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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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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5 A+ e2 o2 z1 s0 \& L4 n% e% ~
) a5 L8 s( {9 C% Z- A: O* c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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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H; E8 |  i! j

6 D& X2 B: W& F' P: U[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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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O2 _' i/ A( q( q, ^/ I0 T* ?0 b
% N  I7 D. R8 y; L) K) `) @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g4 }( |! Z3 P0 i( l' m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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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7 M7 Z, {; m. p' i: U4 w
  v* O: J" S% A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5 T; V1 S, s2 e( s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D5 M$ ~0 l9 |, Y  W* g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O/ g7 P  y% U9 k% s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S: ]6 T0 w( _: B9 B
) h. i- w& G  ?* t& D! T+ o7 L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Z; r" E  w4 D1 \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g9 Z+ p  F, |6 R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8 ~: D4 |5 a+ T# c9 \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1 m4 I) b' C; Z  y9 D
7 y* B# a. u$ r# }4 y5 }0 ~& q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5 S# j9 V8 L* S2 d9 s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H; E3 M) I2 K" x# s9 W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3 |0 u+ z& i+ T! t' a* J( J' ~1 X  G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F! j- E  u9 y% D9 b4 C1 A( U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D( ]5 K# ?2 q- G

4 G4 G5 P+ B7 j* q0 G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5 x# N+ g. y/ l6 t2 X4 u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0 m* S& [7 O3 j* |9 J. b
% r) a9 c9 `# y: z# B2 `现在
* `% k3 a" d& E. A1 ]; u: d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2 x& F2 P( e  j$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4 I% W2 Y+ f2 e7 M; F
+ k( S4 |% i9 R7 X9 M* o4 p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N# v( C; t( G* K) Q' a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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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U, k* m0 T: B6 X

  W+ D1 x! T: Z0 `& A* i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3 g" g' d% A' o' ?
5 z$ o( G, g/ ?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2 r4 k. @% w4 s) J" i
. t& z# Z1 e7 A0 M+ [" c( L7 M) @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_: _6 X, c! m1 c

/ u& N  j3 @( d9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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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8 C% i8 k  v) k; w/ o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5 U- F) n: Q1 e& @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B* F# B1 F2 Z+ k6 v$ ~

( ?: }8 S+ `" @9 Z- m8 d: B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h. X& ~; l( X/ l8 l

/ g: ]5 V- ]7 v  ]% p[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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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5 W/ \* N; D9 M# M% d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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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6 M8 y9 O7 g7 i" u( v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i7 ^: j; e8 m1 a! J+ k- M7 U  X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4 U: f  I: w: U# P. T$ s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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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s1 u, B0 x( i! G  |
* n! ]/ e4 Z0 I  G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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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z5 E8 n. m+ U
+ |/ E( u2 F4 {  @+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  Y0 [! _+ o" M/ _
2 r6 a6 w. r; j' A6 z+ `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o$ t/ o- |# ^# i# e. d; A# q3 C
  2.   
    " F  {4 ?) l1 X& G!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8 o* c* S- L( S& U' ?. j! g
  4. " u) Q1 U: P/ i2 H4 S: L" t7 N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z/ {2 c4 M, q& K5 j

  6. + m" x# B# s+ m; E! k. ~2 f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U2 d& \5 C3 O4 Q
  8. 6 b* d- L: \* w% I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z8 s+ c5 c6 f; z6 }

  10. : X0 C8 ]5 g8 H5 e
  11.   (一)依法成立;2 s3 h8 ~: R: g: v

  12. 7 W" L# u$ f2 _" I* L9 x2 ^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0 }3 H( n6 X: l; N6 x
  14. 2 S+ Z! o3 @2 k: h& @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J1 y# F; L3 m3 y: V+ z) f
  16. 1 X) |+ V1 J& j1 s+ C- }. O# n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P0 n8 z6 v9 L5 n/ T" n

  18. ' I+ h3 y6 s' y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7 \/ o- [& R5 z6 H
  20. 6 S) x8 ^: h7 y& {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 j3 Y6 `, e3 L' o( j

  22. 9 V, |# n3 C: A# K9 F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w/ i4 ~, a7 t; B

  24. * F7 V# c# ~3 D9 {
  25.   。。。。。。
    ) q6 ~6 p2 J0 {
  26. / m) D" e: g8 ?. }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X1 r! K& q- E% a
  28. % }, \* K3 X0 b; v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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