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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买的楼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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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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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我丈夫吴刚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与公司秘书李丽关系暧昧是公开的秘密,对此我一忍再忍,总想着他就是块冷石头也迟早能被我的真诚感化。不料事与愿违,我的忍让换来的竟是他的得寸进尺。去年国庆节他竟拿出20万元交给李丽,给李丽买了一套楼房。这件事粉碎了我最后的希望,我决定与吴刚离婚。协商基本顺利,问题只在李丽买的那套楼房上。我坚持那是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理应分割。但吴刚却说夫妻共同财产有他的份额,他处分的是他的财产部分,我无权干涉。我跟他说不清,就直接去找了李丽。但李丽也同样振振有词,她说我丈夫的行为属家事代理,她对我丈夫有感情付出,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我没有别的办法了,准备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将房屋退回。但我还有些担心,万一到了法庭上,他们还说出同样的理由,法官会不会采纳呢?(凤云)

【专家解答】

凤云朋友: 不用担心。你丈夫吴刚与李丽的抗辩都不会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其一,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夫妻双方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所以,你丈夫“有权处分”他的“财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二,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家庭生活之需,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家事代理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婚姻生活、提高婚姻质量和巩固婚姻关系为目的。二是符合夫妻的共同利益。三是仅限于对共同财产做日常一般的处理。像你丈夫把共有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围,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其三,“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的有偿交换为前提的。李丽以“感情付出”为“对价”,法律是不认可的。(《中国妇女》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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