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告吴冠中剽窃的标本意义
农民告吴冠中剽窃的标本意义[*]2007年07月12日 17:11[*]来源:大河网--天下声音[*]徐晓大河网讯 :贵州农民画家郑维江以抄袭、剽窃自己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84岁的美术大师吴冠中告上法院,要求吴老在报纸上予以公开赔礼道歉。记者昨天获悉,由于管辖权问题,此案已转到了丰台法院审理。(7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农民画家告吴冠中剽窃要求吴冠中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吴冠中何许人也?吴是著名画家,于1942年毕业于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1946年考入法国巴黎国立高等美术学院研习油画,毕业后回国,先后在中央美院和中央工艺美院任教授。他志在将中西艺术结合在一起,将中国绘画艺术推向世界。去年底,其作品《长江万里图》拍出人民币3795万元天价,铸就国内油画拍卖最高纪录。因此,吴冠中被誉为中国绘画界泰斗,学贯中西的艺术大师。
郑维江何许人也?东方美术馆艺术顾问、中国晋唐书画院顾问、中国硬笔书法协会A级会员。23岁时举办过个人书画展等等。从资历上看,这位农民也是一位在地方上小有名气和成果的青年绘画工作者。
以上介绍透露出一些什么样的信息?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名声与地位相差悬殊。吴冠中既被冠以画界泰斗、艺术大师,他的名望和地位是无法与抄袭、剽窃等挂上钩的。他的一副画以天价出售说明他的财富也是其他画家所无法望其项背的。无论从名或利来看,吴是没有抄袭与剽窃的动机的。
但即使以上信息都真实,能否就能洗刷画界泰斗、艺术大师吴冠中“剽窃”的恶名?换言之,名气与富贵齐名的人就没有抄袭的先例吗?回答是否定的。
一个最近的例子是韩国,位于韩国首尔的高丽大学校长李弼商被控抄袭学生论文。继前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这一丑闻再度惊动韩国学术界和社会。李弼商在1988年至2005年期间发表的三篇论文中,被控有一半以上内容抄袭自己学生的文章。
被称为、韩国“民族英雄”式的科学家,黄禹锡不也同样制造了干细胞造假事件吗?高丽大学校长李弼商也有着巨大的名望,他不也同样抄袭自己学生的作品。
这几年国内各种抄袭、造假等学术F•B情况也屡屡发生,继北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抄袭事件”在社会上暴光之后,上海复旦大学教授申小龙,合肥工业大学博导杨敬安,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梁明等等,同样是前抄后继,抄得个不亦乐乎。不但国内抄,还抄到国际上去了。著名中文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刊登出一篇文章透露:《火安全期刊》发表主编声明,认为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四名作者均为安徽一所高校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其中一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院士竟然也卷入抄袭风波。
如果说科学界的例子不能说明艺术界的问题,那么,搞艺术的抄袭与剽窃的例子仍然举不胜举。80年代作家郭敬明的抄袭连他自己也不否认;老作家叶辛被控抄袭即使老叶不承认也留下了说不清的嫌疑。
美术创作中的抄袭行为也并不少见,在《美术报》第666期的第一版,一篇题名为《如此的幽篁集禽图》的文章就揭露了“十届美展”和“第六届工笔画展”中的抄袭行为。
回到郑维江告吴冠中一案,郑在起诉书中称,他于2001年陆续创作了《白日依山尽……》和《无题》系列等美术作品,是一种“独创模式文字画”。同时,郑说他曾在2001年冬季用挂号信方式给吴冠中寄过一些包括此类“独创模式文字画”作品在内的作品照片20余幅,向吴冠中请教,但此后并未收到其回复。??然而,2007年3月,郑维江在网上看到吴冠中于2005年至2006年创作的文字画《画里阴晴》、《霸王不别姬》等作品与他的“独创模式文字画”在作品观念和手法上完全吻合。但网上宣称是吴冠中独创了此模式的文字画。
对此,郑维江认为,吴冠中的作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冠中就剽窃原告作品并宣称独创一事,在《美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还事实真相。
虽然对作品在“观念和手法上完全吻合”是否抄袭要法院来宣判其结果,我还是以为,郑维江维护自己作品权利的意识和勇气是可嘉的。它甚至具有一种标志意义:无论是什么人,也无论所面对的是什么人,作者都应有自觉维权的意识。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具有这种维权意识,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才会真有希望。
[ 本帖最后由 黔墨 于 2007-7-13 10:41 编辑 ] 心语先生,我把这篇文章字体放大一些,把一些英文代码也去掉了。方便大家观看。 em13 原帖由 黔墨 于 2007-7-13 10:43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心语先生,我把这篇文章字体放大一些,把一些英文代码也去掉了。方便大家观看。 em13
谢谢黔墨兄em13 原帖由 心语 于 2007-7-13 09:30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还是以为,郑维江维护自己作品权利的意识和勇气是可嘉的。它甚至具有一种标志意义:无论是什么人,也无论所面对的是什么人,作者都应有自觉维权的意识。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具有这种维权意识,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才会真有希望。
我认为这段评点,点出了郑、吴官司的最终意义。 em28 em28 em1em1em1 em1 em1 em1 em1 em1 在书画艺术上说“抄袭”、“剽窃”是否恰当,窃以为难。若然,则今之书人画者,谁不抄袭、剽窃王右军、吴道子等先贤?虽如此,吴在发表其作品时应当注明“贵州郑维江先生首创此制,独居一格,喜而拟之”,则无此官司矣。吴先生失理! 谢谢大家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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