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附: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错
是准公众人物
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