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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抄袭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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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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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楚散仙 - R- P  N8 f; o, C  Y  j/ y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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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y" d  g' {* g注册 2006-11-3
) `2 l. G) {% B' | #5发表于 2006-11-20 10:42  资料 短消息   + m1 C1 t; U* X- [# o) @; H+ L
中国人中有的人有一个劣根性,凡是有批评,不管批的对不对,也不管被批者如何不道德,总是说批评者:“你太没气度了吧”,"你也不见得多好",伪装成所谓的公道者.
2 e3 U# f. Z# j8 M  q+ D# r这就是一些无能者总可以混甚至混得不错的原因。这也是中国造假,盗版猖獗且屡禁不止的原因!!!!            徐州书法界公认陈宇脸皮厚,不懂事.这些大家都容忍了,惟独嚣张的叫人无法理解,除视国内成名书家如草芨外,还常与一二相知(古语说秦烩还有俩相好的),自诩徐州书坛领军非己莫属,我们尝观陈宇所写书画家评论,与海内著名评论家文章依稀仿佛,我们善良的理解陈宇水平颇高,能与名家异曲同工或所见略同,直到抄袭曹宝麟文章事件发生,我们才对他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k8 e6 k  U0 v( Z- \. s5 S
   陈宇也算是有才情,豪爽的人,我们为他惋惜,但对于目空一切的他来说我们想帮助他的一切愿望都是徒劳的--他就是一个浑球! 楼上的作为他的相知,能否奉劝他:以剽窃别人文章出名的,就别总盛气凌人,要学的谦恭有礼,对师长要礼貌,不要整天牛B哄哄,要小心翼翼,要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因为他随时要接受别的理论家对他抄袭的质疑,哎,这个时代,急功近利,钻窟窿打洞的想快速成名,难啊!
8 k; b# D0 J. X* f/ n 引用  报告  评分 回复
发表于 2006-11-23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对抄袭者进行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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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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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可耻,盗版也不光荣。
, K7 P3 N' U" \- y3 V宽容别人,是一种美德;宽容自己是一种罪过。
& B' u8 r1 b' N, ^' H想出名走捷径---抄袭。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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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抄袭者永不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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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抄袭者,总有显露马脚,身败名裂的那一天!
- y: s1 C% Q+ ]+ t4 {% r' d1 T. ] % Q" ^  H* k+ ?7 F, I: z
呼吁知情人对抄袭者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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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柳长忠: g! O3 }! o- M8 B& Y0 Q  ]8 z" ]5 a
离开硬笔书法江湖十多年的柳长忠又回来了,以内部刊物《中国硬笔书法》为依托举办了F 天下别墅杯第一回中国硬笔书法大展(全国展)。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合法”思维来度量,该展览是否也有非法之嫌呢?为什么没有受到 “合法”责问呢?看来双重标准做法不只是美国人的专利,庞中华先生还亲临展览现场表演保持了二十年的招牌“动作”手风琴硬笔书法哩。对硬笔书法事业的推动不应该以民间、官方与合法、非法来界定,F 天下别墅杯第一回中国硬笔书法大展(全国展)不也为硬笔事业添加了浓浓的一笔吗?!邓小平同志都说了:“不管黑猫白猫,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1 E! q/ [8 @7 M! U
抄袭者可耻于中国硬笔书法在线论坛发帖揭发“http://bbs.yingbishufa.com/dispbbs.asp?BoardID=45&ID=61058柳长忠《关于硬笔书法创新的几个问题》为抄袭之作”:“后学近日从河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书法知识千题》(周俊杰、沈培方、洪丕谟、郭子绪等十三位名家编著,1989年成书,1991年7月第一版)中发现,湖北柳长忠先生荣获第四届中国钢笔书法理论研讨会一等奖论文《关于硬笔书法创新的几个问题》(发表于《中国钢笔书法》2003年第12期)大量抄袭该书,现在核查整理出来,公之于世,警告抄袭者停止第三只手。窃取他人精神劳动果实者可耻!!!建议主办单位《中国钢笔书法》杂志社把该行为揭发,并追回一等奖衔号。柳长忠,湖北人,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硬笔书法》季刊主编。”并一一指出抄袭部分,3800字的文章抄袭了900字,一时成为火爆帖子。不少网虫跟帖发表了评论——美丽的月光:“名可名非常名,道可道非常道!我们硬笔书法界要提倡良好的文风!写东西固然要引用别人的,但是大面积的剪裁就不太合适了!”中硬编辑部:“请看剽窃抄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多少字相同算剽窃。剽窃与引用的区别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天才白痴:“把法律条款提供出来了,这样更有说服力。据统计,柳的原文约3800字,抄袭部分约900字,占全文四分之一弱点。是剽窃、抄袭还是引用,以法律为证据。如果当是引用,法律条例规定:‘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柳文所抄袭的900字,是否注明是引用?引用谁的编著?有吗?这是引用还是抄袭?”构建和谐:“到此一游,发现这论坛上是如此的不和谐,真让人失望!当今时代的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怎么我们就不能与时俱进呢?看过以上文章,我认为文章主题观点没有抄袭。引用素材都是一些毛笔界已经定论了的东西。应该说用得好哇!硬笔理论本来就贫乏,从毛笔理论中汲取营养并来思考硬笔理论,这是值得称道的,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居然还给‘定罪’。我看文革的风气该在这论坛刹一刹了。 其实,攻击别人的人你没有想到啊,越打柳长忠越出名啊。”陈频:“避开柳文是否抄袭不谈,单论上帖推论出的如下公式,诸位看看是否成立:抄袭=与时俱进?对抄袭视而不见=和谐?将启功毛笔书法论文中的‘毛’字改为‘硬’字,并署上改动者的姓名发表=硬笔理论丰富=值得称道?秦烩好出名哦=香吗?”岸柳:“不要为了求利而昏了头脑!”……; V4 ^! U/ g- n8 {- M$ h
柳长忠创办了中国硬笔书法网,“大胆”地打出中国硬笔书法艺术门户论坛的旗号。门户论坛应该是业内论坛内容较丰富、访问量、点击量较高,并且是公认的专业、权威的论坛吧。综观当前硬笔书法论坛,区区几千或一两万的日点击量,远远够不上门户论坛这几个字,刚创办半年的中国硬笔书法论坛从所有的数据分析和其他硬笔类论坛比较都还没能具备这个条件,只能理解为柳长忠有此强烈愿望而已。心里想得还是急了些,旗号起得早了点。
0 a2 }' O6 R  n* x0 b" [1 N高惠敏老师如是说:“比如,《中国硬笔书法》今年由立场公允变成某方代言人,这一改变可能意味着自动放弃与另三家硬笔传媒(一刊一报一站)并列唱和的尴尬局面,背后一定还有好听的故事和必然的原因。”(http://bbs.yingbishufa.com/dispb ... D=145594&page=1谁更“有意思”——从硬笔软笔“2006书法提名”说起)柳长忠对王正良“关爱”有加,把王正良从《中国硬笔书法》顾问降格荣誉编委后,再就是让王正良这个名字从该刊物上消失了,这种“恶搞”游戏玩法十分滑稽可笑,也正好体现出来真实的内心世界。道不同不相谋,当《中国硬笔书法》 “由立场公允变成某方代言人”后,王正良不“离场”才怪呢。
* D$ e6 d8 i7 _3 ^摘自《2006硬坛人物评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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