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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鸟

庞中华先生,别太把自己当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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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坛没有老大,更不会有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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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中,钱、权的发言总是首先受到重视,真理永远是最后发言!) D2 g. r2 _$ m# i
em11 em13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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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结果很公正.: {$ m! U$ z7 h7 r

0 y9 m) n! w  C7 C. T2 s庞先生的字很有功底,深受广大国人喜欢,不能就这么一杆子打到俗书去吧?那大家怎么不说启功呢.他的字跟庞的差不多少.
! O; k& x, T! b" c) C/ i; M6 |% }7 W0 m, D+ t: @9 H4 I
对王正良先生的贡献非常钦佩..% |9 A* t+ n+ `% h$ Y- n

2 k* q+ Q3 W* i至于是硬笔书法家还硬笔书法,我个人感觉,后面这个称呼更合适.7 {* y, ?9 \7 u1 e% i3 B5 f
不能动不动就成家了吧e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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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名利惹的祸!!!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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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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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P 英雄扼腕长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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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书法人有许多行为是不合法的,要学学相关法律,别到时候讲许多“道理”来叫苦啊!
* t; `' U2 J% Y2 [另不要批评时总是扣上“为了名利”,只要用上这两个字,就感到被批评着就处于劣势。“名利”谁都离不开,包括“你”、“我”、“他”。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人家的权利的是合法,“名利”本属于人家,别人就不能侵犯!3 r, v+ n5 u3 E

( b: U( t2 o! X[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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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45 发表
0 B& Z6 U6 E% J1 E6 \* a0 l% b/ Z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
  U  W. P3 o0 P- R
以庞中华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状告王正良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侵权这件事,我从头至尾都没有说他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权利,但你我也没有看到法律裁定王先生的组织是非法的!没有裁定王先生该赔款和道歉,相反倒是庞先生等从法律意义上撤诉了!所以不要拿法律在这里说事!
8 i1 R$ k! ], |! c以为样样都应该靠法律说话,那也就没有啥意思了,法律是建立在共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抛弃这两点也就更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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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老鸟又开始叫了,8 K7 q2 q+ q  {% ~* Q  t; f
欢迎欢迎!多写些妙文让我等欣赏!6 D  l' z) }3 n

8 ~) R9 [$ q8 r- D, {( F) H- m8 g1 s* K丑书美书的判断恐怕每个人都不一样的,- b- C# o3 k/ q( w# \0 P' t( G
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7 h) `' e: b0 {4 I# H+ V
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 F. e( N% Y, T( l+ @) _- i1 F) J2 [1 ~! B% ?5 x2 r) b
em12 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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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朴散人:"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8 z5 @( z. q, ]% c' A& D6 s
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 P7 ~9 N% c; ]" {$ d" N1 X+ r; x8 H% J# m
em1 em1 em12 M% |* i  y% l$ [/ I
: N% A! }# J; ]& I3 z4 r/ ^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7-3 0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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