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收藏 发表于 2006-8-18 14:18

曹宝麟教授的文章是在诽谤,严重侵害刘炳森、吴东民的名誉权

文/卢杲


最近,曹宝麟发文批驳刘炳森、吴东民,在书法界引起轩然大波,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请看曹宝麟教授的原文,及本人附加的点评。


曹宝麟:我看刘炳森

刘炳森作古已年余,今天谈论他似乎比较合适.不可否认,他是凭借权力寻租才爬到这一步的.试想,文联选举,当选副主席都是各协会的主席,这应是章程所规定的.极不正常的是唯有书协例外,时为副主席的刘却当上了,这等于宣告下届书协主席非其莫属,专待群臣劝进沈鹏禅让了.他以拙劣而匠气的字聚敛的巨资用以沽名钓誉,佛学能知几何,竟也想买个主席当当.在他炙手可热之时,自我膨胀到连外行的领域也敢置喙.试举一例,书协机关刊物<<书法家通讯>>曾刊登一篇他的讲话,其中对最后一批颁布旋遭废止的汉字简化方案大加挞伐.当然,这批僭越的简化本不足取,但乱作批判同样不足为训.如一个"道"把"首"简化为"刀",刘氏不从审美立场出发,却揶揄云,你在路上看到一把刀,不要被吓死吗!(大意)见此高论,不禁哑然失笑.顺着他的逻辑,好象看到一把刀还要比一个人头更使人毛骨悚然了,这不是荒唐之极吗?其实,"道"及被改得不伦不类者皆属形声,所从亦皆声符,与会意字的意符根本无涉!如此浅薄虚妄,只能贻笑大方.书如其人,谁谓不然.不能想象假如刘真的黄袍加身,会给书坛带来什么前景.功败垂成,野心落空,真是老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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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杲的点评:

曹宝麟老师,您的第一句话就错的没边!您说“文联选举,当选副主席都是各协会的主席,这应是章程所规定的”.文联选举章程有这样的规定吗?请您拿出来让大家看看!据我所知,很多文联的副主席只是德高望重的文艺家或是刚退休的老高干,并非只有各协会主席才能当选.您在文中使用了“试想”“应是”这样的词汇,说明是您的臆测,没有证据!
因此您的立论是错误的,接下来就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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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宝麟:呼吁揭露真相-------仍不离刘炳森的主题

刘炳森死前的几年里,以准主席的威势把持了中国书协最重要的部门------评审委员会.他首先引挽海南省书协主席吴东民为其副手.看到公布任命,至少我是惊诧莫名的.海南作为建置方十多年的边远弱小省份,文化底蕴根本无从谈起,那么究竟是书协工作开展得出色,在历届国展中取得骄人成绩以显示其卓越领导才干了呢,还是吴本身学术书法矫然角出忽成同人钦羡的新星了呢,我看都不是!在吴未入"中央"前,我到过海南,闻知其口碑并不为佳,别人对他平步青云只是归结为万宁人多出奸诈之徒而已!此人今已顺理成章地升任副主席,是书协中最使人腹诽的人物之一!那么,作为普通会员的我,应有权质问:他到底凭什么赢得刘的青睐并得到重用?其中有无权钱交易的肮脏勾当?进一步拷问:刘的巨额资产难道都是干干净净地靠一笔一画换来的吗?这重重黑幕必有知情者!我呼吁有良知的人挺身而出进行无情的揭露!我也坚信冰山一角终有大白天下的时日!刘窃取评审的尚方宝剑后,做得最恶劣最不得人心的事情,莫过于以"传统"和"正统"自居,打压探索中的"现代书法,"贬之为"丑书".且不论这是否有践踏民主破坏双百方针之嫌,单就其以身作则更十分滑稽可笑.他自视为美的化身,他不是曾夸耀北京他写的公厕二字,能令洋人觉得肮脏的去处也很美吗?但就是这样一个连精粗优劣尚不甚了了,而又开蒙远在汉字简化之前却连"范"姓不能"还原"也未弄懂的人去发动一场运动,完全使人深信不疑其之所以祭起反丑法宝,乃是借题发挥意在清除异己以售其奸!刘艺先生在会上冷冷地甩出一句"俗书也要反",只可惜当时大家并不理解其深意所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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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杲的点评:

曹宝麟老师,您的这些话更是漏洞百出!
首先您把吴东民副主席的升迁原因归结于“万宁人多出奸诈之徒”,并说“海南省没有文化底蕴”,这些话是带有明显“地域歧视”的.为什么海南人就不能当书协副主席?这话与说“海南学生没有资格到北京大学读书”一样的荒谬!
接着,您质问吴东民有无权钱交易的肮脏勾当?在媒体上说这些话是要负责任的,您有证据吗?请拿出来.
最后您拷问“刘炳森的巨额资产难道都是干干净净地靠一笔一画换来的吗?这重重黑幕必有知情者!我呼吁有良知的人挺身而出进行无情的揭露!我也坚信冰山一角终有大白天下的时日!”您的这些话为何不在刘炳森在世的时候说?现在死无对证,你让税务局向谁去取证?让法院去掘刘的坟吗?
您呼吁“知情者”出来揭露,说明您是不知情的!您是在臆测!是在天马行空的想象!我对曹宝麟教授您的想象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佩服,佩服.

现在是法制社会,说话要有证据,特别是在媒体上发言.否则就是诽谤、诬告,往刘炳森、吴东民身上泼脏水.曹宝麟教授,你知道你的所为给刘炳森、吴东民两人的名誉造成多大损害吗?如果吴东民先生或刘炳森先生的配偶子女以诽谤罪、侵害名誉权起诉你,你绝对会败诉。
在此,本人恳求吴东民先生与刘炳森先生的配偶子女,宽恕这位暨南大学的老教授吧,他是个法盲。就让本人给曹宝麟教授上一堂普法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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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步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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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http://www.59art.com/dispbbs.asp?boardID=47&ID=306&page=1

chnwgz 发表于 2006-8-18 19:40

老曹很让人失望

老曹的种种言行很让fans们失望,呕吐,
形象坏了,其书法作品也随之暗淡了,
接下来的日子自会更失落,更空虚,
只有再掂着大肚子骂人了,
又会被更多人所唾弃,
自己的路自己走吧,
但愿一路走好。

博览群姝 发表于 2006-8-18 21:01

原帖由 chnwgz 于 2006-8-18 19:40 发表
老曹的种种言行很让fans们失望,呕吐,
形象坏了,其书法作品也随之暗淡了,
接下来的日子自会更失落,更空虚,
只有再掂着大肚子骂人了,
又会被更多人所唾弃,
自己的路自己走吧,
但愿一路走好。
:lol

林荫下 发表于 2006-8-19 13:17

只怕是经不起调查哦!!!!

米芾的弟子 发表于 2006-8-20 18:41

诚心缘 :

我真的不敢相信一位教授竟然说了这样的话,真的是很让我失望啊``即便您老人家说的是真的话,那您也不要那样说我们海南吧`~至少我们海南和您们广东是邻居耶,也不要说的那么绝吧~
明白和您老人家说吧`~我就是海南琼海人,知道琼海没?和我们的吴副主席家乡万宁相近啊~
海南的书法正在不断的发展,虽然远远没比得上山东河南江南等地方的水平,但是我们海南人在努力啊~
虽然先天没有给海南一个好的条件发展书法,但是我相信我们海南定会加倍的努力学习其他省份的经验,不断的提高我们自己的水平.
我想吴副主席也会是这样想的``
可能您们现在想知道我是谁了啊~~想想这人到底是谁哦`竟敢在这里撒野,呵呵`~告诉您们,我不是什么大人物,我和平常人一样,不象那些有了几个水平的"书法大家"就小看那些水平正在提高的地方,哎呀这真的是我们国家的悲哀啊`~当然这个也不只单单是我们书法界的悲哀,也是当今社会的现象之一啊这好比就是我们国家贫富差距一样的道理啊,有钱人永远有钱,没钱人永远没钱;有钱人看不起没钱人,不过还好,重要的是:没钱人对得起自己!书法上就是,水平高的地方看不起水平底的地方,没给水平底的地方学习发展的机会,不仅这样还贬低那些地方,还到处说人家这啊那啊的~哎呀,真的很悲哀啊,西部人有时候真的让东部人看不起,也是一样的道理啊!送一句话:贫能知足心常富,贱不求人道自尊
好了`~说了这么多的废话,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看不惯有些"大书家"看不起我们海南,作为一个海南人,况且我又是一位热爱书法的人,不得不说出自己的看法,不然的话我对不起自己学习书法的这几年啊``还有重要的是对不起我们海南人啊`~
我是海南琼海市人,现在就读成都理工大学广告学本科二年级,热爱书法,国画,篆刻等艺术.
http://www.freehead.com/viewthread.php?tid=6536440&extra=page%3D1

中国书法收藏 发表于 2006-8-30 08:23

原帖由 米芾的弟子 于 2006-8-20 18:41 发表
诚心缘 :

我真的不敢相信一位教授竟然说了这样的话,真的是很让我失望啊``即便您老人家说的是真的话,那您也不要那样说我们海南吧`~至少我们海南和您们广东是邻居耶,也不要说的那么绝吧~
明白和您老人家 ...
:lol:lol:lol:lol

灌水圣 发表于 2006-8-30 12:33

一个民事问题非要扯到刑事责任上面去.呵呵

灌水圣 发表于 2006-8-30 12:34

看看他引用的法条,就知道不懂法律

中国书法收藏 发表于 2006-8-30 16:49

原帖由 灌水圣 于 2006-8-30 12:33 发表
一个民事问题非要扯到刑事责任上面去.呵呵


你的阅读能力有问题!还有你的照片让人恶心!

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灌水圣 发表于 2006-9-2 15:06

原帖由 中国书法收藏 于 2006-8-30 16:49 发表



你的阅读能力有问题!还有你的照片让人恶心!

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 ...
算了,不跟你这个假女人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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