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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届国展组委会请不要将我们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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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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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届国展组委会请不要将我们给卖了  J* d" r' {& {) B$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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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汲古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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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_$ V  x7 Z7 N' e    刚刚看了一篇采访文章,是广西和上海10届国展组委会答记者问,里面的内容是向广大人民群众通报10届国展的最新情况,说明了10届国展组委会能及时和媒体沟通,能把最新、最快的国展消息给广大书法家通报,但我在访谈里面却发现二大赛区组委会都好像一起有约,都把参赛者的消息给透露出来了。尤其是上海赛区,竟然惊爆一退休老教师,投稿290件,交参赛费¥一万元,这一消息一出,好多网友都惊呼,这老书家要出名了,有网友也批评说,这老书家的心态有点不正确。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消息还是给我以震撼!!!!首先是这老书家对国展的重视程度是我辈难以企及的,其次就是这290件作品,这位老先生在短短的征稿期间的几个月平均每天写几幅作品啊?这么多作品他要花去多少宣纸啊?要花去多少墨汁啊?要写坏多少支毛笔啊?这么多作品是一次寄出,还是290件分开一件一件寄啊?不加上参赛费,这要人民币多少钱啊?4 Z" g/ }! \5 Z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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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一个讯息给我带来这么多的思考,当然人就是会思考,尤其象我这样最近在家做家庭妇男的闲人来说,就好遐想,我不知道我是要感谢中书协10届国展组委会,是您们让我的大脑没有过早进入老年化,变成老年痴呆。还是要恭喜人家山东的老书家,您一下子由默默无闻变成了书法界的家喻户晓,让人关注的10届国展的书法明星。3 ^* `/ W# `( x& F' a5 A  x; F

  i& Z! [* l+ a- b; ~; K! b( o' y   对于这样的造星运动,我不知道中书协10届国展组委会您们有没有征求人家老先生的意见,这位山东的老先生是否愿意让您们来造星,要是我我肯定会拒绝,坚决拒绝。一:我入展了别人也会嘲笑我就是以傻蛋,为了一个书法展览,写了290件作品,花了几万元人民币,有这钱可以花6000元到8000元找高手代一下笔,既入展了,又拉动了内需。【注:这是违法的事,仅代表不同声音,不代表本文作者的真实意愿,请读者自律。】二:就是入展,也会有人说,他的入展是拿钱买的,组委会和评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快餐他占了大股份,吃了人家的嘴短,评委不将他入展也对不起人家这参赛费。三:不入展,那就要被别人笑,他以为他是范进啊,入展要靠的实力,不是靠的的作品多就可以的,有这钱还不如直接捐给崔永元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最近收到质疑,还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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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说来说起,一句话管你我屁事,人家老书家投稿,不要说投290件作品,就是投一万件又怎么了,为什么能引起我们的关注,还不是中书协10届国展组委会,是你们将参赛者的这些隐私给公布于众,你们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在隶书展的时候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参赛者的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现在又在泄露参赛者的参赛消息,你们的法律意识那里去了,行文到最后,我专门在网络搜了一下,9届国展也有如此的答记者问,但就没有透露任何参赛者的情况,这一次真的智者千虑终有一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隐私权的一些知识:6 L8 Y% d# B. x#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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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主体9 s, m3 X' ]/ J& T6 [

9 {1 t' S3 ~! Z" s+ b! l3 @/ X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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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 t* |4 {* Z' m8 y+ i4 Q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7 ^" ~$ }0 S& H$ w" o+ L( T. Q! P/ |
 
# n8 v, u) Z; D8 B' y) U; Y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4 o+ c; N2 A! I+ R! O0 X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1 M5 j) r( \$ i: N+ A; x5 w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7 O' i$ k& ]* E  K/ `# ]7 C. x' t2 x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 o7 Q* o# J) H$ _- ~- [1 E3 @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1 a* {" k5 T  h' N# G)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 d) U! j/ M4 r4 ?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7 s! ~: U' F4 E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3 ?/ g3 J1 ^. `2 \0 ~; u+ I- o& V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3 c* v; w" W* u1 {; {8 d, }% |5 r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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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1_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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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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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有这样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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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_92:}{:1_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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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不入,我真的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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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瑞林火了,正偷着乐呢,他此时一定很感激这篇"答记者问"的报道.我预言:李瑞林能上今年的十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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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黎叔说:你这个逻辑不对,照你这个逻辑,是不是获奖了也不要公布作者名单,我获奖可以,但我没授权让你们公布啊?是这个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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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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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卢兄的想象力。比赛的目的是什么?这样的矫情我佩服您的逻辑性,实在无法回答您,您是高人,太搞笑了,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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