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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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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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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c- d" W( E' n5 p% x
' D3 i; p5 }0 c( r& o+ z4 U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 @) Y" N- \! U9 N) L9 R

) O; ?% P& x# o1 w9 o附:, W+ c2 H' U! n$ {# [0 f( A) u& h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2 g6 K, s2 A! ^8 D9 l! {8 S2 g2 o( [! E. e- u' K9 v2 ~
[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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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 _" |6 z% R+ {: R8 u$ X# v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8 l5 {' Y( ^$ B) }5 I. E0 C3 |7 {
: Q7 L/ Y2 v+ U; y4 O  T#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 C, k" H* h) M* o: v5 ?/ @9 {( o

- X& K* Y3 n- w% v/ D  L4 z$ M(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6 R5 m% o- H6 Q( e7 g* D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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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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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
% o; l* g! T1 X" m# M. M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5 t& H& }" _$ g2 o" h9 p* Z  m8 }& N( T6 S( t/ I
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
- ^8 V3 |+ A# j; e0 O
2 ^) _+ e( v7 Y& a(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7 q% v% l6 k" Q3 _& P% i
. G" G6 P! r2 I) |% `是准公众人物2 E  ?( Q# ]! n; Q
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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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x/ G8 G. Y/ o" I

! B+ c+ Z: y5 w; ?( i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5 i7 o$ I3 Q6 W" H7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 l; d, ^8 H/ }% d# {" y: R$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9 Y  ?! f* D2 q( ]5 U# _+ K( Z! }' y* ~" q5 G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H/ Y. A) V( L  w, N

5 y' t3 ?6 t& ?/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 a6 Z4 l7 S, ~) u* E1 y: B. p
4 d% j( ~% e* `
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G+ F( |# h: ^% t

9 o8 X5 Y# x# A+ S$ _6 T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 r2 ?6 s$ h$ V$ |9 v% ~- x8 ]8 W' s0 {( S+ U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5 b" l$ B! P  e& R
1 s3 m3 `2 G. ]
. O0 D) J2 Q+ g9 X2 H# Q  g: j/ o
, B" K- c1 G3 O+ b& S0 r5 A3 k! E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A! _3 }+ A# y2 c2 H. [& ~0 d6 G7 ^4 ]4 L9 x, ?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9 p7 Q# E8 {( B4 B+ n; Y
1 V  U5 @( c  n. w8 r/ x' s) N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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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 j' ]4 |( G* ?3 s+ ~( v$ p: A% I1 i4 W6 N
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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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 _4 I3 O# A, |7 u% M
5 ^& o7 U% ?' P  j: S$ S: j8 c! H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 q" P0 ?5 x) l# E1 Z. V! Z* L- H" H9 f3 |$ F' W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  a9 @& c. O

% N+ h  E9 N6 N) o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U, d% X$ H$ `" [* A, v) R
0 c1 z$ ^* b$ z+ M7 G
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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