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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是什么?
—— 与邱振中先生商榷
邱振中先生在《书法》一书中有这样一个命题,即“书法:语言的视觉形式”。我认为这一命题将书法形式定窄了,将书法语言定宽了。
一、书法不只是视觉形式,书法是一种行为方式,其结果才是视觉形式。
任何人类创造的艺术品都是创造主体思想情感的决定物,以及创造主体行为的结果物。人类从事艺术创作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创造并借助某种艺术形式来表达、寄托自己的思想情感;当这种艺术形式以物质的状态呈现于世时,便成就了艺术作品。这种将思想情感物化的过程,即艺术创作过程。
从行为的角度讲,书法创作是一种在思想和情感支配下的书写行为。这种书写行为表现的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表达的是书者的思想情感;也就是说,书法是通过书写汉字来创作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即书法作品以表达和寄托书者思想情感的艺术。因此,书法是一个创造过程,书法不只是书法作品如同艺术不只是艺术作品。
二、书法作品只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这种汉字语言视觉形式代表不了其他的语言视觉形式。
人们通常认为,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是语言的视觉形式。事实上语言的视觉形式很多,除了书面语言之外还有图貌语言,如图形、绘画等;动作语言,如手语、舞蹈等;信号语言,如灯语、旗语等等。而书法作品只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代表不了其他的语言视觉形式。
就书法作品所呈现的汉字语言视觉形式而言,大体上有三种。一是汉字符号构建的字义语言视觉形式,二是汉字字体构建的字形语言视觉形式,三是汉字章法构建的图式语言视觉形式。这三种语言视觉形式是书法作品特有的,是独立于其他语言视觉形式之外的汉字语言视觉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