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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虚无小生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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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没有火药味的辩论
$ X2 d. H7 g8 u1 C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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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有火药味就成抬杠矣,结果是繁体字还得等几年,天空好像是够呛,***当年就是从地下发展起来滴,最后一发而不可收拾,老蒋掠走了繁体字的精气神,繁体字的天空就剩“铁丝抬水缸”在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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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简体字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不可否认.
& S7 V& j& o6 e$ Q% G6 F4 M" z但是作为一名中国人,如果不认识繁体字,确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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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反驳一:“忘记过去,则意味着背叛!我认为,繁体字是真的字,简化字是假的字。”) Z- O% M  ?3 c
--楼主的逻辑没有贯彻到底,推论到底应该是:
' X( S  W4 f7 P5 `3 S1 M  就“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而言,人类文明如果从直立行走、使用工具开始,怎么也有几百万年了,如果从类人猿算起--啧啧:不必说了。说文字吧,一开始是图画,简体字也好、繁体字也好,都是“背叛”的产物。所以现在的楷、行、草、隶、篆,都不能算“真的字”。只有一开始的几个表意的图画,才是“真的字”、“瑰宝”、“文化遗产”!
- D# E: R0 |7 F8 w, @0 o  反驳二:“可以不使用,但不能忘,忘本。至少,还要认得。最好,能通用!”--既然“通用”了,怎么又可以“不使用”呢?无所适从。2 i) r3 d3 X9 y" j: q+ L! s0 q  n
  反驳三:“给~繁体字一片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1 U: t, x3 o. n" Q/ A% c
  (一)文物古迹;
' j; G  u6 q4 r+ d5 u& \1 {& L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 `* `, D; s' H# m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r2 Q8 A$ Q( B8 C9 h" }# T, j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 Z2 g4 H0 d$ J; h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G2 k1 @; M& |! b4 B- q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4 N* U$ y9 i2 h) H% ~--由此看来,繁体字是有一片天地的,但是不能随意使用,这让楼主失望了。3 n/ Y3 H- j! k. L, {
  楼主应该失望的还有一层:
- |9 L4 x1 b) @  书法作品中,用繁体字的,一定不能混入简体字。这好像也是一个规范,所以应该用繁体字的时候,还是不能“最好,能通用!如果,方便就使用繁体字,不方便,则使用简化字。这样,过去跟现在结合”。
) @7 K; x3 Z- L# |5 X, R.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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