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币
-
- 信誉指数
- 点
- 好友
- 回帖
- 0
- 主题
- 精华
- 阅读权限
- 70
- 注册时间
- 2005-9-30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积分
- 2096
- 点评币
-
- 学币
-
|

楼主 |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K4 c! g$ F* A
6 N$ `, Q: F" M8 h
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A* o1 m2 g, x( X/ b# a- C2 |( o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 b7 b1 h- W7 b- Q. G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c0 [9 S. J! ~7 _( [8 X
3 |0 t, u7 c2 B9 Q. ^: t, X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6 Z' A* r# H' t; ^* J8 G, p* A/ A( n8 { i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8 A0 S# b& F0 S# v1 q6 `$ E
3 b0 x' a3 _$ E$ G6 E A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9 V2 L" b6 k, M; v9 F% S9 A r: s7 e
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 Q0 \6 L3 {# `2 b, B0 L: S
) s! l6 }1 [* u1 _1 u% n+ X7 I' F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A7 C! y, U3 ?8 U9 t3 |) K
* r! f. m- |3 W+ g* ]1 |1 w
( y5 d+ }$ J$ U5 ~3 v
+ z- h2 d" t, C! Z: ^- m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f+ l# U9 u, v1 G; I' T8 c! o/ `4 X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B5 s' m( {+ ]3 q) V
`' D: t4 c" X% X; p; a6 Z1 L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