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币
-
- 信誉指数
- 点
- 好友
- 回帖
- 0
- 主题
- 精华
- 阅读权限
- 70
- 注册时间
- 2005-9-30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积分
- 2096
- 点评币
-
- 学币
-
|

楼主 |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e' Y6 l, {1 W3 _/ \6 T
5 r4 x; y# J# Y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3 n; y# E, k/ T0 v7 {" ^+ O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 G/ W! y, B+ M0 g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r4 S% L- x" U6 x
- ]6 r7 D3 G2 _4 V {1 g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0 P- G6 b7 {3 A
4 ?2 n( K5 V! \+ m# e- L9 x8 ?1 Z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J4 v8 x1 d3 z/ U( u6 J, q
7 q+ Y- g7 t" ~, h' D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5 v8 m X" ], H" ^# ?
V8 p7 u. i: E' l3 b
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v- {6 C+ w/ t8 H. s5 Q6 ?0 n" \# Z
9 `, k: a' Y; c; \3 F( A: }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7 W1 |7 L$ b+ l9 d
+ d6 p% x# O3 Z& c6 e* X* m
) }: b+ J, Y0 g+ c7 F; {3 u
4 e& B1 t8 g S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4 [8 x& c* E6 A, K* O6 t7 v% K4 e C- h& X' W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6 `# u& Y+ y+ l4 E* b- [
2 ~3 E! C+ T' c5 W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