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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书法职业竞赛规则(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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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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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mark][原创]中国书法职业竞赛规则(第一部分)
中国书法职业竞赛规则
(第27稿)
原作者:郭燕平
修改者:郭燕平 陆强 杨国庆 张卓 赵晓竹 严励行

目 录 页码
第一章 总则..............................……...............................................2~4
第二章 竞赛项目..........................……...........................................4~7
第三章 赛手....................................…….........................................7~8
第四章 书法职业竞赛俱乐部..........…...........................................8~9
第五章 裁判........................................……....................................9~10
第六章 赛务人员.................................…….................................11~11
第七章 评判、记分、积分...................…...................................11~14
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14~14
第九章 赛制...................................................................…...........14~16
第十章 竞赛场地、竞赛设备、赛装..........................…............16~17
第十一章 附则...........................................................…...............17~18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规则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是一种具有首创性的、通过(电视)直转播的、专业化的、商业化的、产业化的、表演化的、含有标准的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的、每个参赛赛手将参赛本身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并且获得相应收入或收益的、以等条件(电视)现场式为主非等条件非(电视)现场式为辅的中国书法职业竞赛艺术体系。
所谓“等条件”,是指在原则上各个参赛的书法赛手除自身之外各自
所面临的与竞赛有关的条件之间的差别最小化;所谓“(电视)现场式”,
是指观众可以直接通过现场看到或间接通过(电视)屏幕或其它媒介看
到书法赛手的书写全过程;合并这两个性质的书法竞赛即为等条件(电
视)现场式书法竞赛。所谓“非等条件”,是指在原则上不考虑各个参赛
的书法赛手除自身之外各自所面临的与竞赛有关的条件之间的差别最小
化;所谓“非(电视)现场式”,是指观众不能直接通过现场看到或间接
通过(电视)屏幕或其它媒介看到书法赛手的书写全过程;合并这两个
性质的书法竞赛即为非等条件非(电视)现场式书法竞赛。在本规则之
中,除特别说明某些条款仅用于“非等条件非现场式”竞赛部分之外,
其余部分均为“等条件(电视)现场式”竞赛。
说明:“中国书法职业竞赛”、“中国书法艺术职业竞赛”、“中国职业
书法竞赛”、“中国职业书法艺术竞赛”、“中国艺术书法职业竞赛”、“中
国职业艺术书法竞赛”、“中国书法职业竞赛艺术”、“中国书法艺术职业
竞赛艺术”、“中国职业书法竞赛艺术”、“中国职业书法艺术竞赛艺术”、“中国艺术书法职业竞赛艺术”、“中国职业艺术书法竞赛艺术”、“中国书
法职业竞赛艺术竞赛”、“中国书法艺术职业竞赛艺术竞赛”、“中国职业
书法竞赛艺术竞赛”、“中国职业书法艺术竞赛艺术竞赛”、“中国艺术书
法职业竞赛艺术竞赛”、“中国职业艺术书法竞赛艺术竞赛”、“中国(电
视)书法职业竞赛”、“中国(电视)职业书法竞赛”、“中国(电视)书
法艺术职业竞赛”、“中国(电视)职业书法艺术竞赛”、“中国(电视)
艺术书法职业竞赛”、“中国(电视)职业艺术书法竞赛”、“中国(电视)
书法职业竞赛艺术”、“中国(电视)职业书法竞赛艺术”、“中国(电视)
书法艺术职业竞赛艺术”、“中国(电视)职业书法艺术竞赛艺术”、“中
国(电视)艺术书法职业竞赛艺术”、“中国(电视)职业艺术书法竞赛 艺
术”、“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艺术竞赛”、“中国电视职业书法竞赛
艺术竞赛”、“中国(电视)书法艺术职业竞赛艺术竞赛”、“中国(电视)
职业书法艺术竞赛艺术竞赛”、“中国(电视)艺术书法职业竞赛艺术竞
赛”、“中国(电视)职业艺术书法竞赛艺术竞赛”、“书法职业竞赛”、“职
业书法竞赛”、“书法艺术职业竞赛”、“职业书法艺术竞赛”、“艺术书法
职业竞赛”、“职业艺术书法竞赛”、“书法职业竞赛艺术”、“职业书法竞
赛艺术”、“艺术书法职业竞赛艺术”、“职业艺术书法竞赛艺术”、“书法
职业竞赛艺术竞赛”、“职业书法竞赛艺术竞赛”、“艺术书法职业竞赛艺
术竞赛”、“职业艺术书法竞赛艺术竞赛”等等名称,互为同义词。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是非体育类、艺术类的第一个职业竞
赛,同时也是非体育类、艺术类竞赛职业化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2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
1 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展示书法文化艺术的无穷魅力。开发中华文明资源,铸造辉煌文化产
业。
2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最大限度地实现历代书法艺术
杰作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经济价值。
3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普及中国书法艺术杰作。使赛
手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理解传统、展示传统,使观众有充分的时间了
解传统、欣赏传统。
4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充分肯定书法艺术临摹活动的
独立性和艺术价值,提高书法艺术临摹活动在竞赛艺术中的地位。
5 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在表现和演绎传统书法艺术的
基础上,用创新的实践来推动书法艺术的不断进步。将具有五千年悠
久、灿烂历史的中国书法艺术更加完整地、充分地、生动地展示在世
人面前,并使其获得更加辉煌的发展。
6 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传达出中国书法艺术的空灵和诗
意,有利于传达出古老悠久而又生机勃发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精神。
7 最大限度地运用(电视)传播媒体手段,充分展现书法艺术的魅力所
在,极大地扩展书法职业竞赛艺术的范围及社会影响、提高公众的参
与性。有利于促进书法艺术((电视)书法职业竞赛)向着更加多样化、
更加时尚化的方向发展。极大地增强书法艺术的表演性。
8 通过(电视传播媒体)书法职业联赛构筑中国(电视)书法职业化竞
赛艺术体系、中国书法知识经济体系,开创中国书法艺术事业的新纪
元;并且进而开拓中国文艺职业化竞赛艺术体系、中国文艺知识经济
体系。
第3条 制定本规则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 遵纪守法、崇礼尚德、健康向上、与时俱进、客观公正、公平竞争、
寓教于乐、赏心悦目、引人入胜。
2 符合书法职业竞赛商业运作的市场规律以及(电视)媒体传播规律。
3 评判原则易懂性的最大化。
4 通过电视等等传播媒体突出竞技性,突出竞技的表演性、观赏性、时
代性以及电视等等技术的特殊性。
5 书法职业竞赛规则首重继承,促进创新。
6 通过电视传播体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参赛赛手的实际水
平,同时记录并且得以向观众呈现书法作品生成过程之美。
7 强化可比性,力求评判中的主观因素影响最小化。
8 有利于提高(电视)观众的参与性,有利于赛事与观众的互动性。
第4条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把以等条件(电视)现场式为主非等条件非(电视)
现场式为辅作为基本前提的书法职业竞赛。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5条 竞赛主体
竞赛主体是指书法职业竞赛的参赛者。分为个人、集体和团体。
第6条 竞赛字体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将以篆、隶、楷、行、草、狂草6项作
为基本竞赛字体。竞赛字体又分为单字体和多字体。
1 单字体,篆、隶、楷、行、草、狂草字体之中任何一种均为单字体。
2 多字体,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字体的组合均为多字体。
第7条 竞赛工具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的竞赛工具分为书写笔和刻刀两类。其
中书写笔又分为软笔和硬笔两种。
第8条 竞赛方式
中国(电视)书法职业竞赛以临书、演书、创书作为主要竞赛方式。
一 临书:在本规则中,是指书法参赛者在竞赛中,按照竞赛组织者指定
的碑帖范本进行临摹的竞赛活动。
二 演书:在本规则中,是指书法参赛者在竞赛中,按照竞赛组织者赛前
通知规定的内容,并以指定的已有优秀书法作品的书法风格作
为书写依据写出新的具有相同书法风格不同内容的书法作品的书法竞赛活动。
三 创书:在本规则中,创书赛分为等条件现场式创书赛和非等条件非现
场式创书赛两种。等条件现场式创书赛又分为组织者指定内容
创书赛、非组织者指定内容创书赛。
1 在本规则中,组织者指定内容创书赛是指书法参赛者在竞赛
中,按照竞赛组织者赛前通知指定的内容及字体,运用中国
书法传统技法创造性地完成书法作品的书法竞赛活动。
2 在本规则中,非组织者指定内容赛是指同一对赛手或同一对
赛队分别将各自所选内容按主客场顺序互换且同场同文的
创书赛,主客场顺序由抽签决定。本规定仅用于创书类竞赛。
非组织者指定内容赛分为两种:同一对赛手或同一对参赛队
他创自选互换且同场同文赛、同一对赛手或同一对参赛队自
创自选内容互换且同场同文赛。
(1) 他创自选内容的创书赛,是指书法参赛者在竞赛中,按照同一对赛手或同一对参赛队分别选定的由他人创作的并经竞赛组织者审定的文字作品内容按由抽签决定的主客场顺序进行互换并且同场同文、按照竞赛组织者指定的字体、运用中国书法传统技法创造性地完成书法作品的书法竞赛活动。
(2) 自创自选内容的创书赛,是指书法参赛者在竞赛中,
按照同一对赛手或同一对参赛队分别选定的由自己
创作的并经竞赛组织者审定的文字作品内容按由抽
签决定的主客场顺序进行互换并且同场同文、按照竞
赛组织者指定的字体、运用中国书法传统技法创造性
地完成书法作品的书法竞赛活动。
3 在本规则中,非等条件非现场创书赛是指,每位参赛赛手,
将自己用单赛季(当年全赛季时间)或多赛季(几个赛季的
总时间)创作的、一件未曾在现场式创书赛之中出现过的作
品作为参赛作品,参加完全由评委构成的评判团进行评判的
创书赛。
第9条 竞赛项目及分类
竞赛项目由竞赛主体、竞赛字体、竞赛工具和竞赛方式组合而成;
分为临书、演书、创书三类及单项赛、多项赛。
1 临书类。即用临书方式进行的篆、隶、楷、行、草、狂草字体的书法
竞赛。
2 演书类。即用演书方式进行的篆、隶、楷、行、草、狂草字体的书法
竞赛。
3 创书类。即用创书方式进行的篆、隶、楷、行、草、狂草字体的书法
竞赛。
4 单项赛:在临书、演书、创书三类竞赛方式中,使用任何一种竞赛工
具进行的任何一种竞赛字体的竞赛均为单项赛。
5 多项赛: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项赛的竞赛均为多项赛。
6 单项赛和多项赛又分别分为个人项目、集体项目。
7 非等条件非现场式竞赛项目的划分例外。
第10条 临书类竞赛项目书写内容、书写规格、书写姿态
1书写内容为所临碑帖内容,由书法职业竞赛组织者根据“等条件”原
则确定。
2 书写规格(字形的长宽大小),由竞赛组织者统一规定。赛手应按规定
合理安排书写字体大、小及章法布局。
3 书写姿态分坐姿、立姿。竞赛以立姿为主,坐姿为辅。在同一场竞赛
中双方赛手的书写姿态应保持一致。
4 非等条件非现场式创书赛竞赛项目的书写内容、书写规格、书写姿态
的规定例外。
第11条 演书类竞赛项目书写的书法风格演绎依据、书写内容、书写规格、书写
姿态
1 书写的书法风格演绎依据,为已有优秀书法作品,由书法职业竞赛组
织者根据“等条件”原则确定。
2 书写内容为竞赛前所规定的内容。由书法职业竞赛组织者根据“等条
件”原则确定书写内容。
3 书写规格(字形的长宽大小)由竞赛组织者统一规定。赛手应按规定
合理安排书写字体大、小及章法布局。
4 书写姿态分坐姿、立姿。竞赛以立姿为主,坐姿为辅。在同一场竞赛
中双方赛手的书写姿态应保持一致。
第12条 创书类竞赛项目的书写内容、书写规格、书写姿态
1 书写内容为竞赛前所确定的内容,分为他创内容和自创内容两种。他
创内容由书法职业竞赛组织者根据“等条件”原则确定。在同一场竞
赛中双方赛手的自创内容须字数相等、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并且须于
赛前由联赛总部审定。
2 书写规格(字形的长宽大小),赛手应根据所规定的书写内容及指定
纸张规格的大、小,合理安排作品布局。
3 书写姿态分坐姿、立姿。竞赛以立姿为主,坐姿为辅。在同一场竞赛
中双方赛手的书写姿态应保持一致。
第13条 在多地制不同赛地所进行的相同竞赛项目的竞赛中,其书写内容和书写
规格相同。
第14条 书法专用竞赛碑帖
竞赛所使用碑帖范本,由竞赛总部确定。并提前20天通知参赛各方。
碑帖范本分传统型和新型两种。新型为前所未有的、首次面世的彩色碑
帖。
另:备选碑帖范围目录以及彩色碑帖样本,请见附件。
第三章 赛手
第15条 赛手
凡向书法职业竞赛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及其它所要求提供的书面材
料,经审查同意并获得注册证后,即成为注册赛手。赛手注册有效期为
四年。注册赛手分为职业赛手和业余赛手。
第16条 赛手注册的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优秀的书法传统文化艺术,具有较好的书法基础。
2 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赛手在比赛中必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尊敬对手,尊重观
众。
第17条 职业赛手
职业赛手是指年满18周岁、已取得了赛手注册资格、并与书法职业
竞赛俱乐部签约参加职业竞赛的赛手。职业赛手有参加(电视)书法职
业竞赛的资格。
第18条 业余赛手
业余赛手是指已取得注册赛手资格、但未与书法职业竞赛俱乐部签
约的赛手。业余赛手不能参加(电视)书法职业竞赛。
第19条 职业赛手的权利义务
经过注册的职业赛手均有参加把以等条件(电视)现场式为主非等
条件非现场式为辅作为前提条件的书法职业竞赛的参赛权。有维护和遵
守竞赛规则以及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20条 赛手注册年审
注册赛手两年年审一次。注册赛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书法职业竞
赛总部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以等条件(电
视)现场式为前提条件的书法竞赛。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审者将取消注册
赛手资格。
第四章 书法职业竞赛俱乐部
第21条 书法职业竞赛俱乐部的性质(以下简称俱乐部)
书法职业竞赛俱乐部是书法职业竞赛活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书法
职业竞赛活动开展的基本单位;是书法职业竞赛系统的基层组织。俱乐
部须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各项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法规,并遵守书法职业竞赛
规则相关的各类书法职业竞赛规定。
第22条 俱乐部的(竞赛活动)注册
俱乐部须将工商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
队参赛(职业)赛手人员情况、人数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材料上报
书法职业竞赛总部登记注册,方能正式参赛。俱乐部参赛(职业)赛手
必须全部是经过注册并且有效的赛手。俱乐部注册(竞赛活动)有效期
为两年。
第23条 俱乐部注册年审
俱乐部除参加工商、税务年审外,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书法职
业竞赛总部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俱乐部,不能参加书
法职业竞赛。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俱乐部,将取消注册(竞赛活动)
俱乐部的资格。
第24条 俱乐部赛手转会
俱乐部在注册年审期间可以办理职业赛手转会。在书法职业竞赛开赛期间俱乐部不得办理职业赛手转会事宜。
第25条 俱乐部与职业赛手签约
职业赛手必须与所在俱乐部签约(劳务合同),签约内容必须符国家
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26条 俱乐部参赛队人员构成
1 领队1人。
2 书法技术指导兼文学顾问(教练)不得少于1人。
3 职业赛手最多不得超过10名,最少不得低于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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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佩服您的开阔的思路、大胆的设想。我 认为,书法想要振兴,必须实现以下几点:
一:书法教育的普及,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普及。比如我们的邻国日本就做的很好:小学生中学生很多的机会实际运用它并进行交流。这一点很厉害。几十年之后这些人都是书法振兴的基础。
二:政府合理的规划:杨雄曰:诗赋小道,壮夫不为。书法更是形而下之。但是他作为中华文明的载体,却并不仅仅是轻如微芥。想想大唐帝国为什么能影响整个亚洲 的文明?再看看现而今的美国大片横行泛滥!甚至连粗制滥造韩国电视剧《大长金》都能横扫亚洲!所以我认为这件事应该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重点发展扶持书法产业。从外交到教育,从出版到商贸到电影、展览、网站、对外交流等等/。
三、社会认可,舆论引导这一点上我看您的观点就很好!搞一个职业比赛!最好是说服国家后社会出资办一个专业电视台!毕竟网站的影响力仅仅局限在圈内人士中间会上网的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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