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庸 发表于 2004-8-27 22:13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王 子 庸
      
当前,美丑问题成为书坛注目的焦点。(其实,这在书法以外的美术、文学等领域早已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两相对照之下,这现象本身是否也给我们一些耐人寻味的东西呢——我们的书法理论研究为什么总是显得那么滞后?)丑既然已成为书坛的确然存在,那么对它进行深入审视就显得必不可少。拙文就尝试从艺术哲学的角度对书法艺术中的丑作一观照。
一、丑是艺术中理所当然的合法存在
首先,从艺术发生学角度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夫书,肇于自然。”在人们眼中,自然万象不仅有形态优美之物,也有形态崇高及丑朴之物,反映到艺术上,就出现出优美、崇高、悲、喜、丑等众多不同的审美形态和范畴,丑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审美范畴。
其次,从艺术史的角度看。在西方,其原始艺术(如图腾、面具)中充满了扭曲、变形、怪诞和神秘的丑;近代的巴洛克艺术、浪漫主义艺术、批判现实主义艺术和自然主义艺术都不回避丑,并把丑作为艺术的一个组成因素;以象征主义为发端的现代主义艺术思潮中,丑与荒诞更是取代崇高和滑稽,成为其审美理想的标志。在中国,上古饕餮纹饰和彝器形象之狞厉不可谓不丑。从书法作品看,显而易见,优美并不是书法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审美形态,更不是书法艺术美的唯一形态。从艺术观念看,春秋时,老子提出“大音稀声,大象无形”、“大巧若拙”,庄子则将“朴素”、“法天贵真,不拘于俗”、“不失其性命之情”等作为美的最高存在“大美”的审美特征。唐宋禅学和宋明心学兴起后,书家提出“无形之象”(张怀瓘)、“无意于佳”(苏轼)、“不计工拙”(黄庭坚)、“精神为上”(李之仪)、“字无常体”(杜本)、“四宁四勿”(傅山)、 “发挥性灵”(朱和羹)。张怀瓘更是提出“风骨神气者居上,妍美功用者居下”(《书议》);黄庭坚则说:“凡字要拙多于巧。近世少年作字,如新妇子妆梳,百种点缀,终无烈妇态也。”(《论书》);徐渭说:“笔态入净媚,天下无书矣。”(《评字》);傅山说:“宁拙勿巧,宁丑勿媚,宁支离勿轻滑,宁直率勿安排。”(《作字示儿孙》)。此外,朱长文、姜夔、朱和羹等人,皆耻妍媚。这就是说,为书关键是“精神”、“性灵”,不在形式妍美与否。
再者,美和丑都具相对性。恩格斯说:“辩证法不知道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①事物就其本身来说,无所谓美丑。美丑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一种社会价值,是人主观观照的产物。美随着时代、民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美丑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美之于恶,相去若何?”“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老子)米芾曾诟病柳公权为“丑怪恶札之祖”,我们今天还这样看吗?
二、艺术不等于美
美只是艺术诸审美形态之一,艺术不一定等于美。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人们都不难发现,艺术常常是不美的。许多名副其实的艺术品,其艺术形式不但不美,反而奇丑。中国国画艺术中的病梅残荷、枯枝乱藤,外形不美,却透出深层艺术意味,别有境界。书法史上,颜真卿大力革新,他犯传统技法之忌,变内恹为外拓,变二王以来的典雅温润为浑朴雄强,其所创新体曾被目为“粗鲁”,“如叉手并脚田舍汉”,可今人大约再无如此诟病他的了吧!清代,书家将取法的重点从帖转到碑。多数碑刻形式粗糙,书刻率意,并不完美,而康有为却在《广艺舟双楫》中认为,北碑有“魄力雄强”、“笔法跳跃”、“意态奇逸”、“精神飞动”、“血肉丰美”等十美,书坛遂成为碑学的天下。 “有些美的东西并非艺术品,而有些东西是艺术品却并不美。依此看来,无论美与艺术这项活动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多么密切,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本质的关联。即便存在某种关联,也完全是出自偶然。”②
“艺术家的目的不在于创造美,而在于客观地表现自我。”③艺术创作活动是追求自由的活动,艺术创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现并完成一个独特的生命。艺术内在机制的自由创造特质也必然使它将自己的触角伸向丑、荒诞、非理性等领域。如果艺术不想单单用片面的方式表现自然和心灵,它就不能抛开丑。
为什么艺术不等于美呢?因为美感大于美。“美就是它(美感。笔者注)所造成的精神事实。事实是一,可能性却是无数。可能性大于现实性,所以美感大于美。”④正因为如此,艺术才形形色色,异彩纷呈,而不只是单纯的美。
三、丑的艺术形式更富表现力
一,艺术形式的丑不等于艺术内容的丑。艺术形式无所谓美丑。“对艺术家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因为对于一切存在、一切事物,他的深刻的眼光都能把握‘特征’,也就是把握从形象透露出来的内在的真理。这真理就是美。”⑤丑的形式可以造成美的艺术。“自然中被认为丑 的,往往比被认为美的更能显出它们的‘特征’。” ⑥《庄子·德充符》描绘了哀骀它等外形畸残丑陋而内心具有崇高德性的人物,他们之所以获得审美意义和价值,“非爱其形也,爱使其形者也”。“在艺术中,只是那些没有‘特征’的,也就是说不能显示外部的和内在的真实的作品,才是丑的。”⑦
二,从人类艺术实践的历史来看,经历了一个由生求熟,用生为熟的过程。先是由朴拙到精熟,“古画皆略,自协始精”(谢赫)。但如果艺术的形式和法度过于求精熟,影响了创作主体性情表现,人们就会进一步去追求艺术的自然、生动和简朴。“始由不工求工,继由工求不工。不工者,工之极也。”(刘熙载),即所谓“丑到极处,便是美到极处” (刘熙载),“大巧若拙”(老子)。正如火焰,它在人们印象中是红色的,而实际上它燃烧得最充分时是青色的。炉火纯青才是最高境界。可以说,艺术形式的丑、朴等大都体现了一种更高的审美境界。
三,从审美心理的角度看,丑的艺术形式更富冲击力和感染力。美在和谐,丑在冲突(冲突是人类生存的根本状态)。充满冲突的艺术形式的丑首先会使接受主体感到陌生、惊奇和困惑,继而在紧张和迷茫中下意识地进行审美求解,一旦恍然而悟,就会感到身心的莫大自由和愉悦。丑就是通过延长感知时间增加感知难度的陌生化手法,造成接受主体适度的期待遇挫,诱使其进入一个超越自己期待视野的新奇的艺术空间之中,从而感受到更强的艺术魅力。
四,相对于单纯的美,丑、奇、拙、朴等艺术手法当然更为多样,为艺术家个性表现和才能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驰骋空间。雨果说:“美只是一种典型,丑却千变万化。因为,从情理上说,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它总是呈现给我们一个完全的、但却和我们一样有限的整体。而我们称之为丑的那种东西则相反,它是我们所没有认识的那个庞然整体的一部分,它与整体万物协调和谐,而不是与人协调和谐。这就是为什么它经常不断向我们呈现出崭新的、然而不完整的面貌的道理。”⑧这就是说,艺术中和谐的形式总大致相同,而不和谐却是千变万化的。
四、艺术创作是最具个性化的创新行为
在审美领域里,人人都是君王。“我之为我,自有我在。”“我自发我之肺腑,揭我之须眉。”(石涛) “在这个美的王国,在艺术创作的领域,任何限制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反规律的。变化、差异和多样性是艺术的生命。”⑨“真实与表情应该是艺术的首要法律。”⑩真正的艺术家应敢于不悦时目,他心中应该有一信念:艺术的美只属于那些能感受到它的人们。
在艺术创作领域里,人人都得创新。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它总是伴随着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恩格斯说:“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种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道……”⑾艺术的发展同样如此——不仅如此,艺术活动是人类最富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于是,标新立异自然成为它的发展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艺术的生命,更谈不上发展。可以说,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是艺术丑得以产生的内驱力。
现代,随着现实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哲学上的现象学转向,主体论抬头,生命美学勃兴,艺术中出现重主体、重自我、重个性、重自由的趋势,注重表现主体精神的丰富、力量和痛苦,以满足社会日渐复杂多样的审美需要。正如庞德诗中所说:“需要的是现代的舞台/而不是雅典式的优美模样。”丑在现代艺术生活中愈发具有存在的合法性。
当然,“故为丑拙”也是不可取的。纯然的丑的形式的罗列和堆砌,达不到艺术丑的质的规定性,同“务为妍美”一样,难以构成美学价值。
      
注: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   535页
② ③ C·J·杜卡斯《艺术哲学新论》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11月第一版16页、14页
④ ⑨ 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6年12月第一版62页、89页
⑤ ⑥ ⑦ 转引自熊秉明《罗丹的美学》,《关于罗丹》文汇出版社    1999年6月第一版 37页、38页、38页
⑧ 雨果《〈克伦威尔〉序》,《雨果论文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 37页
⑩莱辛《拉奥孔》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9年版 18页
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   233页
                                 

月光保镖 发表于 2004-8-27 23:06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艺术的美只属于那些能感受到它的人们”。
有见地,高手!
欢迎子庸进驻公社!

苏莹 发表于 2004-8-28 16:37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拜读!

张子言 发表于 2004-10-30 16:27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此文作者对所论观点还没有认识透彻便进行论述,未免有故做惊人之语的嫌疑。
一、“丑是艺术中理所当然的合法存在”:这就能说“丑”就是审美对象吗?
“从书法作品看,显而易见,优美并不是书法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审美形态,更不是书法艺术美的唯一形态。”是的,除了优美还有壮美等等,但绝对没有丑,因为它和美是水火不相容的。
从艺术观念看,春秋时,老子提出“大音稀声,大象无形”、“大巧若拙”,庄子则将“朴素”、“法天贵真,不拘于俗”、“不失其性命之情”等作为美的最高存在“大美”的审美特征。唐宋禅学和宋明心学兴起后,书家提出“无形之象”(张怀瓘)、“无意于佳”(苏轼)、“不计工拙”(黄庭坚)、“精神为上”(李之仪)、“字无常体”(杜本)、“四宁四勿”(傅山)、 “发挥性灵”(朱和羹)。张怀瓘更是提出“风骨神气者居上,妍美功用者居下”(《书议》);黄庭坚则说:“凡字要拙多于巧。近世少年作字,如新妇子妆梳,百种点缀,终无烈妇态也。”(《论书》);徐渭说:“笔态入净媚,天下无书矣。”(《评字》);傅山说:“宁拙勿巧,宁丑勿媚,宁支离勿轻滑,宁直率勿安排。”(《作字示儿孙》)。此外,朱长文、姜夔、朱和羹等人,皆耻妍媚。这就是说,为书关键是“精神”、“性灵”,不在形式妍美与否。——这些论断只是在强调反对妍媚单一风格,并不是在倡导写的越丑越好。
二、“艺术不等于美”:是的,艺术是来表现美的,她不是美本身。
“艺术家的目的不在于创造美,而在于客观地表现自我。”——艺术家的目的难道在于创造丑吗?客观地表现自我的丑吗?
三、“丑的艺术形式更富表现力”、“相对于单纯的美,丑、奇、拙、朴等艺术手法当然更为多样”——怎么能将奇拙朴和丑混为一谈呢!
所以,还是回到美吧。丑只不过是用来衬托美使美更鲜明更强烈而已,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主角。

狂草王 发表于 2004-10-30 16:43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这个贴子最后由狂草王在 2004/11/08 07:49pm 第 1 次编辑]

丑进入艺术领域首先应经过创作主体地审美过滤。

张子言 发表于 2004-11-8 10:09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审美过滤是关键。

A高鸿 发表于 2004-11-9 11:38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书法艺术本身就是艺术哲学的范畴。
谈书法或说书法的优劣与否,关键是要看其审美的内涵深浅和审美价值的有无。“丑”和“美”不是表象的东西。

张子言 发表于 2004-11-9 21:43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高鸿先生,请说具体一点。

A高鸿 发表于 2004-11-10 00:16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下面引用由张子言在 2004/11/09 09:43pm 发表的内容:
高鸿先生,请说具体一点。
还不具体呀?

张子言 发表于 2004-11-10 18:17

以艺术哲学视角审视书法艺术中的丑

“书法艺术本身就是艺术哲学的范畴”,此话怎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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