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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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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h4 Y; n  p. X0 I+ t5 x0 R

3 j7 N' j+ F. m+ }( G* \( Z0 ]7 O[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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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y1 a0 ?, f( I# j  J
5 A1 @* p% I7 T5 |% w[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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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_2 R- M, s# Q+ `+ X
$ ~/ M4 D+ J( i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J6 c7 ]% G, i6 z! x. |' M0 z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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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 S* R6 F4 e% t4 i2 }8 i/ J
  Q! m& a' S( t' S. `6 F9 M; w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B1 o* h1 o% h! v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W  ~3 R) t* ?) J; T/ b$ M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4 e* @1 |  B3 ^( Q( c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6 M' \( j: ^; B# Y
3 Y6 }' G# W- w$ k1 J4 V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n) H' Q2 g8 f' y$ N! H) o6 d) C  x9 L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8 r: b  J/ U. Q0 z2 i3 S% U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Q" h1 `* \/ @7 A/ T' x, _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C  r3 D3 m$ d. ~9 B! v+ [: S

$ b* v* b: m$ G5 D1 n& F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w9 V2 _" g: A0 D* Q# B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7 W8 j9 Z/ Q6 e+ T4 {, i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s6 R3 u3 A- k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 v2 q8 t+ p) K+ U* `' g: Q"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0 @* E; e7 G8 x0 a3 _6 P; Q% k  a; G) W/ c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z7 _$ g# h; |5 t2 ^$ |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f3 U5 h1 P% i) {6 _) A
6 V  [7 J/ x3 `
现在( i/ Q9 M, e! ^8 w8 n8 `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2 E- s2 D4 m! B- u! d3 I( C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r- t$ A7 X* P# I, I
0 `' p  N, x5 Z2 H6 X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X1 R4 J! Y' @; b9 c7 U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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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1 }, E; m6 [5 O- V- R
4 ~( c- k( }  o# @" H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p8 l' x3 n& X7 t- H* M* \$ ?8 z9 o9 n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6 |1 O* \3 y  P$ _/ M% z/ x3 w! ~6 G* _( Y( j0 z- M( I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6 ^2 {4 m+ R2 K
3 W! V; Z9 V  w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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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9 H" {8 q' P( ?* o8 Y1 m! y. \6 @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t, ^: @4 O7 g! B6 c: V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t. t, P5 V: |7 s, T
) |& C: |9 U3 ?+ a; g+ _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X8 D1 d  E1 X" R8 l3 k
9 q9 _+ P! ^, w9 Y[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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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1 L1 ?, }/ F* H4 s7 }4 N! h$ @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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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6 a' j4 l* `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1 P3 [. d. i' S, D! E# s
  N( S$ ^6 j) E$ B) {( d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j. X0 L: b/ w" }5 }" M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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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Q+ G9 S$ Q# B
& b9 N. z$ ~/ R* F, h0 x6 I! E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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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a5 }# X" ^7 J
, N6 u( I% w  x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_# i8 G% m6 L& q/ f" J3 P9 F, k: l0 ?

/ j; D" o" l/ s8 a1 `; g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c6 `' X$ `0 m( i
  2.   ) R! y+ V" W# u& |8 S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h+ G( i5 h& A2 l2 `$ Y

  4. 1 V6 A9 J- f* d1 V6 d+ T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 Q" B- y+ a. \2 y5 }! _
  6. 8 W" ?, k. Z+ Q/ A5 p% _2 u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K/ ?" a& l8 ]& {9 N

  8. " c8 J# p, W( m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Y! i* I! l! E3 k; B

  10. 0 p$ w9 Z% {* A, v) L$ s
  11.   (一)依法成立;0 }2 e* V* w; l/ ~2 x3 y+ M

  12. # a! }, l- F" p$ M& r4 p0 ]* M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2 u4 t; T/ Y+ V

  14. $ s* [6 _' n# o% E* i5 n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y7 q8 b

  16. # U- F" ]$ e) q9 n' s: ^9 r1 L! C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b3 o( E% n( w: M

  18. * c, s: ?5 S0 w. ^. J. h' n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0 O/ F7 U" n( S6 Y- W5 P. Q% V

  20. . c! Z3 i, p- ~. x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I0 ^; e4 F2 ?0 c

  22.   z4 M( d9 ]6 B( B( s+ o5 U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z. W! i2 r2 i3 m# r& X
  24. 7 O/ y  C: t0 x
  25.   。。。。。。
    , d2 k3 D8 M, K/ {+ Q7 i" `
  26. 7 E5 [  d$ u/ H1 o6 K! Z% ^9 d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R; c. Y. D, m1 F

  28. % c+ M. a3 P4 }$ y  a4 _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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