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0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0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T1 i: P; m% n9 S4 w
2 Y' a2 b* m: p7 j( P[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3 G# i  i( v4 L+ Y, O3 e; J

7 r: @  ~* A- j* d4 L6 ^% f'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0 M( f, `; O! x, i' U' N  ?
. J3 |- g( _$ U2 h8 N0 S3 U# N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7 `0 f! T4 b& ~' ?2 c' yem6 em30 em30 em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7 a; @' A. T6 T! Y" s4 W6 k7 t4 r& x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f( M( E1 ]; E7 S,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L% k# A. A0 B+ d7 f* M& I7 Y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Y" x" N: g) F+ c8 t4 P1 d0 y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9 y2 L* @* {6 U- Z8 ?: F. F
9 N' u; b# T7 h: g! D- c) q! S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P9 R" |$ s: n/ D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s" `% p! B$ Y" j9 E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h3 _, u1 P$ H  ]1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C* H" r/ V$ t! J+ Z  A) B% \( m# w1 }- }2 b; W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l6 i1 N$ L9 {5 i, j% B4 Y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o7 y& j9 D& a  L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s: }  L! o4 o2 M$ ?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d6 P# j' \0 U/ R" E* U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l; k+ J1 ]" s6 C( Z

8 x3 [) g8 e7 X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A& ]/ C! {/ f0 Y. e' O, ~2 f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1 O: T! c1 e' e4 I2 x1 B, k; d6 Q% g2 q+ H
现在
7 A- `. |6 D1 s9 {4 T) M9 \' y  B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z0 p' s3 D* K! `: d6 A% w% ]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j$ J/ [0 J$ H; o" o

4 {' l; }) u( y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9 C' C0 I/ X0 S
您说是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9 b7 r" j" \" v6 z6 q5 T: x- y! @
; W. F4 C% r& q6 P: l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v  r$ O" w4 q

) i9 b$ b( S( y5 ^0 Q/ g& U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6 _4 Z+ M* `9 l% d8 |/ t  p2 Z3 r+ |* S1 F% t2 p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c" x5 D- Z$ m+ J& b
: E+ h, w3 v- [8 v8 D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e* ~6 X" q* N" g7 L& T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M' B% s& R6 \) t; D! e4 @# _! x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h8 U6 P- _, T6 E% U4 d5 w. {. L

5 q. D0 y7 J; i3 i$ I5 z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u9 n( f( Y" |
; x: x0 T' Q& ~  Q[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U- E  z& U# H7 X9 ^5 x, _, z/ S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f! @7 {( o7 \- ~2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E  O  ]1 G- M6 R

# W  R0 z5 W; J- M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4 w- S0 d7 G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u+ y- h+ i) v2 `2 C( R) n
* v% s5 @/ S, d' i; z* L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7 d. {; p9 x- c
2 }% ~$ U! j' o- b9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2 J  E+ c6 _( Q) t  \7 X/ K* z* ?7 o9 l) z' }: m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5 Z7 i$ |! i. j7 x2 ]# k6 j( I
  2.   
    - D8 ]" ~2 E/ O% v8 E/ M% d1 i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D9 ?0 j) @" X* o1 p( S' C" }
  4. 2 b/ h4 N+ X4 s5 D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 q( k1 {5 o1 E4 g* z5 I

  6. % r1 Z3 c' z) X5 d$ G& N7 C( b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 l% T) {7 Z; w2 _
  8. / T7 e0 V+ G3 p9 l' m# d- s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T" i  ?( p. A, E( e' S2 y7 |4 @; H
  10. 1 \, y' c9 M# n( b) a
  11.   (一)依法成立;2 v' Z; |9 h, q! O& e% o

  12. 4 s3 S- ^3 N8 }7 e3 Z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1 A8 F0 l1 f: ^  ]" o* I
  14. # V( _/ s" [. a% z; j. |# p" f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s$ ]" S6 S' i3 k1 f" X0 T

  16. 9 @6 t4 W6 g/ x) T; V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f' [$ j; g, l/ W' X4 O

  18. & e: g) E, X4 D; i, t# m+ M3 w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 |" `7 ]8 O+ s7 X
  20. 9 ?' ^6 E0 F1 `# D3 Q8 c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B1 f/ ^) R  `. j3 V& F

  22. - q% k; {5 p5 j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5 A1 \5 W8 K: w. X. c1 M) J, ]- k, b
  24. & R6 O9 N- j) B
  25.   。。。。。。4 z, k+ i) ~$ [

  26. $ j; u2 {' M% k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2 A2 o! x2 T* Z9 V: j6 j) V
  28. 8 [" ^6 {9 L: A. |1 e: R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