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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6-7-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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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A, e& J7 p6 H6 F# z* Q( R1 d% @( R3 \. P
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 `1 N1 O, U6 K4 V5 e/ h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 f U+ P, M8 g" e) k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8 C* P2 B0 i* `" o5 e& d; v% ~" ^+ e* c- l( W' n9 ^" ?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3 P8 M, n1 i" W' W
/ X' E+ k3 S# T+ L1 c7 H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_, Y+ ]: Q9 M' x
: ` ^/ D9 U/ Z9 M* Q1 u; `3 c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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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F# b, D6 {/ P* i! T! Z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4 v4 m+ l- N F
0 l- h, y0 Q5 M' h a2 _+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z5 g; y0 c; _ r
' b. ^' t/ N( J# T! M; b- ?4 T3 [& q, D$ d
! g/ D5 B1 X' t' d# W3 K3 ?% E8 B F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s8 y, `$ b6 R4 E! }* P
) L a* \) w" g1 L X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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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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