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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议意与象 李安平 “意”为主观想象,“象”
; \2 |" ]2 ~& z4 p! h# h, T为客观存在。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界定应该是接近“意”
( }0 _# @5 {4 R) @2 _与“象”的本质特征的描述。那么,在艺术领域,在书法范围,这二者的关系又当如何呢?清代著名书法理论家刘熙载,在《书概》篇首就对此作过论述:“圣人作《易》,立象以尽意。意,先天,书之本也;象,后天,书之用也。”此论在《周易》相关论断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意”与“象”两个十分重要的书法美学范畴,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后世书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金学智先生在《书概》评注中对此也作了较为详尽的阐释,他认为《周易》的观点是对的,“意”是“言不尽”的,因此要见出“圣人之意”,必须“立象以尽意”。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象”承载着“意”,是对“意”形象化的再现,“象”只是一个手段,一个桥梁,一个形式,问题的关键是藏在“象”后面需要表达的“意”。也可以这样说,“意”是产生于人的大脑,“象”是为了表达“意”而立的具体存在。作为艺术家,书法艺术家,他内心产生了创作的冲动,必然要借助自己熟练驾驭的笔墨技艺来创作自己特殊语言“象”,来抒发胸中的这种艺术情感“意”。 当然在书法艺术领域,艺术家对这种“象”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它不是随随便便的胡写乱画,它必须遵循艺术规律,符合毛笔的书写特性,具备中国传统书法固有的表达技法。在这个基础上的书写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书法创作,“象”的创作主体(书法家)还必须具备很高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意”,在同时符合这两个构成因子的前提下的书法创作才具有艺术性可言,否则是没有艺术性的,没有书法意义的。由此可见,“象”属于物质层面,“意”属于精神层面。反过来说,处在物质层面的“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和递进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书法家创作“象”的这种能力达到一定的不易逾越的层面的时候,就会呈现出“象”的表“意”功能,升华为书法艺术。普通的“象”是不具备表达“意”的功能的,也就是说,一般的人(没有书法艺术创作能力的人)所创作的“象”是没有书法意义的。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很自然的会想到当下的书法创作中所存在的本末倒置的现状,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搞清楚“意”与“象”的关系和内在联系。在当下形形色色的书法展览中,我们都会发现,越来越多的入展或者获奖作品都倾向了一种非常可怕的雷同性,许多作品好像出此一个书家之手。这说明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既说明了评委的平庸,也说明了入选者的投机心理得到了占据着话语权的“评委”的认同。我们不否认当下书法创作的实绩,我们也不否认当下书法创作所呈现出的貌似繁荣的景象,可是我们也无法回避当下书法现状中这种舍本求源的近视行为。我们说,这种“象”有没有意义呢?如果它出此一个书家之手的话,那无疑是有意义的。如果如此雷同的面目出此众多的甚至一群书家之手的时候,我们可以残酷的说,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作为一个具有相当含金量的专业书法展览,它要表达的一个非常突出的“意”就是书法的专业性、艺术性和纯粹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高度的标准,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展览的“象”(作品)是没有意义的。 书法家几十年临池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用自己的“象”最佳的表达自己的“意”,使自己的“意”能够最大限度地在自己的“象”中得到最佳的体现。我们追求的“象”和我们所要表达的“意”是相辅相成的,是互为表里的。我们不能用别人的“象”来表达别人的“意”,我们也不能用别人的“象”来表达我们的“意”,我们只能用我们自己的“象”来表达我们自己的“意”,从而不断提升我们的艺术水准,使我们的“象”和我们的“意”不断得到提高,从而发现我们灵魂深处那个属于书法意义上的“我”,这才是正确的书法艺术创作之路,才遵循《周易》的辩证思想,也符合刘熙载关于“意”与“象”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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