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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鸟

庞中华先生,别太把自己当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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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坛没有老大,更不会有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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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中,钱、权的发言总是首先受到重视,真理永远是最后发言!
( F  t0 }- _: Y# dem11 em13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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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结果很公正.
! K6 @& r% H+ P+ ]1 ^- H( S
. F. o0 K+ ]+ k( N" K庞先生的字很有功底,深受广大国人喜欢,不能就这么一杆子打到俗书去吧?那大家怎么不说启功呢.他的字跟庞的差不多少.
1 N( `- b" E; ]
& S* |# e1 M) e) C  o% i) J对王正良先生的贡献非常钦佩..+ r/ A, c; \3 q
. M- y) |/ }& K
至于是硬笔书法家还硬笔书法,我个人感觉,后面这个称呼更合适.* v7 O0 G+ m) _% b) W8 f5 S
不能动不动就成家了吧e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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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名利惹的祸!!!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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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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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P 英雄扼腕长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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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书法人有许多行为是不合法的,要学学相关法律,别到时候讲许多“道理”来叫苦啊!
, f# B9 J+ @- z* d另不要批评时总是扣上“为了名利”,只要用上这两个字,就感到被批评着就处于劣势。“名利”谁都离不开,包括“你”、“我”、“他”。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人家的权利的是合法,“名利”本属于人家,别人就不能侵犯!
0 v. q8 o9 e; t( V; W  B% @  o5 R# X2 S4 y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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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45 发表
6 f! |- B/ U5 F( p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
- G4 |' D/ L1 P$ S5 `$ I
以庞中华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状告王正良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侵权这件事,我从头至尾都没有说他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权利,但你我也没有看到法律裁定王先生的组织是非法的!没有裁定王先生该赔款和道歉,相反倒是庞先生等从法律意义上撤诉了!所以不要拿法律在这里说事!
: l8 Y+ g9 W' A$ q. L以为样样都应该靠法律说话,那也就没有啥意思了,法律是建立在共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抛弃这两点也就更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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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老鸟又开始叫了,$ x  I8 v( p, i7 ^$ G
欢迎欢迎!多写些妙文让我等欣赏!
1 c6 [$ |8 j4 v" m/ F: R. b9 _7 C6 ]7 `& u$ i3 F% o( \
丑书美书的判断恐怕每个人都不一样的,
6 Z/ ~& \2 X, C0 e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
7 Y/ L2 R  E" D4 A) @# k% n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 R2 D. M) y1 i% m) c7 L0 t1 p( X% _" t; J
em12 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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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朴散人:"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
& i8 v- o  \! S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G5 d5 K% A7 I7 i, E

/ `1 ~$ V# n. gem1 em1 em1
2 M/ g3 m. d1 \" p. o9 e+ p8 L" k# k' o5 B# d* c) ?: o/ [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7-3 0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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