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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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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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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1 _  Q) V" W  t) f8 J1 h, H
' K% E( t5 J  y2 P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W8 Q: d9 x$ C9 H, p( Y; ^( l

: G+ ^; V1 {' A附:
  n/ o9 K: k; o( o+ T( F! I5 M$ S& V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2 b$ L: F: v& }$ d* B7 B2 ^

! T& \+ `# n( M& h8 H% K[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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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 M. [& F" w2 N/ O! K3 h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3 [2 L6 B" P) u/ [3 I) h
6 Y. X4 h& \+ N0 n  w刘炳森是公众人物!7 Y  K" N( G5 g  X
- @- I6 _& Q$ z) l* E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9 R* p4 b2 |2 m# `6 m! s5 c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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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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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5 Z! K3 s! z! y& J; f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P  I, [  _) U# A7 i* _' w$ t

8 X$ I- g8 J# U& \4 N6 {1 m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7 n' v4 D% Z, `8 z1 L
% j7 J6 ]9 F! q" O; h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p, a9 B0 H. o; M
! C6 O& c5 l- P8 |" K9 Z. g+ P
是准公众人物
: B& G: Q2 y* q1 W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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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A, e& J7 p6 H6 F# z* Q( R1 d% @( R3 \. P
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 `1 N1 O, U6 K4 V5 e/ h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 f  U+ P, M8 g" e) k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8 C* P2 B0 i* `" o5 e& d; v% ~" ^+ e* c- l( W' n9 ^" ?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3 P8 M, n1 i" W' W
/ X' E+ k3 S# T+ L1 c7 H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_, Y+ ]: Q9 M' x

: `  ^/ D9 U/ Z9 M* Q1 u; `3 c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5 c0 [5 |3 g: b1 l3 g( ~
$ \1 i' F# b, D6 {/ P* i! T! Z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4 v4 m+ l- N  F
0 l- h, y0 Q5 M' h  a2 _+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z5 g; y0 c; _  r

' b. ^' t/ N( J# T! M; b- ?4 T3 [& q, D$ d

! g/ D5 B1 X' t' d# W3 K3 ?% E8 B  F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s8 y, `$ b6 R4 E! }* P

) L  a* \) w" g1 L  X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 _5 e! L0 W% J: {9 I9 _! x5 G4 u/ }; ~3 Y+ I9 {7 m, b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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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F6 o2 M$ M5 M4 A7 d( h/ w* M1 y' ~

8 T% I# I! x, o! b- j* C: N5 f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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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 @" [, L& q! U5 M( q' R# U: c. z5 `2 L4 o
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 @# L6 I) u* y2 \" X, C* E
* y0 r) M9 z8 a; n$ N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 A5 T' M8 P3 P7 H: X8 U* G# d5 Q  i% c# A
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O. K) t4 \) Z3 A0 h

8 j% @* \$ e5 ^% m1 |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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