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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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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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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书法网在 2005/09/16 02:20pm 第 2 次编辑]

[equote]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2005年3月10日实施)  
为了加强版面管理,激励互动交流,发现更多人才,带动网站发展。从即日起撤消原版主建制,实行“版主升降级”制度,具体如下。
版主设置
1:设高级、中级、初级版主制。根据发帖数量、质量的优劣,确定其版主级别。
2:初级版主(原副版主):凡发帖满300帖,主题满20帖者,可获提名。
3:中级版主(原正版主):凡发帖满600帖,主题满50帖者,可获提名。
4:高级版主(原区域版主):凡发帖满1000帖,主题满100帖者,可获提名。
5:各级版主人选必须在有一定专业特长,热情,认真,负责,具备一定上网时间的网友中挑选。
6:各地方版面的版主设置暂时照旧。
版主人选的申请与推荐
1:凡符合以上要求者,即具备申请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同时说明去向.申请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由他人推荐。
2:申请者必须整理好关资料及数据,向各位总版主提出,方式自便。
3:各级版主有推荐权,但必须按有关章程办理。
4:对没有达到以上申请要求,但确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作特殊处理,直接提升为相应级别的版主,但必须列出具体成绩资料。
版主排行榜
1:从即日起实行“版主排行榜”,根据发帖数及版面管理经验指数确定排行名次,以此决定版主的升降级。每月底公布一次。
2:初、中级版主每月在管辖版面发帖数不足200帖,主题不足10帖,不能在所管辖版面实行管理职责者降级(初级版主作留用查看处理)。
3:高级版主每月发帖不足100帖,主题不足5帖,并不能在所管辖的区域版块内行使管理职责者,作降级处理。
4:在每月排行榜中名列前11—30名的初级版主,可提升为中级版主。
5:在每月排行榜中名列前1—10名的中级版主,可提升为高级版主。
6:在每月排行榜中被挤出前30名的初、中级版主,作降级或留用处理。
7;在每月排行榜中被挤出前10名的高级版主,作降级处理。
8:各级版主均不得为获发帖量,而以“灌水帖”充数。一经发觉作相应处理。
9:根据目前版面具体情况,以上发帖参数暂时在《新作上线》、《碑帖新临》、《篆刻创作》、《钢笔书法》、《灌水笑坛》、《城市休闲》、《中国画-西画》、《当代书坛》、《历代碑帖》、《书论印论》各版面内实行。
版主职责
1:初\中级版主要在所管辖版面实行管理、引导、协调\开拓等职责.
2:对网友所发新帖要及时回复,最晚不得超过12小时。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要尽力作圆满答复,不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联系有关人员予以解决。
3:决不允许长时间不回复的现象存在,一旦发现在规定回复时间内还有以上现象存在,既对该版全体版主作减低威望处理。
4:对所在版面的固顶帖子要不定期更换(一般不超过1个月),保持版面的新颖。
5:要保持版面帖子存在的合理性。对不符本版内容的帖子、空帖、问题帖要及时转移、删除、屏蔽,并做好沟通。
6:初级、中级版主有为会员增加威望的建议权,建议可以向高级版主及总版主提出。高级版主及总版主接到建议后,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必须回复。
7:高级版主务必在管辖的区域版面内履行管理职责,要及时回复收到的信息.对区域版面内的帖子固顶\加精\调整,普通社员增减"威望",无谓的"纠纷"等问题,要从大局出发处理妥贴.
8::凡有各级版主不能处理的问题与情况时,要及时向各总版主反映,及时解决.
版主奖励
1:按月获得网站分配的社元月薪制待遇(初、中级版主每月获10000社元工资,高级版主每月获20000社元工资),社元可按比例在网站使用购买商品。
2:年终评选优秀版主,奖品视待定。
版主体制的转换
1:此条例生效时起,原版主建制按现标准予以转换。待“排行榜”公布之日起,实行“版主升降制”。
2:对不能承担版主发帖要求的原区域版主、版面版主,其中确有学术成就者,将被吸收为公社《书艺评定组》成员,担当公社有关活动的评定工作。

书法网
书艺公社
2005.3.10
[/equote]

以上奖惩制度考察目前将由“书法网”主要负责,“羽一先生”、“汉唐书道”两位总版配合执行完成!
发表于 2005-3-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有“法”可依了
更要“执法”必严
为了书艺公社的繁荣
希望各位版主都积极行动起来
共创公社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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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拥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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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支持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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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支持!
:em06:  :em06: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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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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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有压力有动力,俺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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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书法网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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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好!足以调动广大版主的积极性,从而使各位网友的热情不减,共创书法网的辉煌!!
:em06: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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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9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艺公社版主管理条例》(过期)

支持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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