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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鸟

庞中华先生,别太把自己当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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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坛没有老大,更不会有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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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中,钱、权的发言总是首先受到重视,真理永远是最后发言!* Q0 i+ Z. q& F2 V3 p6 c
em11 em13 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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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结果很公正.
8 A3 w7 ]( w+ o2 \2 L6 [! y0 |# v% Y. y6 {! A3 }
庞先生的字很有功底,深受广大国人喜欢,不能就这么一杆子打到俗书去吧?那大家怎么不说启功呢.他的字跟庞的差不多少.
. u1 a- _& O/ u  ~& V- @6 j* J
- N! v# w6 [6 e3 l) Y/ X对王正良先生的贡献非常钦佩... g$ }. w- s# q5 x) v. r$ [! z! H

( X# K* i& H% Z. j& {- ]至于是硬笔书法家还硬笔书法,我个人感觉,后面这个称呼更合适.% E4 `7 U& ^! t5 l4 H
不能动不动就成家了吧e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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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名利惹的祸!!!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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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2007_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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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_BP 英雄扼腕长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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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书法人有许多行为是不合法的,要学学相关法律,别到时候讲许多“道理”来叫苦啊!
- B% N/ }4 C' B9 n/ M另不要批评时总是扣上“为了名利”,只要用上这两个字,就感到被批评着就处于劣势。“名利”谁都离不开,包括“你”、“我”、“他”。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人家的权利的是合法,“名利”本属于人家,别人就不能侵犯!9 J0 V3 m2 `, Q0 }) }( O4 z
% x4 C" a* g' j6 V, D9 G
[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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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yp74730 于 2008-6-30 11:45 发表
. M# Q7 A; _) f0 A8 L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尊重法律。许多问题都在法律上写得很清楚,规定了那些可做,那些不可做,有时与我们常规想法不一致。在现实中存在着“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的未必合法,”但要较真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

- F5 _- }: w% T) y以庞中华先生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状告王正良为代表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侵权这件事,我从头至尾都没有说他没有法定意义上的权利,但你我也没有看到法律裁定王先生的组织是非法的!没有裁定王先生该赔款和道歉,相反倒是庞先生等从法律意义上撤诉了!所以不要拿法律在这里说事!2 W( _% h' q/ M) d- c& w' C
以为样样都应该靠法律说话,那也就没有啥意思了,法律是建立在共识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抛弃这两点也就更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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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老鸟又开始叫了,/ F, T) V  x# A
欢迎欢迎!多写些妙文让我等欣赏!: T. u, c7 U$ s2 d
) Z# L0 n0 J* Q
丑书美书的判断恐怕每个人都不一样的,
5 @& v6 T, N; P% x1 S3 [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
! X) F7 ^. Z+ K: v& C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a0 j8 P/ D6 V

) @1 h# z# ?0 p( |& ^  F' uem12 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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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朴散人:"老庞的字在我的眼中就是标准的丑书、俗书,极俗极丑,+ d6 B# ~' t) u
我费尽心思想找一点美的感觉确实找不到,没办法。"
6 L2 z& A3 l6 r4 s6 S# J0 C+ y. a; f# p+ [
em1 em1 em1
0 l: d4 m5 p4 S) d2 ]
* y2 U4 A. U0 g3 u% p[ 本帖最后由 liuyp74730 于 2008-7-3 0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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