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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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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1 g- ]% Z3 ]1 v2 ^9 O5 p; B" x4 D" z
3 |# z# T  V* _7 y0 v% d7 W[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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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M" |# f% l+ K! R( Y- U. \1 j

# n) z4 z' |1 }3 J[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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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5 @' }9 Z% o; T. ]4 L
3 t8 P) m3 F, @; `1 _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q" G9 U& a: a7 I, w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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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4 Q# K+ D& R/ i6 L
% q: Y; Y- U& f# I& Y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d1 k: |5 D  N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y. e5 ^! X) T( O1 |+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l0 _6 R% c. b0 [& ]. A1 N+ J$ H# V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6 S  w1 v3 y2 B. O" E
* W. p, d! ~" B9 P/ j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x9 U9 E$ s% Y4 J' H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6 l3 I. C, b) N# h' K# I-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d& y. K$ N/ U* D; O* T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c# ^, K' l  ]) }+ a

8 b5 t" N# Z/ B  ~, {'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1 i. y& c2 _$ P) C$ Q% v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4 W3 |& S( `+ C% Y6 Y1 R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q, ^+ g! m& e) R" X1 K0 H. f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3 V8 I  x2 W. l,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M* f, t4 B$ l& C" d  N. v3 i

" T" J" m7 C( C& Q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B9 c& b! U0 n: l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0 u6 T+ w$ b6 [3 z( j+ t. X  \' @, ~8 W# c! s1 O
现在
8 \, @7 e" G1 }6 j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z( j8 U% Y8 v1 \- M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g1 }- ]- z* Z& v1 F3 f
. K' l! i. m) Y0 d5 J6 f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W) _  t7 h8 z) w# o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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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N; E9 D* P1 c% o3 L' l4 J2 T" D! n7 X+ r+ ?0 ^  @9 K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4 L5 E* m) T7 D& S5 v4 k$ k2 @* X- |3 o+ [# Z3 p% j+ w. g' `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2 ?0 q! d2 _; l2 H, y/ W' g/ ~& t( y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e- }* `! v; Y2 `
1 R' F9 S3 K0 E1 X8 s5 Y$ C" Q,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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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7 E+ k+ L# N. y1 q1 \4 S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4 ~; a0 v$ }& N, t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x2 M& i; y! @4 C5 O$ R6 T# i
) H4 U- c8 t2 a, O2 t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K' O0 w! x5 X. k$ j; O5 `
2 y) E2 A7 W$ I+ R) g) _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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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w1 y+ a- m, B0 T, f4 Q+ O5 t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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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0 C# G4 u, P- K4 H8 @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r. i: Q5 S+ L# A5 {9 e) ^: Q: w$ R
* `' v8 w  T* `# C; ~6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d/ S5 m" ]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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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7 N3 o9 X( j3 F! z9 p0 G

$ Y+ e; }' i5 a0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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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A8 O" `0 X4 S: {- q# w8 V# }& ]. u6 g$ {9 ~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w3 I+ y, ]! w$ p- k8 |( }, A
; w) t) \* g+ N/ t( {$ ?9 F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j( U. T7 T" Q9 e
  2.     r5 q" S/ Q  q/ z3 M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Z. j" D: i: ]2 @- Z
  4. 4 k4 e; V$ r" X  O5 b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Y" q5 e! B, n9 U

  6.   J+ `0 i1 d" X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P2 R5 C" f; S6 K6 B, a* ~

  8.   I+ L- P- `% Y7 H; V+ l; l; v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P1 |6 y5 t

  10. " S" t( o/ `& i/ q0 j! U
  11.   (一)依法成立;
    , O+ a- C' `/ D* q: |

  12. 0 q) k- }$ Z4 b% ?) J; J; m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J: b) F! D+ E# a3 M9 ^+ E
  14.   ?( w3 I! M: n) c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9 x/ @4 s8 b5 g# s) A: R
  16. 4 r: K' {: A. J2 o5 q" |4 ~2 X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S) `3 `) _7 l% X/ K8 h# K# J

  18. : N$ n, M- {4 t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7 j: F' P$ z/ x  Z+ W3 R7 j
  20. , z# G4 Y  V0 i) l. y% j' Y) _3 x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t9 c4 c; }  X# g. w( Z

  22. ) q! }) G7 r: ~' E: j/ O  S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A7 S/ F% p! w6 t8 K2 i8 {3 O
  24. # D% S6 |% y% ^. h+ ~
  25.   。。。。。。
    . h3 \  e0 w% B0 g$ U2 }8 X# y

  26. 7 v/ d/ l/ t" b6 D% K" R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0 P1 G: \+ x& g* w# S

  28. 7 @  a) a' D' w8 W8 f9 N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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