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 z1 @2 O, i2 y% N退一步说,即便批评者书法水平真的不高,批评能力也不足,这仍然不能成为其丧失批评资格的理由。因为,批评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法律法规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只要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每个人的自由表达权不可剥夺。回到书法批评,每个书法批评者只要在实施书法批评时不对批评对象进行人身攻击,不侮辱谩骂批评对象,不超越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言论自由的底线,他都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对每个批评对象及其书法作品的看法,哪怕他的书法水平不如他的批评对象,甚至远低于他的批评对象。当然,由于每个书法批评者的学识有深有浅,能力有高有低,视野有开阔有狭窄,书写实践有深入有浅薄,审美经验有丰富有贫乏,审美趣味有高雅有低俗,思维方式有偏于感性,有偏于理性,与批评对象的关系有远有近,等等,因而,基于这些形成的对批评对象作品的审美判断必然会各有差异。有的偏重于对其批评对象的作品作出正面的评价,有的偏重于对其批评对象的作品作出负面的评价。但不管如何评价,这些都只是书法批评者的一家之言,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作为被批评者或其相关者,都不应见好听的就照单全收;见不好听的,便恼羞成怒,便试图以所谓批评的资格问题来堵他人的嘴。如此,也未免也太小家子气了,太过于虚弱了。还是西哲伏尔泰说得好: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5 P5 `0 C$ ]6 |2 v, I+ t; n3 E. S. P4 E9 F" L
总而言之,每个书法人都有批评他人及其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与批评能力的大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