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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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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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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征稿启事


为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书法艺术,奖励当代书法作者,推动书法事业和谐发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决定举办“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

一、举办单位

    办:  中国书法家协会

联合主办: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办: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

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组委会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江苏省书法家协会共同组成。

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评审委员会产生暂行办法》组成和负责评选工作。

三、作品

(一)书法:书法作品书体不限。竖式不超过六尺整张(180cm×97cm);横卷高不超过40公分,长不超过八尺;册页不超过12页,每页高宽不超过40公分。不收刻字作品。所有作品请勿装裱。

(二)篆刻:篆刻作品寄印稿6-10方,附两个以上边款,贴在4尺对开的竖式宣纸印屏上。评审结束后由组委会通知入展者寄篆刻原石2方参展,原石归承办方所有。

(三)范围: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中国书协会员均可自由投稿,每人限寄邮件一次,作品件数不限。投稿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化名重复投稿者不予评审。

(四)费用:每件作品收参评费50元人民币(请勿在信封中夹寄,海外汇50美元),没收到参评费的作品不予评审。凡需退稿的,每件作品在投稿同时,汇寄人民币60元退稿费,并附退稿费汇款单复印件。展出结束后要求汇款退稿的,限于人力,不再办理。入展作品不退稿,由承办方收藏。

(五)填写信息:请务必在作品背面右下方用铅笔正楷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常用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草书、篆书请附释文,个别异体文字,请附文字出处的复印件。为便于准确登记,及时联系作者,请另打印填写《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投稿登记表》(启事后附表格,可复印使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参评汇款单复印件及退稿汇款单复印件,随作品一并寄出。组委会根据作者提供的信息做好收稿登记工作。

(六)备注:投稿作品落款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勿用笔名;发现临摹、抄袭已在公开出版物发表的古今作品(含古代碑帖集字、集联)不予评审;鼓励书写完整作品,不提倡过度拼贴、染色、做旧等形式。

四、评审

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组成本次大展评委会,制定评审细则、评审工作流程和评委守则,明确违规的处理办法。评审工作于2013 8月份举行,由主办方核对原作准确无误后,及时公布评审结果。评审期间将对部分优秀作品和入展作品的作者进行抽查或面试。

五、展览与出版

    本展于2013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展出入展作品 400 件(含 30 件优秀作品)。展览开幕式之前出版《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作品集》。

六、作者待遇和相关责任

(一)向优秀作品的作者颁发奖金、证书,入展作者颁发收藏费、证书,全部入展作者每人赠送本次展览作品集一册。

  (二)优秀作品作者奖金每人10000元,入展作品收藏费每人1000元。

  (三)本次展览入展作品作者,具备加入中国书协条件之一。

  (四)本次活动优秀作品作者奖金、入展作品收藏费、优秀及入展作品证书由承办方负责在展览开幕后两个月内发放。

七、征稿日期

    本启事自公布之日起征稿,至2013731日截止征稿,以承办方当地邮戳为准。

八、收稿和汇款地址

(一)收稿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

(南京求雨山文化名人纪念馆)

    编: 211800

    话: 025-58111086025-58882034

联系人及电话:马  超(15850727966

唐青峰(13915920681

          E-mail 2307961094@QQ.COM

(二)邮局汇款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

(南京求雨山文化名人纪念馆)

           编: 211800

         收款人:杨书琴、郑智炎

         联系人及电话:杨书琴(13851484269

郑智炎(13814160266

注:所有稿件和汇款必须通过中国邮政汇寄。

九、第七届全国书法新人新作展览组委会办公室

    中国书法家协会展览部联系人:郑培亮 、李宁

  话: 010-59759814

E-mail zgsxzlb@163.com

十、其它事项

(一)若发现或被举报作者代笔、代刻等问题,经组委会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投诉材料请寄: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一号院32号楼A616中国书协展览部。邮编:100083

(二)所有来稿必须符合本启事要求。

(三)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启事各项规定。

(四)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协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

发表于 2013-3-28 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1_285:}{:1_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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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中国书协会员的努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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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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