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1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1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查看: 25696|回复: 24

[热点] “何豪事件”点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23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x
“何豪事件”点评2 K, Z9 P$ c& `+ U. U8 q
. a- {: e  B. W, c8 |6 w$ U
一、“何豪事件”的来龙去末
# J8 `, W6 X. |0 Q
( x  N( `4 |! B1 m
本来名不见经传的广州选手何豪,因投稿九界国展,在评审中被评委评为行草组二等奖,后参加了现场测试,并得到了广州公证处的公证,确认了获奖资格。
! w+ U, C. |: q5 R( t6 M后有细心网友,根据发布的现场图片比对,质疑作者获奖作品的真实性,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 {2 Q9 G9 y; f2 F8 `& K/ l11月10日,中书协第二次招作者进京测试,并作出如下决定:
. n  F! ^! p) f( J
      20071110日下午,九届国展评审委员会行草评审复核人员于中国书法家协会会议室复议二等奖作者何豪的作品。复核组现场抽取李白诗《关山月》命题创作,连同自选内容《节录带经堂诗话》,由该作者现场创作行草书两件。参加复议的人员有: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九届国展行草书评审组组长聂成文、申万胜、吴善璋,评委胡抗美,召集人刘洪彪,九届国展评委会副秘书长、中国书协展览部主任白煦,郑培亮记录。; N" ^/ _: E4 [( r% I
       根据对现场创作的两幅行草书作品与公示获奖作品的分析,评审复核组集体认定: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由此再度引发了大面积的网络关注,网评如潮,从而演绎成“何豪事件”。
发表于 2007-11-2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一回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入展了,也很不错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6 em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搞明白。em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何豪事件”的价值所在
# C' Z( R  }0 @
' t( J8 y5 }# H4 Z9 T( l2 f2 O“何豪事件”的出现,其价值意义已经超出了“事件”本身。4 w- _/ Y5 a: @/ a) p4 F/ }2 ?2 |
, C& u. r' e& R' o6 G& O8 r
1、表明中书协在纠错方面,走出了可喜的一步。虽然对以后的事态发展,估计不足,处理的方式方法也有些暧昧。但毕竟是做出了撤销获奖资格的决定,这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也是值得称赞的作为。这毕竟是一次突破性的作为,可谓难能可贵。
+ Q/ U3 ]+ i$ O" J + n% K- l8 r" r) e- x$ c( x/ T
2、对未来的展览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坏事可以变成好事。如若没有作者的所作所为,也就不会有中书协的处理决定;如若没有中书协的处理决定,也就不会有“何豪事件”的出现与演绎。这都是相辅相成的。也是不以某些意志为转移的。其价值意义必然会彰显无遗......6 h# g9 E7 x6 R7 K
  b! O& F7 Y" ?8 X% h  p% _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该思考的是:3 Z1 q' b: p- F. D# z  l
: O: P: m% k- f/ \4 ~
第一次现场测试.
2 F" F2 h3 |  Q  |+ d% s有那么多的评委.
, {( |$ t9 @- j8 d* _! w: L- B具然没有一个评委提出疑义.; k6 |  F9 T5 z! W
太荒谬了.+ y. j' ?7 u8 w1 t
本贴转自书法江湖论坛 sf108.com,本贴地址:http://www.sf108.com/bbs/viewthread.php?tid=18119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眼前一亮

这是中国书协的进步,敢于承认错误,让人信心倍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何豪事件”是冤假错案?
0 E2 [; p& d/ d4 D" w
( x: V* P1 \) E% o( N& K在“何豪事件”中,争论最大的事是:何豪的获奖作品是否是本人所作?如果是,那就应以获奖作品为准。因为我们都知道,艺术作品的创作并非每写一幅都能成功。这已是常识。测试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是否本人所作。如果不是,那就是伪作,二者必居其一。! V( e' n) X9 F% [7 L4 A
从现在处理的结果看,并未认定是伪作。4 t$ d7 \- D' T: ^7 R

$ U2 v# m; k3 l! }) D6 n& V9 f理由是:“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1 O) f5 U5 G9 @+ K# v1 F- U* k1 j" }. z2 i1 n1 y8 f
这就为一些人为何豪“喊冤”,找到了依据。有人甚至鼓励何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付诸法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q' a$ `! s+ f1 U. Z8 C
我们先不说作者为何默认这样处理结果的背景。仅就未否定原作系何豪所作这一点上,既有“冤假错案”之嫌?!  [3 H& M) E: [  Y7 H
$ _( g( \) U6 p; {
[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3 18:4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是冤的,应该给其平反,作者应据理抗争。如是作假,还能入展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