ S: W4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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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28 发表
8 ^1 i" c5 y" d* Y7 F5 k中国书协文联的团体会员,应该以文联的名义,根据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文联的章程中没有关于书协有权举办国展的条款,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作出关于授权书协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并且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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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g0 p4 l3 `: b6 o
+ T2 ~8 I' }2 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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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6 t6 N' C/ |5 t& d上述条例是由国家总理签名的国家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i. }2 X% c2 J; |- j( v* _
4 n* E% @9 {3 |3 q- p6 z& @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2 18: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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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06 发表 7 V# Z9 }  Z7 p
十、中国书协对外收取国展评审费是否合理、合法?
+ j4 D5 X+ F% _9 t( l6 @, u不合理、也不合法。$p Y*c8~6r1kR& l; u* K! N) h* T( K, f/ ^
首先我们还是要问中国书协有没有法人地位?有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到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有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的答案,会有不同结果。不合理 不合法?是推测 是猜想 是确定? 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为准绳
* d& s* A. m, x. n5 N+ S#M' L& }9 a- _) H4 R. l* w
V;~A d6[书艺公社交流论坛9 t: I; J" {7 k" }3 ?
如果书协不能证明其收费的行为的合法,就是不合法。书协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我就理由认为该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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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12 08:57 发表 ' q. d- h  }- J* a7 g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法律是用事实说话的,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无不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人提供 ...

- K, b# O* C6 `4 P$ h! p如果书协举办的“国展”是代表国家举办展览,那么,举证责任在书协,该协会有责任说明是接受那个部门的委托授权?并将委托授权的内容进行公示。该内容任何人在该授权单位的官方网站都能够立即查阅。但现在我们看不到,因此,我不得不对中国书协举办国展的权限提出质疑。9 K, j; @2 {) M7 c
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书协是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应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能成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该证书,就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举办国展或行使其他公权力。& a3 q& u0 ~; ~2 ~
即使举办这样的展览,也应该以委托机关的没有举办,而不能以中国书协的名义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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