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19:50

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图)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图)

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图)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23日 09:28 时代周刊
http://collection.sinaimg.cn/plfx/20110623/U5566P1081T2D29818F6DT20110623092818.jpg 范曾 http://collection.sinaimg.cn/plfx/20110623/U5566P1081T2D29818F7DT20110623092818.jpg 郭庆祥


  本报记者 李怀宇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李公明
  范曾状告《文汇报》及作者案如同一部电视连续剧,第一集终于演完了。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而法院则驳回了原告对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则表示:一审法院在此案审判日没有通知当事人,而是直接将判决书寄出了事,这违反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规定。
  范曾无声,被告高调
  消息公布后,本报记者试图联系范曾进行采访,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一审胜诉的原告依然无声,而败诉的被告依然高调。
  2010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文章先后被众多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此案经过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2011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当事人皆未出庭。
  2011年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当天有三个案件备受瞩目,分别是药家鑫案、李庄案、范曾状告《文汇报》及作者案。前两个案子后来得到公众相对认可的判决,而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侮辱之间的界限,在一审判决之后,许多人似乎还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在2011年4月22日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举例认为,被告的文章中有“装腔作势”、“自我吹嘘”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还说到“虚伪”,范曾是公众人物,这些言论当然会造成对范曾负面的社会评价。而原告所举的精神赔偿索赔的证据是医院的内科诊断。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告的普通病情经过5天的普通治疗已经基本痊愈,由此更加证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原告的病情确定,也和精神损害有本质的不同。何况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的情况离此标准无论性质和程度上都差十万八千里。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内科诊断当作‘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索赔500万元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中生有。”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郭庆祥表示:“我认为艺术批评者对艺术作品创作中的乱象和创作态度的浮夸之风作出针砭,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是批评者社会责任的担当,应该大力倡导。‘虚伪’、‘才能平平’等等所谓贬损评价,在美术史论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这也涉及到人格和名誉的侵权,大概历史上许多名家都会跳出坟墓,为自己留得生前身后的清誉,打上名誉权的官司。”
  在网络上,不少网友贴出范曾当年在美术争论中的一些言论。吴冠中的“笔墨等于零”曾在美术界一石激起千层浪。而范曾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范曾与黄永玉的昔日矛盾也成为热议的话题,范曾的文章《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中,称黄永玉为 “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
  对此,郭庆祥在上诉状称:“纵观上述二文,范曾先生用词辛辣,堪称‘匕首与投枪’。《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反推,可见范曾先生对于负面评价当有相当承受能力。更何况,与上述二文相较,涉案文章真可称得上是和风细雨,被上诉人范曾先生的精神痛苦又从何而来?”郭庆祥进一步公开表示:“范曾对照自己的文章《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文中攻击黄永玉的恶毒语言更是侵犯了黄永玉的名誉权,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难道别人就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批评吗?”
  此案另一焦点是“流水线作画”。被告郭庆祥说,他曾花200多万元订购了范曾200张画,拿到第一批画后,发现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后来去范曾的画室看,发现范曾把10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在一审庭审中,被告律师出示了4张范曾流水式作画的照片。而在庭审后,许多记者问到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线”作画的问题,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是外行,对这一问题无法回答。不过,一审判决中似乎回避了这一焦点。
  文艺界的“彭宇案”
  富敏荣律师在得知一审结果后表示“这是文艺界的‘彭宇案’。”据他介绍:这是发生在南京的案件,大学生彭宇在马路上看到一个老人,于是上去扶她,但是后来老人的家属就来告他。当地的法院庭审以后没有证据认定就是彭宇致使老人摔倒的,但是最后法院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判令彭宇承担50%的赔偿,这就是“彭宇案”。“‘彭宇案’是近年来司法判决不当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因为‘彭宇案’宣判以后,在全国各地老人摔倒在地出现意外情况,没有人敢上去帮助,就怕到时候惹上麻烦。这个案件对全国造成的影响很大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当中对社会影响考虑不周,对法律适用把握不当。”富敏荣律师说,“我把范曾的案子作为文艺界的‘彭宇案’。一审判词讲到:郭庆祥的文章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法、以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的评价,比如说‘才能平平’等,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对范曾的作品、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这些东西都不能做贬损的评价,这将对我们的文艺批评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富敏荣看来:“这个判决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从本案来看,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艺术批评的文章,是他批评权利的体现,也是他言论表达自由的体现,是不违法的。这个案件的庭审中,郭庆祥举证了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的证据,主要有四幅照片,这四幅照片的来源是范曾的学生崔自默拍摄的,而且是挂在网上的。可见所谓的流水线作画,是有事实依据的。郭庆祥从收藏家角度提出流水线作画损害收藏界利益的问题,这很正常,也是他行使权利的体现;第二,他的文章讲到现在的一些艺术大师的画价格越来越高,但是精品越来越少,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整天热衷于讲学、出书、接受采访、炒作,所以郭庆祥认为艺术家还是要拿作品说话的。热衷于炒作,把自己的名声炒上去,把画价炒上去,这样的结果对整个社会艺术创作是不利的,出不了大师,出不了精品,据此郭庆祥的观点也是没有错的。他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艺术‘争鸣’专栏发表艺术批评文章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这样判,实际上是法律不恰当地干涉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的范畴,将会造成今后没有了艺术批评,实际上不利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原告范曾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批评的容忍程度也被媒体一再提起。此前有两个案例。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2011年,《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富敏荣律师认为:“范曾作为艺术大师,作为公众人物,在获得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容忍批评哪怕是尖锐批评的义务。同时,社会公众都有对作品及其作者的艺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我们法院不能通过个案,有意无意地剥夺或者限制社会公众的这项权利。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艺术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在古今中外历史上,艺术大师都是能容忍批评的,哪怕批评很尖锐,也都把这种批评作为提高艺术水准的一个动力,最终才成为大师的。那些不能容忍批评,一批评就诉至法院的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大师。”
  谁还敢去做批评?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在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表示:“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美术评论家、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则认为:“我一直诧异的是,郭指责范的作品是一种流水线生产的结果,缺乏艺术的独创性,即使言辞激烈,都似乎属于一种批评,而且主要针对作品,却居然成了‘诽谤’,居然被法院接受,现在居然还胜诉了!我怀疑我们的法律系统对‘诽谤’一词的理解是否有偏差?而且,以后谁还敢去做严肃的批评?哪怕批评有所偏差,甚至偏激,但仍然属于批评,不服的话,讲道理呀,干吗要变成一场官司?这事对艺术批评有负面影响,使真实的批评更加艰难。”
  有意思的是,李公明和杨小彦不约而同地举了世界美术史上一个著名的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著名艺术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和作家王尔德参观惠斯勒画展,对其中一幅作品《泰晤士河上散落的烟火,黑与金的小夜曲》发表议论,说此幅作品是“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观众付钱,实在是一种欺骗”。惠斯勒以侮辱名誉的罪名向伦敦白区法院控告了拉斯金,法庭判处拉斯金有罪,但只须支付十便士的罚款。杨小彦说:“这个幽默的玩笑,调解了两位著名文人的争吵,但惠斯勒却为支付一半的诉讼费而囊空如洗。”而李公明则说:“普遍认为惠斯勒是虽胜犹败,在今天看来这种起诉是根本不可能被受理的。虽胜犹败,这是两案唯一相似的地方。”
  杨小彦担忧中国美术界的景况:现在不少画家有钱了,财大也就气粗,此例一开,万一有画家对批评不满,就可以照此办理,打官司,谁还敢去做批评?“本来大家就对艺术批评不满,认为现在没有批评,只有表扬。现在可能更加没有批评了,因为一旦批评,画家就可以打官司,而且,富裕的画家一定可以打败不那么富裕的批评家。此案对中国文艺批评最大的影响是,有钱的一定可以打败没有钱的。文艺批评家不如画家有钱,于是也就没有谁会去认真地批评了,因为吃不起官司呀!”
  李公明则认为批评家与文艺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但是这种依存的实质是相互的影响和批评,而不是相互讨好和包庇。他说:“真正的批评家不会因此而不敢批评。”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19:52

法院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13日 14:11 新浪收藏
http://collection.sinaimg.cn/yjjj/20110613/U806P1081T2D28802F6DT20110613142426.jpg 判决书 http://collection.sinaimg.cn/yjjj/20110613/U806P1081T2D28802F7DT20110613142426.jpg 郭庆祥正在仔细查看判决书 http://collection.sinaimg.cn/yjjj/20110613/U5566P1081T2D28802F8DT20110613170624.jpg 在范曾画室中,大白墙上悬挂着十多张大幅宣纸,所有画面出现的都是相似的“钟馗”模样的人头像。


  新浪收藏讯 2011年6月13日,知名收藏家郭庆祥在京表示,已收到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结果中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且赔偿人民币7万元。郭庆祥表示,这个判决不公平,在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之间的法律界限画错了,为了维护文艺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一定要上诉。同时郭庆祥还强调,输赢不重要,也不是目的,最终还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力。
  郭庆祥称,流水线生产的作品不是艺术创作,一定不是艺术家的情感表现,因为它是一个类似于机器复印的过程,没有情感内涵,也不具备艺术感染力,更不具备时代精神。
  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没有点名地批评了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流水线作画”现象。
  郭庆祥在文章中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 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 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
  同年6月24日,《文汇报》“争鸣”栏目刊登了著名文艺批评家谢春彦的《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一文,文中有一段这样的表述:“还是以卖得火、吹得火、势得牛的范三官人为例,那种仗势霸气,硬而实软,华而不实,稀缺内养,呆板颟顸的笔致,貌似清雅的俗绿恶青,掺了些墨抑或石绿的冷赭肤色,手与足的结构亦并不合理协调的搭配,哪里还有什么好灵魂在耶!”
  2010年9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谢春彦及《文汇报》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谢春彦赔 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郭庆祥,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22号。
  被上诉人:范曾,男,193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碧水庄园21区17号。
  被上诉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法定代表人:胡劲军,社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实和理由:
  在一审宣判前,曾有人撰文指出:“范曾与郭庆祥对薄公堂,若能在法庭的公平秤上使是非曲直得以明确,那么,这场官司对文坛正义的伸张,对丑恶现象的抵制,当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反之,追求真善美境界者便可能成了灯火阑珊处的踽踽独行者,那实在是一种莫大的悲哀,是当代文学艺术深入骨髓的悲哀。‘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曲直,自有公论,及时的振聋发聩的文艺批评必将重获尊严,展示出应有的力量。”
  然而,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正当之文艺批评认定构成侵权,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以想见,舆论哗然近在眼前。而且若此判决生效,上诉人败诉不足惜,然中华之文艺批评事业将断绝矣!中华之艺术事业将倾覆矣!!中华之舆论监督事业亦将万劫不复矣!!!
  李长春同志以及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在最近发表的讲话中均指出,目前文艺批评界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甚至不健康的现象,存在文艺批评庸俗化甚至商业化的倾向,不管作品质量真正如何,一味评功摆好,甚至屈从于金钱和利益。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上诉人郭庆祥先生没有随波逐流,不甘做“吹鼓手”,而是基于一名书画收藏家和艺术评论家的良知和社会公心,对他认为有辱艺术的言行痛加挞伐,对偏离文艺发展正确方向的错误取向予以匡正,却被“坐四望五,以待来日”的所谓“大师”、“巨匠”告上法庭,更要遭受法律的制裁。我们不禁要问:所谓“大师”、“巨匠”难道没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若容不得批评,与学霸何异?而原审法院将正常的甚至是不点名的文艺批评判定为侵权,那么公民还有没有言论的自由?批评家还有没有文艺批评的权利?文艺批评界中,又还有谁敢站出来说真话?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在以下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严重错误,不能不予以指出:
  一、一、公众人物有没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
  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中,应该遵循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适当宽容的原则。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公众人物在献身于社会时应当放弃自己一部分利益;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民众批评公众人物时由于自身的地位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等于取消批评。
  早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一案中,法院即确立了“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公众人物有义务接受舆论监督,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是应当被特殊对待的。2011年,广东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本案被上诉人范曾并非是一名普通群众,而是一位公众人物。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包括负面评价。而且,针对同一个艺术家的艺术创作,有着不同的评价,并非怪事,而刊登涉案文章的栏目本就叫“争鸣”,各抒己见,一家之言,有不同意的可以站出来反驳。何以被上诉人范曾先生能够特立独行,可以对舆论监督说“不”,可以借助法律对不同意见者进行打压?
  二、二、公民还有没有言论的自由?批评家还有没有文艺批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对社会现象、公众人物有提出批评、进行监督的权利,并且有权将这种批评和监督的意见公诸于众。对新闻媒介、记者以及一切以各种方式参与舆论监督活动的公民来说,宪法35条是授权行规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开展舆论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党中央对学术评论历来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文艺评论、推动学术繁荣。2011年5月2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科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称:“要自觉加强道德自律,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坚决遏制科学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端行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在全社会树立科技界崇尚真理、求真务实,坚持说真话、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形象。”李长春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加强文艺批评作出重要指示。
  上诉人作为收藏家、批评家,对于文艺领域的现象当然有艺术批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上诉人言论自由的体现,也符合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于艺术的界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至于艺术作品的好与坏、批评的正确与否本来就不是一个容易定性的话题。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靠勇气去揭露和批评文艺界一些不好的东西,从而树立起对艺术真正的尊重。
  法官、法院以至于法律,都不能囿于对名誉权及其保护的偏狭理解,脚跟应当站在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立场上,要支持言论自由,对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要宽容一些,即使是有些偏激的言辞,只要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学术立场和观点的需要,而不是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只要是善意而不是恶意,批评者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学术批评的正常进行,才能够保障社会信息渠道的畅通,才能够保障社会的不断进步。反之,如果像现在的一审判决那样,在学术批评中使用一些贬义的言辞,进行一些负面的评价,就判令善意的批评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那么,谁还愿意、谁还敢冒着吃官司的危险,去推进学术的进步呢?
  三、三、言论自由、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构成名誉侵权。魏永征教授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和平衡》中指出:“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平衡点首先在于内容。就是说,并不是凡说别人坏话就都是诽谤、侵权,要看是什么样的坏话:
  第一, 第一,是真实还是虚假。
  第二, 第二,失实是严重还是不严重。
  第三, 第三,是事实问题还是意见问题。
  第四, 第四,是善意还是恶意。”
  言论的内容可分为事实和意见,事实是客观的,具有唯一性,而意见是主观的,具有多元性。在没有歪曲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论者基于事实阐述自己的意见,至于意见正确与否,则不应太过苛责。早在1992年,北京国贸诉吴祖光名誉权一案中,吴光祖文章用词包括“洋奴意识”、“好狂妄”、“混账”、“恬不知耻”等等,但由于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所发表的意见是出于善意。法院确认其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
  原审判决忽略了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不问上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发表的意见是否善意,仅仅以涉案文章中出现了“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便认定构成侵权,是极其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文艺批评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也有其自身的规律。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当庭给出了文艺批评的定义,上诉人对该定义表示赞同:“文艺批评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对文艺家、文艺作品、文艺思潮等所做的社会学、心理学、美学诸多方面的评价,应当具有良心和良知。要基于一定的事实,不具有恶意。”显然,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也认为,符合这个定义的就是正常的文艺批评,不符合这个定义的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上诉人文章所称的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均是客观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也均是出于善意,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
  首先,文艺批评允许对文艺家做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方面的评价,只要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所谓“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结合上下文可知,是针对被上诉人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的事实,对其艺术造诣、创作动机(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艺术价值)等作出批评。
  其次,文艺批评允许对文艺作品做美学方面的评价。原审判决称:“《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对其人格是否能做出贬损的评价容后再议,但原审判决竟然认为艺术批评对“诗、画、书法、作画方式”等也不能做贬损的评价,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那还要艺术批评干嘛,干脆取消艺术批评只允许艺术表扬好了。现在文艺批评界已经有一股文艺批评异化的不正之风,有人称美术批评处于“死水微澜没有学术争鸣的温吞水状态”,不痛不痒、溢美隐恶的评论,比比皆是,有的艺术批评更是被金钱和利益“绑架”,成了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批评家成了表扬家,极尽能事地唱赞歌,而生怕得罪了谁,以至于对咄咄之怪事居然鲜有人以为怪。由此看来,批评的环境若继续恶化下去,追求高品位艺术境界的艺术精英必将日渐稀少。涉案文章的出现恰恰给文艺批评界吹来难得的清新之风,法院却如此判决,岂非是要将文艺批评赶尽杀绝吗?
  最后,原审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影射上诉人怀有恶意,其逻辑是错误的,结论是荒谬的。第一,所谓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995年,距文章发表整整15年,以1995年的一次交易推论说2010年发表文章的动机存在“商业利益”,岂非滑稽?第二,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发生过交易行为就不能进行批评,这样的逻辑不仅可笑,也是对消费者的绑架。消费者买了不满意的商品,难道还不允许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了吗?恰恰相反,正因为买过被上诉人的画,看见过被上诉人流水作画,所以上诉人才更有批评的资格,其所反映的问题才更显真实。第三,原审判决似乎认为,纯粹的文艺批评确实不应构成侵权。既然如此,恳请二审法院一定要查明上诉人是否存在恶意,是否违背了良心和良知,是否在文艺批评中夹杂了什么见不得人的私心杂念。
  四、四、原审判决混淆了贬损和侮辱的界限。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前所述,上诉人反映的问题真实,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应该是“文章究竟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判决书提到,文章对被上诉人作出了“贬损的评价”,据此认定文章侵权。原审最严重的错误就是混淆了“一般贬损“和”侮辱“的界限。
  前述《新快报》诉《新闻记者》案中,法院认为:“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原告对贬责的评价当然有义务承受。”上诉人认为,既然是文艺批评,批评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贬”文艺家和文艺作品。如若“贬”就构成侮辱,那岂非所有真正意义上的文艺批评都构成侮辱?更进一步说,岂非日常生活中使用贬义词都构成侮辱?这是对侮辱概念的泛化,将否定性评价等同于侮辱是严重的错误。我们认为,构成侮辱最起码应符合如下两条标准:一,侮辱的主观标准是恶意;二,侮辱的客观标准是不文明的辱骂。
  法律绝不应当禁止否定性的评价,但法律应当禁止恶意的辱骂,这才是正当的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尺度。
  涉案文章中所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作品的评论,或是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或是上诉人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甚至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点名,表明丝毫没有故意降低对于被上诉人个人社会评价的动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文章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所谓“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只是表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艺术才华的不认同,而“虚伪”也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创作动机的质疑,联系上下文,这些词语至多只是极其普通的贬义词语,表明了上诉人对范曾先生的负面评价,尚不构成对范曾先生人格的侮辱。而原审判决将“一般贬损”与“侮辱”混为一谈,是对言论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文艺批评的恶意打压。
  五、五、原审判决回避重要事实
  “流水线作画”是否存在?这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上诉人认为,流水线批量作画的方式,根本不是艺术创作,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现象在美术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对作为国粹的中国画传统艺术的伤害,也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因此,上诉人才撰写和发表了涉案文章,对这一现象以及从中反映出的现今美术界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艺术价值的倾向进行批判。
  文中提到上诉人曾经向被上诉人范曾购买200张画,并看到被上诉人流水作画等,以上内容均属事实。一方面是上诉人亲身经历,有崔自默公布的照片为证,又有证人赵刚的证言作为佐证。文艺批评家解玺璋先生也曾在《北京日报》撰文指出“我是有幸瞻仰过范曾先生画作的,确如郭庆祥先生所言”。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在原审庭审中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庭自认了范曾先生确有流水线作画的行为。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所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上诉人认为通过批量复制、生产的这些美术产品,根本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这些伪艺术品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收藏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不能不痛加挞伐,这样的批评显然出于公心,又有何错,奈何要予以法律制裁?!
  而原审判决刻意回避这一事实,而将上诉人基于这一事实而发的评论判定为侵权,这样的判决好似空中楼阁,根本没有依据。
  六、六、原审判决自相矛盾。
  《文汇报》刊登了系争文章,如果系争文章中有侮辱内容,而且《文汇报》有过错的,《文汇报》必然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认定文章有侮辱内容、《文汇报》有过错,却称“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文汇报》刊登系争文章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何以上诉人撰写文章的行为竟然会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呢?http://i2.sinaimg.cn/cj/2011/0613/U806P1081DT20110613175749.jpg

  从上表中看到,上诉人侵权要件1~3和文汇报侵权要件1~3几乎完全一样。原审认定《文汇报》要件4成立,又认定《文汇报》不侵权,那么就证明文汇报要件中1~3当中至少有一个不成立。同理,郭庆祥要件1~3当中至少也有一个不成立。由此可知郭庆祥不构成侵权。
  七、七、不存在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的事实。
  在原审中,上诉人已指出,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正常的艺术批评和艺术争论并不会降低艺术家的社会评价。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家的创作风格等,本身就应当允许批评家和普通民众进行评价。更何况在涉案文章中,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指名道姓,要不是被上诉人自行对号入座,提起诉讼的话,一般社会公众根本不可能从涉案文章中直接联想到被上诉人。
  而且事实证明,涉案文章刊登后,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不但并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在学术领域,去年12月被上诉人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在艺术市场,去年11月被上诉人作品在2010嘉德秋季拍卖会上连创佳绩,其中一幅《竹林七贤图》更以超出评估价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其余画作也无一流拍、皆以高价成交。可见,所谓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并不存在。
  至于精神痛苦,我们姑且不论被上诉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承受的容忍义务,只要看看被上诉人自己的言行,就不难发现涉案文章根本不可能给被上诉人造成所谓的“痛苦”。
  90年代初,美术界最热闹的话题是中国画笔墨价值之争。吴冠中的惊人之语“笔墨等于零”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画坛引起强烈反响。其后,范曾先生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
  而在范曾先生另一篇脍炙人口的大作《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则称黄永玉先生为“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并描述称有一次“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从十五个角度向黄永玉先生发起进攻,贬斥其人品、艺术。
  纵观上述二文,范曾先生用词辛辣,堪称“匕首与投枪”。《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反推,可见范曾先生对于负面评价当有相当承受能力。更何况,与上述二文相较,涉案文章真可称的上是和风细雨,被上诉人范曾先生的精神痛苦又从何而来?
  批评不仅是文化建设的动力,而且批评本身就是创造性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唯有观点鲜明、是非明确的批评,唯有“逆耳忠言”,才能使人警醒,才能助推文艺创作向前发展。真正有艺术信仰、不负丹青的画家,面对批评当虚己以听、反躬自省,这不只是个人胸襟、气量、境界的事儿,也关系到营造一个开展正常文艺批评的良好环境的问题。
  人格不受侮辱与诽谤,但应当接受批评与监督。人,特别是名人,不但要受得褒扬,也要经得贬损。法律要维护正义,而非护短。
  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被上诉人赢了本案并不值得高兴,若二审不能改判,将是被上诉人之不幸,我国文艺批评之不幸,我国文艺界之不幸。
  为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舆论监督、鼓励文艺批评,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19:52

范曾状告郭庆祥案件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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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19:54

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23日 18:15 新浪收藏
http://collection.sinaimg.cn/yjjj/20110623/U5826P1081T2D29905F6DT20110623181530.jpg 现场图片


  新浪收藏讯 6月23日下午2点,“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北京举行。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曾就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次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将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进行,新浪收藏频道作为独家网络媒体支持全程报道。
  杨立新: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召开的“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案研讨会”现在开会。
  我们用了很短时间筹备召开这次会议,这次会议体现了我们各界联合对一个判决来进行研讨,我们参加这次研讨会不光是法律界,而且法律界又分好几个学科,有民法学、宪法学、传播法学、新闻传播学界、新闻传播界、文学艺术界评论、收藏界专家。有这么多学界学者在一起召开法律研讨会以前也不多,我先把参加会议的主要的专家先介绍一下:姚辉教授、陈传席教授、李大钧教授、朱小钧教授、朱其教授、匡敦效教授、郑文明教授、张鸿霞教授、郭国松教授、李丹林教授、展江教授、王四新教授、朱巍教授、李国民教授、王松苗教授、徐迅教授、张千帆教授。
  我们召开这样的会议有一个宗旨,就是怎么样看待我们社会当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个案件范曾和郭庆祥的案件,包括《文汇报》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怎么样对待正常批评和侵害名誉权界限。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社会当中经常遇到,我们在讨论范曾案件的时候,我们会想到几年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纳西鼓乐的案件,那是法律界批评的案件,强烈表示对犯罪不满,没有划清学术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很遗憾判决就是判决,我们没有办法由学者写一份判决。我们今天开这个会议不仅仅对社会现象技术批评,同时我们对司法当中的一些判决我们也提出我们的意见,这样我们从学术角度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姚辉我们有一个讨论,姚辉我们离现实生活很远,我们仅仅搞学术讨论。我们搞学术研究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对社会争执的问题我们直接表达我们的意见,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我们组织这一次研讨会就是这样一个宗旨,都已经发生社会现象,对已经发生司法和裁判明确表达我们不同的看法,这样不仅仅能够推动法律的进步,推动司法的进步,同时还对促进我们社会生活不断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文明的程度。
  还有一点,关于在媒体上进行批评,这里头是不是涉及到侵害名誉权的问题,涉及到很重要的武装就是媒体侵权的问题。最近这两年当中大家对媒体侵权的概念,多数人赞同态度的情况下,也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批评的意见,认为根本不存在媒体侵权的概念,而且变成了社会文化遗产,对这个问题我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这个案件不仅仅是媒体侵权,把它深入研究,研究的更好才能更好保护媒体的权益,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表达自由。
  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在这些方面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我们热烈的欢迎各位专家来参加这次会议,并且听到大家提出精辟的意见,祝我们会议有一个高的水平,谢谢各位。
  我还说两个事情,专家特别多,每个人发言不准超过5分钟,大家把自己精采话叙述出来。这一次研讨会是新浪收藏提供了直播,向他们表示感谢。
  姚辉:谢谢杨老师,谢谢到会各位,我也想强调一点我会铁面无私公正执法,我今天还是严格执法,我到点提醒一下,前面的部分抓紧时间,后面还有自由讨论阶段。另外原来安排上面杨立新教授第一个发言,他刚才说他不想作为主办单位讲的太多,他认为应该让来的各位嘉宾和专家们多讲,所以他他可能放到后面,他还有总结、自由讨论可以说。咱们顺序往下,接下来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发言。
  王松苗:这个案子大致我看了一下,第一个感觉这个案子可以讨论点不是很多,没有有多少争议的东西。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一个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个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第三个方法怎么说,相对应有三个东西,事实、意见与情绪。判断这个案子,个人游三个东西,第一个评论的依据,他的事实是不是可信,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诚实评论是不是有诚意,评论的情绪一不是把握适当,没有侮辱。第二个判断基本一致,不会有大的争议。这里面最难就是第一个,评论依据是不是可信,第三个评论依据怎么把握,有没有侮辱。我自己把评论的依据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个已经传播自然规律,还有社会公里、社会现象。第二个媒体公开传播的事实。第三个没有传播但是足以确认的信心,包括传言等等,就是本案的情况亲眼所见的事实。昌平法院判决,我之所以有一些看法,不是因为它的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它判决里面没有拔十失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了一句贬损性语言,任何评论都有贬损性,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与这个案子有关的案子杨小民诉朱良配的案件,这个人图书大赛买书,买了以后发现诗没有几本,所谓的诗人获奖自己拿钱买出来,我到图书市场买书根本不存在书脱销的问题,结果那个人不相信了,这样就打官司,一审法院认为你这个不行,你自己判定事实要举证证明。这个案件也是这样的,你说郭庆祥范曾书和画要不要证明,这个事实证明,后面评论就是情况表达的问题。一审法院总体上认为讲不规范,会使读者对这本书出版甚至是否符合鲁迅文学奖评价提出质疑。所以这种情况下他认为第一你事实依据不存在,第二个描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赔偿7万元,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这些东西讲来讲去属于文学评论中正常文学批评,主观上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但是二审也认为用一些用词方面不当精神抚慰金2千块钱,前面做了一些道歉。两个判决一比一审超过评论的范围,二审属于正常文艺批评的范围,涉及到我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评论的公正性问题。诉新闻出版报的过程中,于教授说钢铁怎样炼成这篇文章,余一中教授文章比较左,说这本书非常糟糕,炼出一堆废铁,定义就是向左,这个教授新闻出版报和作者说反对超出正常学术范围,也给他上纲上线,坏有政治目的和怀有自己狭隘眼光。在这个案子判决当中探井普罗区法院发表动机是欢迎读者讨论,并没有伤害作者的动机。把意见和事实分十分清楚以后,名誉权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置换非常简单的问题,那个是事实,那个是意见,法律不需要意见对与错,意见对与错道德来评判。法律证明事实是正确,一审判决涉及到第三个问题就是情绪化表达问题,到底表达了什么程度,才可以不获得侵权,国际上有一个公正的原则,对于夸张不符合逻辑讽刺挖苦讨论有合理性受到保护。中国有一个难以区分的东西,什么是侮辱,这个词不太好把握,我们看看辞典里面好多东西也还是不一样,去年徐老师搞的一个研讨会,德国是禁止谩骂评论。举个例子,有一个人把作家海因里希侮辱了,文章批评作者作品的话,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说本人是无知无知毫无才华,跟文章内容没有关系,我推定你有伤害那人名誉的故意。这个判决跟我们国内一些很多判决比较起来非常有意思,李国民一会儿会讲,我们国家在关于使用什么样的词才不构成侮辱的时候是大相径庭,有的说恶霸、妓女都没事,有的稍微批评就不行,这个判决不一样,情绪把握非常难。一审认为使用贬损这是远远不够的。
  姚辉:可以看出来王教授事前做了很好的功课,我不忍心打断他。
  徐迅:我看了案件判决书,判决书的总的来说这个判决说理部分非常的简单,如果案件还是两个被告,第一被告就是郭庆祥发表激进评论的作者,涉及到侵权评价是280多个字,分成两个观点,我针对其中一个观点,我觉得可能是不是判决里有一些说法是有一些误解了。
  首先,是不是报道的文章,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的。名誉权制度保护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媒体文章或者报道这个人做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本身会导致他在一部分人当中评价会有降低,甚至也导致他痛苦,但是这个结果是不是公正的呢?如果确实做了一件事,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降低就是公正的。法律保护是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因此评论或者批评所依据的事实特别重要。事实是不是存在,如果确实存在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的话,那么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身就是公正的,法律不是保护这种不受批评的权力,而是公正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否则的话所有政党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形象降低,也会被受批评者带来痛苦,是不是都导致侵权,这样侵权法就是不对了。
  第二个,是不是文章用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侵权。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什么词语在艺术评论中出现,什么样不能出现。第一个是不是侮辱人格,第二个要看上下的语境,如果一片评论文章指出事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在这个判决里指出几个形容词,这样贬低形容词,我同意王松苗的意见,这样形容词降低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这是远远缺乏逻辑的论证,是完全不够的。
  还有一个观点,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退一步说发表文章的郭庆祥,他确实对范曾诗书画人格作出负面的评论,这是观点和意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同样针对流水线作画范曾学生认为这是精湛艺术,这是大艺术家必由之路。郭庆祥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所谓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某人获得了盛赞无数如日中天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1%甚至就是他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力表达,我们是可以评价某一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确实不能轻易给人戴上错误或者侵权这样的帽子。因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比如说谁的地位高、权力大或者有智力或者金钱多,谁就是真理当然代表,我们人类这种智慧和追求真理的思想,就变得毫无价值了。所以对于批评意见的反驳,最好的办法是论战,就是发表意见反批评,我就说到这儿。
  张千帆:这个案件也确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就目前来看我们也会对侵权案件进行系统研究。这个案件和提到的案件来看,法院提到事实和观点、意见、见解区分不是很清楚。国外是诽谤法,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都有一个错误的方面。某一个陈述是错误就是有一个正确的版本,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区分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我们知道在哲学上常识是什么特?只有事实才有正确和错误判断标准,人的观点都是个人的,我喜欢什么你不喜欢什么,这不能强。徐教授也提到,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但是人们基于真相所作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全体人身伤呢?这个立场正确依据又何在,观点和评论不可能客观的,我觉得讨论这些问题的前提,要分清楚事实依据、评论和意见。
  当然这两者之间有时候不是太好区分,德国有过一个案件,社会民主党把基督教民盟候选人称之为欧洲纳粹党,结果被起诉。德国法院按照事实和价值之间区分判决,这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决。欧洲纳粹党部存在,没有这个党,也许在德国也写纳粹党,欧洲大陆没有。社会民主党在攻击对方贴上一个道德标签。我们知道纳粹是坏的,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决。在这儿看他们讲这些话,有的话可能可以构成事实判断,比如说画人物画是连环画放大,画几个主人都有复印似的东西,人物造成大同小异。这一类判断是不是事实判决,还是带有价值的成分,或许是两者的混合,这都有探讨的余地。也许画家可以站出来讲,他画的画千姿百态,不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可以有效反驳对象。前提是建立一个区分,关于负面评价,正如我们没有什么权力对坏话,没有什么义务说好事,我就是负面评价,比没有权力把我带向法庭。我说的某一件让你不属实的事实,而大家都可能会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之上对你作出负面评价那是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法院澄清真相,这也是有法理上的基础。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即使这个事实是错了,在这儿是不是当事人说这个话是不是可以被允许,也要看情况而定。在这儿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我们看到韩寒博客不得了,他说一句话接受到比一份报纸还要多,即便对他有不实的报道或者某些言词,他完全可以通过辩论的形式,为自己辩护。能够有效位自己辩护,法律就没有必要干涉。这个案件判决取决这好几个因素,最后一点还是要落实到我们保护是名誉权,首先要考虑名誉权有没有受到侵犯,作者作品销量会不会因为这个评论而降低,如果报道的事实是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所说这句话到底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还是客观事实。另外一方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也包括画家本人社会的知名度,他自己的话,法院审查案件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才能够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我们在这样考虑到不同价值之间相互冲突,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保障,但是可能在当今中国是不是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说法院判决导致美国沙利文案的效应,对中国社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先说这么多。
  姚辉:接下来有请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巍博士发言。
  朱巍:最近参加了杨立新和姚辉中国消费者法学会,最近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我从专业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案件判决完完全全有问题,最基本法律没有搞明白。
  首先,这个艺术品是不是消费品,在十几年前还有争论的话?那个时候生活水平不高,摆在艺术品消费不是一般陈或者个人能够完成。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买在艺术品放在家里,这个不完全排除个人消费的,徐悲鸿假画获得双倍赔偿这个案子已经定论,消费品包括艺术品的消费,这个艺术品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品,这个案子的被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代表。
  既然是消费者的话,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他应该拥有。我们说一个典型的权力就是监督权。监督权行使方方式就是批评,消费者怎么监督?能去找厂家还是找作者都是不容易实现,最容易表达自己直观情绪的手段就是批评,通过媒体的批评和各种渠道的批评,只要这种批评不是恶意故意造成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而且应该作为一种权力受到保护。
  第二个,作为消费者就应该拥有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自己的知情权,他知道这个画通过流水线制造出来,他会不会花钱买这个画。第二个买回来自己观赏,如果画都一样没有必要买了。从这个角度被告不知道原来通过是通过流水线作画,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包括消费者本人知情权,更重要包括其他潜在消费者知情权,我们都知道三聚氰氨奶粉,我没有喝到三聚氰氨奶粉,除了一件事情之后,相关媒体和受害消费者有权力和义务把这件事情曝光,让社会上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情,我避免买三聚氰氨奶粉,我避免有催化剂的东西,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有一种权力,也算是义务。被告写出这篇文章,没有没有触犯法律,而且应该得到提升这种事情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被告知道这个画是假的,有没有权力批评呢?消费者知情权明知道有瑕疵的产品就失去自己的权力,他买了这种画,他发现流水线作画就是很难看,他就可以评论。如果不知道就是欺诈的问题,我认为此案被告可以反诉请求双倍赔偿。
  姚辉:对消法角度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李国民:本文的评论从题材上来看,属于一种文化艺术方面的评论,文化艺术方面的评论是非常重要的类型,我在做课题的时候曾经对近年来发生720个新闻侵权案例做过一个统计,其中筛选出83个评论侵权的案例,而在83评论侵权案例中,光关于文书评论就有16例,仅次于新闻评论最重要的评论类型。新闻评论和文书评论之和找到评论总数三分之一。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分析,我发现在中国法院审判评论侵权案件的时候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这个案子有有突出的表现。
  第一个问题,没有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区别。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不是说没有什么意义,他的意义就在于给法院一个你应该审查什么,没有必要审查什么这样一个指引。认清侵权依据应该是事实的真伪,而不是意见的对错。这一点在中国的法院一直作的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法院管了不该管的,应该审查轻轻放过去。以本案为例,本案文章属于文艺评论过程中,评论过程中加上事实上的陈述,比如说披露原告流水线作画,这是事实上的陈述。对于这个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该审查什么、不该审查什么,应该判定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对原告一种诬告。这个问题被告进行了举证,法院没有检查,该认定没有认定。不该归法院管的观点是否对错,法院以真理掌控者的身份,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了判决,直接认定文章对范曾人格的贬损,这是不该插手的地方插手了。
  第二个问题,认定评论构成或者不构成的标准严重不统一,也不太明确。一个最突出的表现评论言词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候辱骂构成侵权,有的贬损构成侵权,还有偏激就构成侵权。有的程度比较轻就构成侵权,更极端的例子方舟子肖传国一个在武汉法院审、一个北京法院审,完完全全作出不同的判决,武汉法院说是贬损,北京法院说不贬损。这个案子也一样,评论有贬损意味能不能构成侮辱,不构成侮辱腾不能构成侵权,这些东西都是有疑问的。
  还想说一点,这里面因为被告曾经收藏过范曾的作品,二人是交易双方,存在商业利益,所以说不是一个纯粹文艺评论。这里面因为存在交易行为,就对推定有实际恶意的议论,这是非常不妥当一种判定。如果说这个逻辑成立的话,以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有任何的批评,因为你跟他有商业来往,有商业利益,这样肯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我觉得法院这样创造性司法是让人很吃惊的。
  最后提供一个立法上的趋势。英国现在正在对诽谤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其中有一点改变了过去推定原告名誉受损做法,要求原告比较证明受到诽谤言词实质才可以适用,这应该是一个很有道理的趋势。本案是截然相反,被告举证没有对名誉首先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理会这些举证,直接推定他受到名誉上的损害,这是比较先进立法是背道而驰的。
  姚辉:感谢各位发言人严格遵守时间,我很不忍心打断,大家做了充分的准备,讲话很精彩,我们有60分钟自由讨论的阶段,各位没有发表完的意见在那个时候再发表。刚才我说徐迅老师商量一下,把茶歇挪一下,放到第三部分结束,这样的话我把权力交给王四新教授,进入第三部分。
  王四新:下面我们进入原定第三部分,现在是第二部分传播法适用的部分讨论,这部分有六位发音人,发言规则与上一轮相同的,也不再重复了。为了节约时间我们直奔主题,下面我们就请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展江:本案去年立案以后我们有一点关注,首先说一下这个案件我不太确定是不是创下一个记录,就是个人以新闻侵权为由起诉索赔540万,是不是个人索赔的记录,这是它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我们最近几年放在新闻事实上,这个案件针对艺术评论,而不是一般新闻报道。过去李国民先生说了,过去这么多年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针对评论的诉讼也有不少,但是最近几年应该说比较少,可能也算是第二个特点。
  我想这个案子判决是比较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首先大家刚才说了,在事实和观点的关系上确实没有根据,我想历史原因跟中国媒体转型有关,中国市场化媒体越来越强调事实和意见分开,但是评论中一定是观点和事实柔和在一起。如果针对评论法院作出裁决,现在具有贬损性,很显然法院所做相关的调查是非常不够的。首先,基本事实似乎没有质证这样的过程,也就是说被告提供了各种各样证据,甚至证人做了证明,证明评论中实际到的事实都是有依据,或者基本上有依据。原告没有说具体侵权的事由,认为有贬损性,这样作为原告胜出基本理由。我看了所用言词,判决书引用所谓贬损性言词,按照我的看法数量也不多,程度是非常轻的。我们相信以这样的标准,这种针对评论观点表达中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一般来说根据我个人调查,不太可能发生在传统大众传媒。传统大众传媒对于侮辱性非常敏感,何况《文汇报》这样资深报纸,又是上海在特定文化氛围环境之下的报纸,这种可能性更小。这里举一个反例,传统媒体偶尔有一例带有侮辱性言词会导致相关人提出诉讼,这个案例是广州家庭案,家庭杂志是著名出版家,省妇联副主席,因为个人恩怨丈夫在外面包二奶,在总编辑、执行总编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行贬损二奶的文章,这种事情非常少见,这个法院定性是站不住的,首先事实不够,没有发现偏离事实。第二部分言论还是属于评论的范围。
  还有两点我简单说一下。不久说陆游诉黄健翔案,导致陆游败诉。这个案件中郭先生也没有直接指明范曾本人,也只是说一个大画家,这个是不是也要做考证。最后一个是公众人物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事件中,包括在北京司法实践中,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肖像权侵权,在广州、上海都有。范曾不是政治人物,但是他著名画家,他的名誉权是不是多多少少,我们说在中国完全引进一个公众人物是很困难。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完全不考虑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更多的批评,公众人物有其他的救济渠道,这个因素完全不考虑是有问题的。
  最后补充一个小小的案例,来支持一下郭先生他的观点。在去年我看这个案件以后,我问广东一个朋友,我说广东一个画家朋友,说范曾这样的行为流水线作画有没有这种可能?他后来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就讲我曾经在90年代买过范曾画,范曾亲属跟他讲,这个画不是老爷子画的,最后落款印是范曾的印,最后对外说是范曾的画。还有一个例子,国际经验方面。我最近几年去法国讨论过,现在针对媒体的官司越来越多,所以我们法官现在不可能增设一个独立新闻方面的法官,是不是作出判决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
  王四新:谢谢展江教授基本遵守我们时间要求。下面邀请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
  李丹林:这个案子相关材料事先做了研究,在网上也看了相关的材料。刚才几位专家的发言,对于这个判决作出具体的结论和共识,这里面关于这样一些问题,我再说一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心得。
  首先,关于诉讼文章还有司法裁判的问题。我关注诉讼文章个人有一点点不舒服的感觉,这是不是对他作品评论,这已经涉及到对人身本身的一种表述,我想在今后的艺术评论当中,并不是我表明对这样一篇文章通过判决评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解决。因为你对于一种言论,你主观上什么样的感受,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那么让法院通过运用法律来去判断它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显然也超出法院能力的范围。我个人认为应该再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归法律,言论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拥有更多资源强势群体和个人,作为个人的权柄,这个时候社会正义很难实现。
  第二点,关于公众人物是不是容忍义务的问题。我看到在《文汇报》答辩当中,也提到了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容忍的义务,我个人在本案当中,作为原告来说不是一个事实需要他容忍的问题,如果他对于诉讼言论非常不舒服,他没有容忍的义务,因为容忍这个问题从美国的判例和相关说学,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当中,作为公共官员这部分公众人物对于对他的可能会构成失实和不当言论的容忍,而不是把这种情况放到其他群体或者其他事件。
  第三点,关于言论的问题,司法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会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艺术评论、学术争鸣本身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带来的问题,应该说最好通过言论本身来解决。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词,可以通过在媒体进行笔墨官司进行商讨展开辩论,通过这种商讨和辩论,可以使构成对一个人进行社会评价的环境的公众,对于事实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评论的公正与否有正确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层面来说,才能更好实现某个人名誉利益。相反一个言论问题,法院无法判决的领域,生硬作出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于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于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效应,也可以想到这个结果可能带来的问题,在公众把一个官司公众利益、艺术文化和市场良性发展变成一个狗咬狗一嘴毛的事件。这是我看到范曾对于郭庆祥文章里面说。
  最后一点,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白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对于我们广大公众和各界人士来提供平台,应该有这样一个新闻的责任和义务。
  王四新:《法制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先生。
  郭国松:我想几分钟时间简单讲一个问题,刚才各位学者们都讲到了,我隐隐约约从我们的今天会场我还是感到了担忧,我们从今天会场我还是看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今天在研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在纠缠举证的问题,让作者举证、被告举证的问题。我们都不能超脱,我们怎么让法官超脱。这个可能就是目前在名誉侵权问题上,特别是我们今天有一个更加限定的范围就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誉权案件,是一个公众人物,范曾是家喻户晓公众人物,这毫无争议,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现在是大师级的人物。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对待这样一篇本身属于评论所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如果我们让被告郭庆祥先生举证,他怎么举证,如果我说范曾的画就是垃圾引起诉讼,我怎么来举证。难道我提一袋垃圾跟范曾画做比较,法官鉴定垃圾和化是不是同类,这是不行的。
  公众人物是诞生于美国的判例,但是美国的法律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公众人物享有名誉权,只是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标准,包括公共官员在内所有公众人物你即使要提起对媒体名誉侵权的诉讼,要胜诉是没有可能的。美国一个公众人物提起名誉诉讼的侵权是毫无问题的,但是要胜诉是没有可能的。
  由此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在目前的立法问题和司法解释的问题。立法是一方面的问题,更多是司法解释的问题和司法实践的问题。大家知道在民法通则101条有一个非常简短一个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人格享有保护,禁止诽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跟这个意思差不多,工人法人名誉权受到侵权要求赔偿,不仅仅应该赔偿经济损害,还应该赔偿经济抚慰金。这面临一个问题什么呢?现行立法乃至司法解释没有对普通的公民的名誉权和公众人物民作出任何的区别和限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没有任何限制,跟普通公民名誉权采取一视同仁的这样一种标准,这使得我们整个目前名誉权案件,这里面名誉权案件中间一部分公众人物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还有另外一方面更大的东西,我们甚少有人关注公法人名誉权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非常严重的问题。把公法人名誉权跟普通法人名誉权相同,公民名誉权没有区别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没有规定一般法人和公法人名誉权,也使得我们这些依照公法设立,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依靠公共财政供养国家机关,居然主张司法名誉权,而且能够胜诉。这跟我们公众人物名誉权遇到同样的问题,又涉及到另外一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何多的问题,实践等于说遇到了一个困境,一个死结,最高法院为什么不作为呢?最高法院不做司法解释呢?我认为这个问题说的更大一点,与我们目前新闻立法遇到这样一个相同的问题,最高司法当局希望是采取这种模糊的逻辑,来处理法人和公民名誉权,不去把普通公民名誉权和公众人物名誉权做区别,我认为最高司法当局有这样一种意识,这是我个人的猜测,这也是主观也是评论,也不构成侵权。
  这里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们目前再一个国家没有宪政制度的情况下,在社会各界没有对这样一些问题达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法官能够做超乎寻常,超越当下现实的判决,有时候很难,非常非常的困难,乃至今天的学界在某些问题的看法仍然存在着差异,我想这个可能就是我们目前遇到更大的问题。如果我们单纯就事论事纠缠个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大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问题上,乃至最后促进我们司法官理念的创新。
  谢谢。
  王四新:谢谢郭主编,基本上还是一个守法。下面有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副教授张鸿霞教授。
  张鸿霞:大家发言这么多,我也比较渴望发言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众所周知言论可以分为事实性言论和观点性言论。观点性言论也就是意见,事实性言论有真假区分,虚假是诽谤,观点无所谓对错,观点被发表出来在观点自由市场进行辩驳才能展现出真理和谬误,这是基本理论依据。对于意见各国态度很宽松,一般以侮辱为界限,意见发表不是侮辱,应当是被允许的。既使是侮辱各个国家态度还是不同,很多国家对侮辱态度也是很宽松的,比如说德国以公共利益为分水岭,法院判定具有侮辱性,捍卫正当公共利益发表也是免责。英国依据某一种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有事实根据、诚实,第四点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评论内容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是诽谤的,也不应当追究责任。美国对于言论保护是最宽松的,在蓬勃大众传媒法里面介绍,美国诽谤诉讼纯粹观点受宪法修正案保护,如果纯粹诉讼不可能成功。还有澳大利亚学者马丁斯科特曼,他在文章中指出,即使侮辱作出损失,对于原告有冒犯,但是没有任何形式影响在其他人眼中的形象,侮辱损害和诽谤损害不一样。通过这些实例看出,观点发表应该宽松的观点,对与错都应该发表出来,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造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看一下本案,本案应该说从它的发表言论措词以及发表位置,他发表是《文汇报》争鸣版,可以断定这篇文章属于言论和意见。言论和意见分为批评性和非批评性。批评性的言论这一点需要跟侮辱相区别来看,咱们国家对批评性文章也是规定,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当不构成侵权。批评性言论和侮辱如何区别?这一点有一点难度,侮辱和批评性言论都有一点相同点,首先批评是否则而不是肯定的。其次批评是贬义而不是褒义,批评是令人不愉快,而不是愉悦。而且批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批评的本质,如果不具有这些特点就不叫批评,那就是表扬了。根据措词是否定的,就一帮子打死不允许发表,咱们看到满世界漂着都是表扬不是批评。侮辱是什么?发现对侮辱的定义,所谓侮辱以言行辱弄羞辱别人,他的同义词凌辱、侮辱、羞辱。从这些词汇的解释里面,可以看出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的措词。侮辱表现是非理性谩骂和丑化。谩骂是粗鄙或者下流的词语,通常是不讲道理,直接对人格尊严一种贬损。丑化一般通过夸张、歪曲文字和图象手段把特定人形象描写让人觉得这个人可憎可鄙。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措词,感觉郭庆祥这篇文章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是正当的批评,尽管批评是贬义、否定、令人不快,这种批评应该允许范围内。最后总结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帮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第二要有标准,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当时的标准普通理性人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一般理性人发生谩骂,也应当是公众允许的。曾经有两个工商抢小贩两万块钱,被手机拍到网上,网上就有很多谩骂,法院判定网站侵权,谁看到都会骂,这种骂应该允许。第三个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像德国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王四新:谢谢张鸿霞博士,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提的非常好,侮辱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通常是非常难以界定的,怎么样来界定呢?也提出一个基本思路,要结合或者涉及侮辱的或者涉嫌侮辱的言词,它所她具体的语境是什么样的语境,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言论治罪不知罪,越界不越界,很大程度取决于你在什么时间、地点、场合说的,这个非常非常重要。回到本案言论是在什么地方?是一个曾明性的栏目,给人一般印象就是关于某一个问题各方观点的汇总,也就是说这个问题不给你提供某一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你在我这儿发表言论或者说提出这种主张观点,对与错由你自己来用你的言论,用你的论证、证据来为你自己的言论负责。同时他也给人一种印象,我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观点,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撇开栏目本身不去谈,立马从文章本身入手这肯定有点问题了。
  下面爱请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郑文明博士,大家欢迎。
  郑文明:我谈一下国外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有什么基本观点。这涉及到公众评论抗辩的问题。英国诽谤法是英国法系诽谤法发源地,这个具有代表意义。有一本著作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构成有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被告证明评论是言论具有事实陈述,涉及到和事实据别的问题?英镑诽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司法实践,很多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英国诽谤法长期司法实践总结11条,根据11条把事实和评论区别开来。如果言论带有演义、推论、总结、评论、观察的性质,这种性质都算是评论。第二如果属于纯粹价值判断,体的言论属于纯粹价值判断,没有得到证实是属于评论。第三个如前述推演得出,这种陈述也属于评论。看郭庆祥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面我认为郭庆祥的言论涉及到对范曾先生绘画作品的价值判断,为什么是价值判断呢?我认为郭庆祥言论只是来评价一下范曾先生绘画作品对于社会、普通公众到底有没有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有多大,郭庆祥做了否定判断。第二个要件必须根据事实发的腈纶,这个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我们认为郭庆祥案子里面提出好多事实,比如说范曾作品是流水线作画方式,这是一个方式,而且范曾本人以及他的徒弟都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郭庆祥言论是一种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第三评论事项是公众利益,这个问题英国1863案例当中,这个案例总结出来所有涉及文学、音乐、艺术等等涉及到这方面评论都是属于评论,在这个案例里面指出来对于这些评论应该做宽松的解释,倾向于言论自由,对于评论做一种保护。第四个要件就是作者在做评论的时候,必须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意见没有主张恶意,郭庆祥判决书中间认为郭庆祥和范曾先生有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有商业利益说郭庆祥纯粹商业评论是不成立的,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把商业利益判断是否是纯粹评论的依据,这个是不成立的,这是四个要件。
  最后总结两点: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民事侵权的案件,上面判决司法模式言论自由保护意识是缺乏的。我看到英国有一个律师在判决书说到这样的话,你可以不同意我当时人的意见,当是你想生活在意见表达是被判定为非法的社会里吗?我认为这个应该给公民、新闻媒体针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诚实评论自由的呼吸空间。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王四新:谢谢郑文明博士非常精确五分钟说完。下面有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匡敦效博士。
  匡敦效:很荣幸参加今天的讨论,判决书内容大家都看了,我不重复细节。现在我想谈一点名誉侵权当中艺术路径,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郭先生这篇文章展江老师说是艺术评论,我非常的赞同。这个文章引起争论是学术争鸣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问题,郭先生这篇文章评论的对象是一个社会的知名人士,也可以用另外一个概念就是公众人物概念说。这篇文章评论的普通人,昌平法院判决引起起义会小得多,换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坐在这里讨论。因此这里的话题是什么?事实上说到底还是民法和宪法权力的关系,从根上是基本权力和民事权力关系问题。我们把学术争鸣、学术批判归入宪法创作自由的话,这是我们大多数被告媒体经常思维路径,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在哪儿?如果走这个路径的话,他批判作为基本权利的话,批评的对象范围就窄了,他只能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因此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文艺批评、艺术争鸣宪法47条适用的话就有问题了。我们遇到公众人物案件的时候,这个概念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也有使用,判决主文使用公众人物的概念,立法上还没有明确。我们现在直接用沙利文判决当中思路来说,公众人物就是要加害人恶意才有承担民意侵权责任。现在有一个问题?大陆法思维按照行为来归类,也就是说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你名誉侵权,美国沙利文作为身份构建,不同要件的做法,这个做法按照行为归类的思维是不太符的。美国的做法为什么这么做?在于方便通过公务人员、公众人物这种界定,把它归入国家行为理论当中。所以说它是宪法主导的形式,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是实在法主导行为,我们说表达自由的一个间接效力。从艺术上来看,回到公共利益免责自由的角度来说,可能更切合实际。因为它在我国有规范依据,而且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而且可以扩大到普通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利益判定权重里面,我们可以权衡的时候比普通人大得多。
  本案应该着重吨正一个命题是学术争鸣才能有助于增进社会公益,学术进步能够使多数人收益的命题。肖传国案子我看了北京高院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提到肖传国拥有容忍义务作为公众人物。本案是违法主权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被告一方来说不一定非得要走公众人物传播者恶意这个路子,不是被告方不愿意,而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公众利益的抗辩反而是有依据的,基本的路径可以这么走,就是公众人物到公众利益,再到违法行排除,再到侵权责任的免除。
  王四新:谢谢匡老师终于结束了,结束之前一小段说的还是非常的从重,我很担心,但是该结束还是结束了,还是感谢匡老师对于我工作的配合。我们这一段讨论就到此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匡老师在他的发言里面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去满足一个人,就像范曾这样人,大家看来对这种依据不太充足的需求,还是立足于更大的一种社会利益的诉求。比如像范曾这样公众人物,另外案件本身所涉及问题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目前文艺品拍卖市场,而我们大家在这儿不用讨论我就敢说有一个共识,目前这个市场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里面就是存在着大量粗制滥造,另外存在着大量随便乱鉴定,这两种导致在这个领域大量存在误导民众制造虚假繁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处理这种案子的时候,不把板子打在范曾或者更重要应该打的人身伤,反而打在对我们迫切需要纠正一种社会现象的人,他指出来的像皇帝的新装身边小孩,我去打那个小孩,我认为法院做法是非常不聪明的。谢谢,我们这一段讨论就结束,转入下一段徐迅老师您安排下一段,我不知道你和姚辉老师怎么商量的。
  徐迅:大家一起休息15分钟,再回来进行我们下一环节。
  张新宝:谢谢郭老师给我发表言论的机会。我们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一个案件,范曾是一个很著名的画家,郭庆祥先生是一个艺术评论家和收藏家,我相信他们大致的关系是这样的,我用我有限的知识,我写博士论文是写法律权益保护,我们对于侵权名誉权案件是民法通则第120条是这个条款。
  核心我想谈谈在我们法律规定下面,谈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它的前提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这种自住有了之后他们关系没有搞清楚过。这个案子我一直特别关注中间所发生的这些事实,但是郭先生对于范曾的艺术创作活动进行了批评,可能是不点名的,这样的创作没有什么艺术性,都在画钟馗都是千篇一律的。我们学术是需要有批评,大家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是不可能进步的,批评是他艺术、科学根本动力之所在。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我们是再一个合理的限制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涉及到侮辱方面,说你是混蛋、流氓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你艺术不行,说你这样的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这样基本上可以归入侮辱的范畴。我的文章经常有人批评,我检索一下写文章骂的,有一个律师买我一本书买亏了,张新宝是做编辑有三个错误,怎么可以出现这样的错误,买这本书是非常吃亏。人家有批评的权力,可以说出不同的看法,这样的批评对我是有积极意义的。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跟他再商量一下,把这个问题讨论再明确一些,我们应该有积极乃至有针锋相对学术批评和艺术批评。最近我碰到一个比较难办的事,由于我过去写了一篇文章,我没有理由不发表文章,他是批评的,中间有一个环节我不能控制,有一个秘密评审的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把讨论持续下去。我是一个主张学术、科学、艺术、批评的人,基于这样的信仰我认为郭先生批评是正当的。
  陈传席:下面请清华大学吴冠中艺术研究中心李大钧先生发言。
  李大钧:各位好,今天非常荣幸参加这样一个会议,我们对艺术界和收藏界,对于范曾和郭庆祥这个案件,应该说关注很多,本来以为是艺术界的事情,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公众的事件,所以我们有学习的愿望,来听听我们法学界、传媒学界专家的意见,从这个角度上感觉到学到了很多东西,非常感谢各位专家。我们以往艺术界比较关心和适用法律比较多是著作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界现在比较多研究拍卖法,社会上谈论拍卖界的问题。我们现在要面对一个名誉权的官司,到底属于那个层面,这方面艺术界还是不清楚的。多年以前吴冠中打过一个官司,就是所谓“炮打司令部”的官司,这是一个错案,法律界也作出判决。当时律师就打官司过程中,所采用明明是名誉权的官司最后用著作权官司,用著作权保护打赢了这个官司。比较遗憾在法律有判决下有执行,给吴先生造成了一生的遗憾。为什么没有打名誉权官司,因为非常难打,也不好打,也不会打。因为一直艺术界关注一下这个事件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样的走向,到底连带了或者影响了那些领域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仔仔细细看了《文汇报》答辩词,我觉得《文汇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媒体,我们一直以为它是在中国新闻传媒业是一个标杆型这样一个报纸,它有很多很重要的栏目,比如说《争鸣》,一直以来发表了很多有代表性争鸣型的文章。郭庆祥先生文章在《争鸣》栏目中不算很过分。《文汇报》答辩中我看到列举了六七条《文汇报》为自己辩驳没有没有违法答辩词。法院比较关心对于这样公信力,也很强大的专家队伍这样一个支持的媒体,为什么法院不采用它的答辩。那么《文汇报》如果就这一次评判中,比如说郭庆祥输了,《文汇报》是不是也应该认为它有责任或者它有失误。《文汇报》面对这个判决,它会有什么样的表白,还是它就默认,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还有一个法律,法律没有一审判决之前,它是一个大家都在围观、评判、期待的结果。昌平区法院是共和国非常权威政府执法部门他们判决了,昌平区法院法律专家或者资源是什么,是不是法院也可以给我们说法,有没有披露义务法律除了判决书之外,之内的答词对社会公众一个详解或者解说。今天听到传媒界专家的意见,关于名誉权关于侮辱词言词的界定给我们有所启发。我们以后要非常小心,写文章是很严重的事件,不可以不重视。
  最后我有一个感想。郭先生非常有学问,范先生是国学大家,本来不大的事弄的这么大,是不是也有很冲动有原因的这样一个可能呢,我们都在进行期待。谢谢大家。
  陈传席:下面是《艺术市场》杂志社社长朱小钧先生发言。
  朱小钧:简单说几句,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国现在的现状,我们这种独立性基本上完全丧失了,今天的文艺批评完全比封闭化,成为艺术生产各个利益链条各个重要的环节。这个问题并不处在批评家身上,而是处在我们艺术生态机制本身的理念。我们艺术圈各种学术研讨会很难听得到真正批评的声音,大家的批评研讨会更多是表扬的声音,如果作为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实话,你在批评家内部也是被大家所排斥的,当郭庆祥先生文章出现的时候,我们的大师级的国画家有这样的反映,也是我们可以预料得到,但是结果让我们比较意外,在我看来这个官司是资本和资本的较量,资本包括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的抗衡。这种抗衡在某种意义上和法律没有关系,判决结果对艺术批评本身造成非常大的伤害,会使真实的批评更加的困难,法律解决使我们艺术批评命题变成伪命题,能不能以最低标准看待艺术批评的独立性,我们通常希望我们批评家保持相对的独立,就是你不参与市场的合谋,不为低级粗制滥造艺术作品写文章,我是希望批评家能够做的事情。但是今天这种批评已经被完全的工具化,我们坚守独立自由个性是批评底线,个性也不是意味着责任。
  我讲一个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他发表议论,说一个作品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钱,最后法院就判决拉斯金有罪,要求他支付实践性的罚款。调节了两个著名批评家艺术家争吵,惠斯勒支付一半诉讼费而没浅了。这和按照今天郭庆祥和范曾的案子有相似的地方。
  陈传席: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朱其。
  朱其:谢谢这个会议对我的邀请,范曾诉讼郭庆祥想起鲁迅先生骂梁先生的文章,郭庆祥也把一篇文章做成范曾是资本的走狗,我们应该把范曾关两年三年。真正伟大艺术家不怕别人骂,历史上很多艺术家前50年被人骂,后来50年进入辉煌的历史。不会有伟大艺术家作品被人骂成垃圾作品就卖不出去,你有什么好怕的。
  第二个,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刚才听了几位专家谈,我也认为首先名誉分两种,一种法律保护一般公众核心道德尊严,比如说你没有强奸杀人,我说你强奸杀人,这构成核心尊严侵犯。还有一种公众荣誉,你不是大师,你说你自己是大师,我说你不是大师,这是否构成,这种是否构成保护。很多专家提到公众荣誉不构成法律保护的权力,而且在今天媒体社会公众荣誉完全是可以用资本操纵出来的,甚至你花几个亿的钱在五年到六年之内让各大媒体把你说成大师,这完全可以做到,这种公众荣誉应该受法律保护。这是一个比较草率的热定,混淆一般公众荣誉尊严和公众人物的保护的区别。
  范曾这些年一直在社会上宣传自己,这个宣传自己无非是两点,第一个他是一个艺术大师,每一件作品都是很伟大的。第二范曾对我们中华民族历史和未来非常有责任感的,可能这次郭庆祥先生文章有两点触及他的要害,第一个把他作品说成垃圾,第二点说是流水线作画,在美术界很忌讳的词汇,美术界是这样的情况,20张纸一字排开,先花20个树,再花20个鸟,流水线作画作业被传播开来,对画家市场销售、荣誉会有伤害。这种伤害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范围,艺术批评有两种:一种我用比较中性学术规范的词汇评价你的作品,我说你的社会价值不高,比较中性的。还有一种像鲁迅式用一种情绪化、口语化非规范的词汇,这个确实构成伤害,是某构成法律进入司法程序的伤害,这个有待商榷的。我们把一个画家作品说成垃圾,确实应该构成伤害,不应该进入法律程序判决。
  第二个事实性描述是否无中生有。范曾说没有流水线作画,郭庆祥说他有流水线作画。艺术界有些事情看到没有证据,有些事情普遍存在我们也没有证据。郭庆祥也说到在范曾家里看到范曾流水线作画,他没有证据,因为他没有带摄像机亲自拍下来。我访问过画家工作室,著名当代画家请枪手画画也不回避,我对记者说他是请枪手画画,我在有些博客也写过,那些画家没有起诉我。刚才专家也提到新闻侵权的问题,有些东西是不是侵权,比如说我作为公民个人看到或者听说,但是我没有证据,我这些事情能不能告诉记者,我告诉记者算不算侵权。记者把据说或者听说或者当事人亲身经历的事情,拿不出证据的实践可不可以说,这个不允许,口述历史就不要说的,党史都是各说各异,有些说了一两句话有些党员关了20年牢。
  还有对一些事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问题。艺术界大家喝酒的会骂人,这是否构成伤害,除非你连续说几年。郭庆祥说范曾画是垃圾就说一次,没有说几年。第二伤害结果给反对范曾造成痛苦,痛苦是否作为伤害的依据,痛苦是无法量化,到底痛苦什么程度,痛苦到自杀,或者痛苦到瘫痪中锋,一般痛苦即使构成伤害,一般痛苦也不应该对发许判决的依据。
  总体上这个事情,郭庆祥是文艺批评的范畴,他支持这个观点技术细节没有证据,但是他亲身经历。第二他用鲁迅式言语比喻化词汇,这些构成侵权是有问题的。最后我呼吁范曾先生度量大一点,既然整个社会认同你是一个大家了,中央台也报了,你应该有大家的胸怀,你不能连梁实秋现在都不如。
  陈传席:我刚才听了很多人发言,我觉得没有讲到点子上,这个案件主要是发现腐败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挑战腐败的必要性。共产党惩治腐败首先要惩治法院的腐败,这个事情在审判的时候很多记者跟我讲,这次范曾必败,郭庆祥必赢。郭庆祥讲的头头是道,范曾根本讲不出,肯定范曾败了。我说肯定范曾赢,有一个记者可以给我证明,我根据腐败判定这个案件。法院怎么建立权威,犯法没有理就输了。有理没犯法我治你,你有理我判你输,法院权力就是这么建立的。不提到名字,当时披露名字,这个案件肯定败。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院是主持公道。我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中国人幽默少,玩世不恭人多,欧美玩世不恭人少,幽默人多,法制严的不敢玩世不恭,法制不严幽默就少。我认为最根本是腐败的问题,我写一篇文章有几个人电话警告我,说范曾叫你明天死你活不到后天,这个话是真是假不知道,我忙我也没有写。我们谈流水线作画,跟以前复制的工人师傅是一样的,鲁迅写了一篇文章明天写一样的,那就不是创造了,一篇文章可以发表一次,也可以发表第二次,那就是那一篇了,不是创造了。我觉得郭庆祥先生讲的是实话,没有一点诬蔑他的话,这个感觉伤害了很多正直人的心,法院腐败肯定会有这种结果,结果出来以后还是大为震惊的。法院的判决达到伤害大多数人的心,满足一个人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了。我觉得郭庆祥还应该再上诉,上诉的结果不会太快了。范曾水平确实是相当差,不是我一个人讲,都说他没有搞美术的水平,但是也没有一个批评家对他评论过,他的画没有一篇反映现实的东西,都是古人大褂一勾就行了。你说他不聪明也不对,他蛮聪明的,他不能达到水平,都说他没有达到本科生的水平,内容也非常一般,没有一个人记住他的一句话,他的宣传都是炫耀他自己。还有他讲祖先是范仲淹,范仲淹是改嫁,范仲淹知道了他就回到老家没有在南方,没有结婚,没有结婚哪有孩子,他怎么成了范仲淹的后人。上次李瑞环有一张化说是某某画家送给他的,领导人就知道这个画家了,其实比这些画家强的人有的是,但是领导人就这知道这个画家,这些事情我都清清楚楚,我都做过调查。
  徐迅:刚才大家发言有事实、有评论、有爆料。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就是自由讨论的阶段60分钟,大家还有未尽之言也形成一个思想风暴,是不是有刚才没有发言的王爱军,他是一位评论家。
  王爱军:谢谢徐老师的“吹捧”,我是比较另类做评论的,所以我对这个案子我觉得有三个罕见:第一个,文艺批评怎么到了对薄公堂。第二媒体评论怎么能够对薄公堂,新京报评论每年大概有600万字,我自己写了2000篇,没有见谁起诉我,我的语言比他的语言尖刻得多。第三个罕见就是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所以说这是非常罕见的事情。这是法律的倒退还是新闻的倒退,我不敢下结论,希望大家思考。
  无论做新闻评论还是法院做一个判决,他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服人,都是有相通之处,我做一个评论要说明观点,做一个判决书也是一样,出更严谨的判决书也是说服当事人和公众。我们新闻评论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有清楚的事实,比如说流水线创作有没有,范曾先生可以说这个真没有,但是必须要说清楚。我们发现我们法院判决回避了这个问题。第二个要有逻辑性的讲道理,不能说列几个词就说就是贬损性的词汇,就侮辱某一个人人格,这有点强词夺理,说服不了大家。第三个要素是理性的讲理,我有道理我不是吵架,有理不在声高,一定理性的讲理,三个因素来判断一个评论的标准,甚至看一个判决书是不是合格。
  郭庆祥在《文汇报》评论不是十分优秀的评论,但是它是一个基本符合媒体评论的这样一篇评论,所以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侵权,这是我的一个判断。如果说“才能平平”这样一些表述都侵权,以后大家都看不到新闻评论了,也没有什么文艺批评了,谈什么艺术进步都是奢侈。结果陈老师讲的这段话,我们现在一种趋势就是我们名誉权侵权案对象一直在扩大,对政府的批评变成政府的侵权,政府的名誉权,不知道谁创造出来的,对官员批评变成诽谤,跨省追捕,我们艺术家也进入这样的领域,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事情。我看到这个案子之后,前两天对这个案子发表过文章,我们内部讨论的时候,包括今天参加这次会议更坚定我的判断,尽管我们某一方面没有很完备的法律,尽管我们新闻的立法有这片空白,但是对新闻方面侵权的问题我们是有共识的,在座这没有反对的观点和意见,证明很多法官拿这个案件本身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这个案件离侵权差的太远,离的很近还争一下,这是很浅显很明白的案例。我们思考什么因素影响了判决?我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谢谢大家。
  张新宝: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判决书,有一个事实看我们法学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如果有这样的照片,或者有这样的证词是好的,如果没有证明可不可以证明,如果出的东西千篇一律或者变化不大,那就说明是一个流水线作品。我们对文学评论或者其他用户评论,他关注观点基本真实,他传播事实是基本真实,如果是一个流水线作的,达不到工业流水线的标准,反映这样艺术创造风格也未尝不可。
  徐迅:咱们自由讨论规则每个人不超过3分钟,发言请举手。
  王四新:因为原来想着说一下表达自由,我研究表达自由最容易想起表达自由,这个案件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表白自由是法律概念,他追求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从表达自由追求目标来讲,是要信息自由流动、个体自由表达、自我实现,以及充满生机活力话语空间。诽谤是对个体名誉权的保护,采取措施是对言论报道进行限制或者说像本案出现一样进行惩罚,因此表达自由与诽谤有正相关的关系,都涉及到个人人格尊严。但是我认为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里面,刚才大家都提了很多了,他主导性关系应该是负相关的关系,负相关的关系诽谤法执行越严格,像我们本案执行越反动,他对表达自由所促成价值目标的实现,构成的影响是越大,他的这种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这么几种。诽谤法严格执行,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事先审查、司法禁令、诉讼赔偿,把人拖入诉讼这是对言论表达者心理一种威慑,加上高额赔款更是一种威慑。另外直接造成的结果,对表达者来讲直接禁声,你不要讲了闭嘴,你讲的很有道理我不爱听,减少信息自由流动。在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艺术品收藏的问题,我们艺术品现在又是一副乱像,这样的话我们对文艺批评公共讨论,对艺术收藏方面的讨论,如果这个案件能够立得住大行其道,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讨论,纠正该领域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就会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个意见,我还简单回顾了一下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来看是相生相克的关系,历史考察诽谤制裁言论历史悠久。但是立法保护表达自由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发展趋势不一样,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诽谤法有些国家用的越来越少,表达自由受到越来越多尊重。诽谤法社会基础没有了,另外表达自由价值和重要性受到越来越认可,因此世界上是历史潮流,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衡量一个法制文明不文明,是正文明还是负文明主要看你对诽谤问题的处理。这个案件需要向表达自由倾斜的时候,用诽谤法来研制言论,这是一种违背现代法制文明一种做法,需要我们每一个文明人警惕的一种做法。
  王松苗:这个稿子让我做筛选我还真有点打鼓,我后面会讲我的理由。本案第一我们有证人,第二学生在网上证明流水线作业,第三个法院没有提出这些主张。对于我们新闻而言,对于事实的苛求,证据的苛求是必要的。第二个言词的问题,刚才讲凌辱、羞辱、侮辱,这几个东西讲的很重要。中国最麻烦诽谤一眼可以看出来,最难是侮辱怎么来界定,我不知道张老师有好的方法。我自己看了一下,我自己收集材料里面,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文章中使用“多行不义”带有侮辱性,法院评论中霸王恶霸是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提出一个什么标准呢?我讲过德国谩骂评论,他们认为即便难以置信的修辞,说他敲诈勒索、骗子都没有问题,这些词他不认为构成谩骂评论,他们认为诚实合理。在中国案件也是比较多的,刚才已经稍微说了一下,我觉得在这个案子当中事实意见还是能够让人看出来那些是意见,那些是事实。
  徐迅:王松苗也是一位评论家,在我们报社操作很多年,主持研究项目松苗是研究评论项目的问题,他们研究83侵权案件做了统计数据的分析,典型案件的情况了解。
  朱其:我补充一下,首先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法院没有明确解释。实际上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在中国最近半个世纪,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像陈一飞学术界认为他画画的不好,社会上他的画如日中天。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名誉,这个概念有问题的。
  展江:二审走公众人物这个不太妥当,还是诽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抗辩,再加上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现在影响市场、消费者和那么多的利益。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区法院的问题,不知道背后有没有证据。至少说对名誉侵权这个判决显示出是不太专业的,或者说游离专业之外的。他的判决书里面基本意见即没有否认基本事实,包括抗辩,也没有举出它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对方的不实的报道,或者真正具有诽谤性言词造成的,他列举的东西大家都说了,跟大家想象侮辱言词非常远。《文汇报》是综合性知识分子的报纸,是在一个《争鸣》版,不是实政性版,言论尺度比一般版面要宽。但是我想放再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文汇报》或者《光明日报》这样的报纸,尺度又会不同。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走的民法通则来起诉的。但是我觉得法院所应用所谓的法理有点像英国早期煽动诽谤,只要你批评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否属实,不管是否具有侮辱性,问题主要在这个地方,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不知道打多少官司。二审如何能够比较有利做辩护,可能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富敏荣:我想两个事实做一个确认。第一个事实就是流水线作画和媒体义务,流水线作画这个在法庭上实际上是没有争议的,为什么?郭庆祥说他是亲眼目睹。第二范曾学生在网上公布的照片,我们公正形式把证据证明下来,还有证人亲眼看到。第四个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也没有进行否认,只是说一种探索方法。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书没有作出认定就回避了。有关这些本案当中涉及的事实没有争议。这个当中《文汇报》是不是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实际上我也问了我们发稿编辑,因为涉及到夹叙夹议的事情,就问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那能不能证明呢?他也说能够证明,问赵钢,还说网上有照片。这种情况下编辑认定这种事实是有的,我们认为《文汇报》尽到了审核的义务,这是一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恶意的问题。法院判决书当中其中讲到一点双方有交易行为,因此你这个文章不是纯粹的评论。这是有知识上的争论,一审开庭原告律师出示米景扬证人证言,他就说郭庆祥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在09年底的时候,郭庆祥通过赵刚向他提出要求收购范曾画,范曾画以前不是钱,这几年范曾画一下子值钱了,如果拿到范曾珍品肯定是能发财的,所以有这么一个事实。据米景扬说他没有同意,范曾也不同意,因此证词里面讲到实际上郭庆祥恼羞成怒报复范曾,这个证据当庭出示说明你写文章动机不纯,是恼羞成怒报复,这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另外赵刚出庭作证,赵刚说是有这么一个事,我跟他讲过要买范曾的画,但是不是郭庆祥要买,我自己要买,郭庆祥给我打招呼帮过他的忙,范曾在法国买房子没有钱,因此他和郭庆祥希望郭庆祥能够和范曾讲,但是郭庆祥不愿意,所以他出庭作证证明要买画不是郭庆祥要买,而且郭庆祥不愿意做这个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这些事实就很清楚,就不存在所谓的恼羞成怒和报复的问题。这些证据在一审判决当中法院也没有作出一个认定,但是法院作出了一个所谓交易行为,因此不是纯粹给予批评,实际上有一个主管恶意的问题,但是这个认定缺乏事实和证据。我补充这两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在本案当中也是比较重要的。
  第三个我讲一下,学术争鸣、文艺批评。第一作品评论没有进去,对于作者创作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也是可以有批评,哪怕批评比较尖锐,我认为界限因此在这个地方。
  李国民:关于侮辱的界限,刚才张鸿霞老师说我的非常同意。还应该结合意见发表的意见,你说一个良家妇女是婊子可以,你说妓女是婊子就是事实。我觉得侮辱的界定不能说直接给一个大表说那些词就是侮辱,应该结合具体语境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界定。这个案子不对其中涉及一些事实,比如说流水线作画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有问题的,法院有顾虑这样事实存在,一个有照片存在,他的学生写文章承认这种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也会对范曾造成不利的影响。范曾画是不是垃圾,这个评论是有很重要的方面,法院不调查这个方面是不对的。
  第二个例子,关于文章合不合格能不能发表。我同意松表老师的观点,比如说200万的问题,作为一个编辑应该是进行核实,要不然最好进行删除。文章能不能发表,跟他是不是构成侵权,这个文章不符合新闻规范,发表出来有损新闻职业道德,但是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侵权。还有评论依据的事实和报道披露的事实是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我觉得我还是有不同的看法,至少在德国不一样。德国法对评论披露的事实和报道的事实宽松的多,报道转载是其他报纸的事实,也一定要核实,否则的话因为报道失实受到起诉什么受到追究。一篇评论由头引用其他报纸的事实,最后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评论本身不应该为这个负责,这个还是有区别的。
  张千帆:我再补充一点,大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缺陷比较明显,也都期望二审法院判的更好。从法学角度来说我们并不是十分在乎最后的结果,而是要把这个界定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界限界定清楚,希望从这个案件开始以后可以逐步的在这个领域形成一套规则,希望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解释,让地区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有法可依。最关键法院判决有章法,应该依照什么章法。我觉得要做好几个界定,这个大家讨论比较多。首先一个界定事实价值和事实评定界定。如果讲全都是事实,如果说又是一个妓女骂她是婊子,这有什么问题,连她有没有实际恶意都不相关,有实际恶意但是是事实,也不能法律惩罚。第二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的问题,到底算普通百姓还是公众人物,展老师认为对这个问题比较悲观,这是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一个共识,法院应该是接受我们学界的共识以及世界各国普通的做法,对公众人物要区别出来的,如果讲即便不是事实,但是如果没有实际也是不能判他败诉。最后也是比较重要的,法院要界定好自己和社会之间的作用,现在法院产生的误解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作用不让别人说坏话,这不是法院作用,法院不可能履行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权力。它的任务甚至不是不让别人说无中生有的坏话,我认为你就是一个混蛋,你说一句在那,我说没有依据,我就看你不顺眼那怎么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名人还加上实际恶意的坏话,这的作用在这个地方。国内讨论公正评论比较多,我对这个规则持有报论意见,英国没有宪法,没有那个是宪法修的原则,言论自由也不是作为宪法性的原则,这个有可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够。什么是公众评论,法院认定公众评论就是公众评论呢,如果讲范曾水平平平可以,讲是一堆垃圾是不是就可以了,平常的语言就是评论,夸张语言就不是评论,这就不对了。在法学界大家知道法学界是什么状况,这么大自由裁量他能否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我是有怀疑的。法院任务是很明确的,一个基本要件确认事实上有没有问题,我是觉得包括在案件二审的时候,包括今后涉及类似的案件,法院不仅属于事实换还给事实,属于价值还给价值,还要把属于社会还给社会。
  徐迅:法院怎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在判决书之外法院把判决书写好了就是最好的交代。在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判决太缺少逻辑和论证,是不是法院判决都是这样的,后来我们问杨老师,杨老师说是不是,我自己认为还是有不少挺好的判决。我简单介绍一个,它同样是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也是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同样涉及到媒体和法人负面评价,也涉及到文章中的意见和观点。但是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就很精彩。新闻报道传导是事实,他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也就是报道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观点与意见,他是主观具有多元性,评价评论的标准公正与工运,既然评论就存在褒贬,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原告应该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我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监督,对于轻微损害应该理解和宽容。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媒体都发出一种声音,要如陷入侵权陷阱,这不负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富敏荣:我请教在座的学者,这个案件中的《文汇报》一审判决认定是不构成侵权的,他说你《文汇报》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不构成侵权,从《文汇报》角度来说,我们实际上没有责任,我们现在很纠结,《文汇报》是不是要上诉,所以我们请教这一点。现在《文汇报》考虑的问题,我媒体怎么来捍卫学术争鸣和文艺批评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以前报道失真被告,舆论监督老被告,现在发表文艺评论、学术争鸣文章也当被告。《文汇报》是不是坚持这么一个捍卫媒体文艺批评和学术争鸣权力要不要上诉,领导问我,领导也很想上诉,这是捍卫媒体权力出发。但是又觉得现在已经给你面子了,不让你承担责任了,你再上诉你不知好歹,《文汇报》现在纠结在这里。
  陈传席:当然应该上诉。
  富敏荣:这个里面涉及到如何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如何来认定主观过错,我们已经尽到审核,我们发表文章还打电话还核实,很多措词改掉,这种情况还是作为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主观过错,我觉得媒体没法发批评文章。
  张新宝: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不同意可以上诉,对于判决中逻辑推理那样一些评论的部分,要上诉就比较困难了。
  我同意案件不管咱们张新保老实说上诉理由充足不充足都要上诉,这事关公共利益,事关《文汇报》大量的操作,要不要发表之前思量和考虑这些问题,这个案件意义价值重大,我是同意继续打下去、坚决打下去。
  徐迅:因为不光是《文汇报》的问题。
  李丹林:《文汇报》不用上诉,你对判决结果是接受的,上诉的理由是对事实认定不清,对法律判决不当,我们现在解决问题涉及到媒体本身,媒体应该更好利用这个平台,我们可以对判决发表评论,法院判决问题在那里,对媒体产生苛责一种要求问题在那里,大家进行评论很好进行争鸣,这就很好的进行解决。
  朱巍::权力不争取就不是权力,权力不争取就是沉默的东西,必须进行争取。有个问题提给大家,现在媒体上都是说不良商家,天天报纸和新闻都在说,社会败类不比范曾语言要激烈吗,为什么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跟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及我们说行有行规,盗亦有道。我现在知道这件事情我要把这件事情说出来,其实跟假冒伪劣商品是一样的,我本来说买笨鸡蛋结果上来家养鸡蛋,我是不是上当了,这样讲从消费者知情权角度来说应该这样做。
  郑文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最近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案件,比如说陆游案该保护没有保护。另外大家从2006年开始评论政府官员政治性事件,这样的东西的诽谤政府罪官司满天飞,现在法院关于文艺评论这些方面,这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于文艺评论界,对于文学艺术的进步肯定是一种灾难毁灭性的打击,这是我的看法。
  徐迅:大家自由发言阶段就到此结束了,最后请杨老师作总结发言。
  杨立新:我先说大家提的问题,我是对这个案件由这样的看法,如果判郭庆祥侵权,《文汇报》一定是侵权,《文汇报》不侵权,郭庆祥一定是不侵权。
  富敏荣::现在一审判决郭庆祥侵权,《文汇报》不侵权,我们纠结在这里。
  杨立新:原则上判决书没有给你确定责任你上诉没有必要,这是对的,你可以提出上诉理由事实认定是不对的,我要让你把事实给我纠正过来的,完全有上诉的理由。
  我最后按照议程安排最后发一个言,这部分不是会议总结,我就说说我的想法。
  我觉得我们今天的讨论对这个案件看法是出奇的一致,这个案件确确实实不构成侵权,不管搞法律、搞艺术、搞民法、搞宪法、搞新闻法的大家都认为是不侵权。就说明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法院判决要是正确的话,我们在座所有人都是笨蛋,我们所有人是正确,法院是笨蛋。这里提出一个问题来,我想说这个发言要有一个题目的话,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中的职责,我就想说这个题目。
  第一点,法官职责应该维护正义。因为我在法院呆了18年,做了18年的法官,原来我们法院没有服装之前什么都没有,心里有一杆秤在心理。后来我们有了服装,尽管服装跟工商没有区别,也有帽子上面有国徽,当时非常重要的徽章有一个天平,这个天平说的什么呢?中国法院也是要讲公平,要讲正义的。我们看到最典型法典上一个女神拿着一个天平,眼睛还是蒙着,我就讲天平,我不看任何人,我就讲公平。法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这样一个公平,这样就涉及到在我们现在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纠纷当中,也是要有一个公正正义。如果这个公平正义要是倾斜了,社会就没有公正了,法官就是管正义,这种纠纷涉及到正义的问题,必须维护正义。
  第二点,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之间发生冲突是普通存在的一个问题。法官在这里头维护正义的时候,要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刚才其实很多人都提到了。我想这个底线这些年也是特别注重这个方面,范曾这个案件里头,法院放的着眼点放的是错误的,判决书里面说范曾才能平平、逞能等等这些不是诽谤也不是侮辱,说的就是一种评论,把这一部分当成侵权,这是不对的。反过来我觉得流水线作画这个问题比较大,如果说假如评论家写文章的被告,他要说的这些事情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这个构成侵权。范曾本来没有流水线,你说人家流水线,差不多说我们等于写文章人说你是抄袭是一样的,那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他没有去说这个问题是侵权,法官没有说这个问题是侵权,我觉得法官着眼点是不对的。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我们在学术批评和荣誉侵权的问题上,它的底线在哪儿?就是评论的时候只要不涉及到人格尊严就不是侵权,如果说事实问题的时候,这个东西只要不是失实,我们说它基本真实,只要不是失实就不是侵权。比如说现在让原告履行,原告证明你不是流水线,这是一个事实没有办法证明,我怎么证明呢?但是反过来被告说你是流水线,这是一个积极的事情,这是可以证明的。范曾说我不是流水线让我证明我证明不了,但是分过来被告这一方流水线拿出证据来,证据有照片或者网上的文章,应该是有证据的。这一点两个底线都是清楚的。
  第三点,我们在协调学术批评说那是一个底线,我们协调侵权和名誉权纠纷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因素。这里面特殊因素包括各位谈到比如说公众人物之类的,如果普通人和普通人发生争议,涉及到学术批评,涉及到名誉权冲突和保护的时候,这时候用的一般标准,就是刚才那个底线。如果说这个人是公众人物,这时候是加码,在一般标准还提高一些,再狠一点才能构成侵权,一般人和公众人物有区别的。你说范曾不是公众人物吗?好像没有办法否认他是公众人物,无论知名度还是社会影响,都说明他是一个公众人物,包括我现在用茶杯还是范曾题的和谐。我们拿这个判断标准去判断的时候,拿一般标准都不构成侵权,何况是公众人物更不是侵权。在这个案件区分学术批评和名誉侵权的问题,一点都不难,不是一个难题。今天所有人最好我们都不是笨蛋,我们大家多出一致性结论,这个一致性结论被告没有侵权,也得出一致的结论《文汇报》也没有侵权。所以说在判决书认定他还有一定过错不是事实。大家也提到这个判决书写的,让我想到《让子弹飞》中葛优的一段话,比较恶心的一个判决,但是我不敢这么说,是写的不太好一个判决。这个判决书相当于我们70年代的水平,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个判决书就是这么些出来的,这个判决书水平比较低。我们说接触法院判决比较多,当然有这种情况,有的时候是腐败的判决,不能说法院都腐败,这个我不赞成。比如说有关人士就这么判,法官就是故意判出很多破绽,我们希望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第四点,我想说一个结论,本案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之间,我们按照一般的标准都没有问题,当然公众人物这个案件更不构成侵权,是一个完全政党的批评,有什么不可以。即使是交易一方,也是艺术评论家。假如说我就是交易一方,我买东西买错了我上东西骂人。刚才我提到纳西族那个案件,那个案件完全不构成侵权,这种案件经常看到这种判决。
  最后一点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不要使自己胸前或者肩膀上那个天平倾斜了。最好的办法在这样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纠纷当中,最好的方法公平公正,这样就不会限制表达自由。
  我就说这么多,错了大家批评,谢谢。
  徐迅:感谢今天所有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以及艺术评论家们,我们讨论非常有意义、有价值,虽然案件不复杂,问题也不复杂,涉及到的事情很大,因此我们充分的讨论非常有价值,再一次感谢各位,希望以后我们还有机会共同来讨论有价值的案件。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19:59

叶匡政:范曾胜诉让艺术和法律双重蒙羞

    因被批评“流水线作画”,画家范曾去年10月将收藏家郭庆祥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近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郭庆祥文章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

    看到范曾胜诉的判决,非常吃惊。对范曾的人品和画品,只要了解一些当代文化和艺术史的人,自有判断,不用我来赘言。仅从一个画家因一篇艺术评论就起诉评论者,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来看,范曾对艺术精神的理解,还是一个门外汉。艺术的灵魂只有两个字:自由。自由不仅是艺术诞生的动机和最后归宿,也主宰着与艺术相关的每个环节。我们说的自由,既包括艺术创作或艺术家精神的自由,也包括受众审美和批评的自由。就像范曾有自由去画各种人物一样,公众也同样有自由以各种方式来评价他的绘画,那怕是以贬损的方式。这是艺术世界一个起码的原则。即便是已成经典的作品,人们都有批评的自由,何况对范曾这样远未“盖棺定论”的画家?这是文学艺术界的常识,所以我们常看到对作家画家的各种批评,却绝少看到这类作家画家诉诸名誉权的官司。

    我一直在揣磨,这个自称“坐四望五”的画家,为何会拙劣到以官司来回应对他作品的批评。我想无非两点,一是自视过高;二是他并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艺术,而是一种获利大、有品牌的商业活动。“自视过高”从郭庆祥引用范曾的的话就可看出:“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这种自我评定大师,甚至公开宣称者,确属当世罕见。前些日子,我读到诗人安琪评论《范曾自述》的文章,文中也引了一段范曾自己的话:“我的艺术的进步简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全社会震惊,我的画也以空前的速度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仅仅十年的时间,我像从激烈的地震颤动中,大地被拥起的奇峰,直插云天。”读到这段话时我哑然失笑,这哪里是在谈论艺术,分明是在谈论“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一种商品。我想可能正是范曾骨子里的商人意识,使他无法容忍别人对他的批评,因为这会影响到他的市场行情。

    范曾的这些言论和行事风格,显然与中国水墨画的精神相背离。中国水墨崇尚的文化意识是“澄怀观道“含道映物”“渊静修己”“损己利物”,追求的是“腹中火候”与“豁达无所营”。至少我很难想像,一个平日蝇营狗苟于名声和金钱的画家,能画出体现中国艺术精神的作品。因为中国水墨讲的是发于心源、识心见性,所以在中国传统文人意识中,人品代表了画品,人格代表了画格。所谓“人品不高,落墨无法”,我想范曾肯定是早就懂的,如果一个艺术家连别人对他作品的批评都无法容忍,那他的人格和境界如何,我们也可揣测一二了。而郭庆祥的文章在我看来,写得理性平和,不仅未点名,甚至连“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等用词也非常温婉,批评的也是艺术界流行的市场意识与包装手段。如果这种文章都能对所谓“大师”造成精神伤害,那这个大师的精神无疑太脆弱了。

    范曾起诉在我看来,有一种人格的必然,并不让我惊讶。真正让我惊讶的,是法院竟会判范曾胜诉,这显然有违现代法律的精神。范曾是一个公众人物。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民众的批评权、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的批评权、知情权为主,这体现的也是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因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当他们利用这种资源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义务。公众人物所具有的影响力,会对社会和民众会构成影响和示范,所以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限制性保护,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这种监督自发地来自于社会舆论,一个人的影响力越大,他被限制的名誉权、隐私权也会越多。比如范曾所用的“流水线画法”,如果成为一种艺术常态或市场价格极高,就可能损害到真正的艺术精神和艺术市场。郭庆祥敢于写出范曾真实的创作情况并进行批评,应当说是对艺术市场有利的一件事,这种行为本身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今天在多数国家,新闻和批评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优先权,就是在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市场的情况下,为确保意见的表达和沟通足够充分,法律会优先考虑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次才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因为很显然,每个公众人物都希望把自己光明一面曝光于媒体,而关于自己的负面新闻和评论,外界知道得越少越好。但从批评权和知情权来说,民众有权利知道他们想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情,尤其在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市场的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的也是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限制性保护的原则。特别对像范曾这样市场价格特别高的画家来说,尤其应当如此。因为这样的案例,如果不保护民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真正受损害的就可能是那些收藏家与整个艺术市场。

    我想无论是艺术家或普通民众,读到郭庆祥《文汇报》所写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都会觉得这是一种善意的艺术批评与舆论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范曾,即便感受到某种伤害,凭借他在社会和媒介的影响力,有足够的渠道对作者进行反驳,否则就只能对这些言论予以容忍。这是当下大多数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的一个基本行为规则。此案二审如依然这么判决,无疑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倒退。章诒和先生在微博说“如此判决,中国艺术从此无批评”,并非耸人听闻。

    如果让我用一句话来评价范曾胜诉,我只能说,这是一个让艺术与法律双重蒙羞的判决。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20:00

让艺术的归艺术
  面对艺术批评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事情,在中外艺术史上都是极少见到的。因此,去年十月画家范曾因收藏家郭庆祥在报端撰文不点名批评其“才能平平”、“炫才露己”、“流水线作画”等,起诉郭庆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郭庆祥一审被判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一案,便显得格外突兀而令人瞩目。
  这牵扯到如今的时代,法律和我们艺术家自身如何面对艺术批评的问题。我们无权要求画家范曾对于批评的雅量,出于维护自身的名誉,他完全可以以相应的批评方式来对郭庆祥进行反批评。当然,范曾也完全有权利去诉诸法律,只是法律对于这样本属于艺术批评的问题,开堂会审,非要替艺术家和批评家择出小葱拌豆腐一样的一清二白来,多少显得有些“越界”而难以服众。艺术的问题,只能通过批评和反批评,经过时间的筛选和淘洗,才会越辩越明而水落石出,而不会仅仅依靠法律的判决就一锤定音。实在地说,把皮球踢回去,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让属于艺术的归属于艺术,让属于法律的归属于法律,就像一位诗人曾经写过的诗句:“把石头还给石头。”
  在中外艺术史中,比郭庆祥批评范曾更为严重和出格的例子多得很,随手举一个音乐史中最为人熟知的例子,即德彪西毫不留情地批评贝多芬的音乐“只是黑加白的配方”;勃拉姆斯“太陈旧,毫无新意”;柴可夫斯基的“伤感、太幼稚、浅薄”……德彪西口出狂言雨打芭蕉般几乎横扫一大片,那些几近刻薄的话,哪一句也要比郭庆祥批评范曾的厉害而难以容忍,却未见得那些同时代的音乐家愤怒而起,对德彪西进行起诉。
  在中国绘画史中,以近代为例,1929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一届全国画展,就曾有胡根天对画展的批评;当时举办的很有影响的艺风社画展,也曾有李宝泉和陈朝义的批评。而当时颇有影响的徐志摩和徐悲鸿的 “二徐之争”,徐悲鸿批评当时画坛“庸、俗、浮、劣”,徐志摩则反批评徐悲鸿坚持写实主义是唯一出路而否定其他艺术形式的艺术主张。这样针锋相对的批评,也没有影响二徐之间正常的交往,更不会由此贬损各自的艺术成就和地位。
  法律无须轻而易举地进入艺术批评园地,艺术的法官从来是良知和时间。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二审判决,希望能够谨慎而行。
  □肖复兴(北京作家)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20:00

范曾胜诉:文艺批评可以休矣(图)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19日 09:07 红网 http://collection.sinaimg.cn/plfx/20110619/U5566P1081T2D29368F6DT20110619090725.jpg 画家范曾


  知名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一审判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郭庆祥侵犯范曾名誉,赔偿7万元人民币。郭庆祥12日在上海对记者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看到这则消息,我不由为郁达夫先生抱不平,苏雪林在她的文章里把这位中国现代文学的才子贬得一无是处,甚至骂其为“色情狂”,倘郁达夫没做烈士,又能长寿到今天,大可以到昌平区法院起诉苏雪林(如果苏雪林同样长寿的话),好赚几万元买书钱。
  我又为白烨感到有些遗憾,这位向来谁也不招惹的批评家“无缘无故”被韩寒骂得关了博客,到现在还有苦难言,他真该学学范曾,抽个空到昌平区法院告韩寒一状,让韩寒把赛车挣的钱都赔个精光。
  然而白烨并没有去告韩寒,他恪守着文人的底线,知道艺术争论要靠笔头说话,文人的脸面要靠文章挣回;郁达夫先生即使健在,也不会去告苏雪林的,因为在他那个时代的人,决不会想到文人打打笔仗,会把口水洒到公堂上,——试想一下,假如郁达夫递个状子把苏雪林告了,那无异于小孩子外面受欺负了回家找爹娘哭诉,郁达夫将被因此钉上“无德无行”的标签,而这事也将成为千年万年的文坛“丑”话。
  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想评价诸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的词汇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也不想去讨论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尺度怎样把握才是适当,我只想就文艺那些事不客气地说:范曾胜诉是对文艺批评的扼杀,倘或二审仍是这个结果,中国的文艺批评将只有“捧抬唱”,从此可以休矣。
  毛泽东曾将文艺批评比喻为“浇花”和“除草”,如果我们剔除了其内含的“极左”文艺思想,那么就必须得承认,这话今天仍有意义,它形象地指出了文艺批评扬弃的功能。也就是说,文艺批评必然包含表扬和批评两个方面。中外古今,在文艺界混,哪有文人不挨“刀”,要是受了几句批评都向法律讨个说法,则法院也不必审别的案子了,恐怕连“院”子外都挤满了文艺界人士。
  即如范曾,诚然被人“骂”了,可他何尝没“骂”过别人。在范曾和黄永玉打笔仗的时候,他写过一篇题为《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的讨黄檄文。何谓“蝜蝂”呢?是一种小虫子,柳宗元的《蝜蝂传》以之比喻那些欲壑难填、贪得无厌的小人。仅从题目看,就已经比“虚伪”等词“凶狠”许多了,而文章又不厌其详地从十五个方面大批黄永玉的画品人品,骂其“薄情寡义”、“灵魂丑恶”,我很想知道,这样的批评,会不会造成黄永玉“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黄永玉没有说,我们不知道,但另一位大师沈从文倒是在《读范曾揭发大字报有感》一文中,对到过沈家不超过十次的范曾,竟在大字报里罗列了他“几百条”罪状一事,明确表示过“感到十分痛苦”。
  我不禁要问,如果郭庆祥侵害范曾名誉权成立,那么范曾侵害黄、沈二人的名誉权是否也当成立?虽然黄、沈二人并没有因此起诉范曾,但范曾在起诉别人的时候,何至于如此理直气壮?我要说,法律之外,“举头三尺有神明”,那就是天地良心、道德人格。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20:01

批评范曾的代价:公众人物骂不得(图)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18日 11:39 法治周末
http://collection.sinaimg.cn/plfx/20110618/U5566P1081T2D29347F6DT20110618113955.jpg 画家范曾


  对待私法上的个人名誉权,正好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逻辑相反。"庶民"万万骂不得,而"王公将相"、"达官贵人"挨骂则是寻常之事,有时候被骂得狗血淋头,纵然"气急"却不能"败坏",以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庶民"的涵养——郭国松
  范曾的名字,用如雷贯耳来形容,大约没有人反对。
  范曾在当下中国书画界的地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坐四望五”。
  何谓“坐四望五”?这要引述范曾的自我评价:“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这可是了不得的!四品就已经是大师,五品乃巨匠。范曾正从大师往巨匠方向发展,会不会有“魔鬼”出世,也是很难意料的事情。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不是范曾会不会真的成为“魔鬼”级大画家,而是对这位自称大师的人物,公众和新闻媒体能否进行批评,包括那些辛辣的、激烈的、令大师不快的批评。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显然无法像高考作文一样,有出题老师事前备好的客观答案。
  就在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范曾诉知名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未点名的批评文章,侵犯了范曾的名誉权,除了判决赔礼道歉外,郭庆祥还要向范曾赔偿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当然没有说对范曾这样的名人不能批评。它只是说郭庆祥的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性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来理解,就是郭庆祥批评范曾的文章,言辞过火了,特别是那些形容词,贬低了范曾的人格,因而构成侵权。
  再看立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在名誉权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法与司法犯了同样的错误———对公民和法人的性质不加区分,“王子”与“庶民”同等对待,公法人与私法人一视同仁。
  自古以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那是要借以表达统治者的开明,要在法律面前与“庶民”平等,这也符合现代政治学的理念。不过,对待私法上的个人名誉权,正好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逻辑相反。“庶民”万万骂不得,而“王公将相”、“达官贵人”挨骂则是寻常之事,有时候被骂得狗血淋头,纵然“气急”却不能“败坏”,以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庶民”的涵养。
  客观地说,“王公将相”、“达官贵人”之类的社会名流也是人,也有常人的感情,他们对于批评同样不舒服,当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就被媒体骂急了,他写信给一位记者说:“我想请你们扪心自问,总统总还有偶尔正确的时候吧?”
  范曾既是“坐四望五”的大师级人物,用时下的标准来定义,就是公众人物、社会名流。对这类人物进行批评,显然是公众天然的权利,既不用担心公法上的诽谤罪,也无须顾忌私法上的名誉侵权。这是现代政治学与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价值。
  在法治国家,之所以确立了一项无风险地批评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权利,首先是因为他们比普通老百姓占有并能够支配更多的公共资源;其次是他们理应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公众有权利对他们提出更苛刻的要求。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立法禁止公众人物享有名誉权,但即使面对明显的贬损甚至侮辱性言辞,司法当局也不会轻易支持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主张,久而久之,公众人物名誉权就成了一项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说:“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
  2002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著名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件中,有过这样一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或理解。”
  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确认公众人物概念,司法实践也不遵循先例。静安区法院的标志性判决,无法改变中国法官对待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保守态度。因此,要求昌平这样的基层法院创造一个惊世骇俗的判例,无疑是奢望。
  像范曾这样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批评他的文章也不过是有几个贬义性的形容词,立即就被上升到名誉侵权的高度,判决批评者向范曾赔礼道歉的同时,还要赔偿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范曾的“精神”到底受到了什么损害呢?法官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只要批评文章含有被认为是“侮辱性”的言辞,就认定为侵权,进而推定被批评者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精神痛苦。
  如果说精神损害是很抽象的判断,那么,社会评价降低则是完全可以提供实证的支持。但我们发现,范曾画作的价格仍然卖到天上,他照常出席各种社会活动,并没有因为这篇批评文章受到影响,范曾也未向法庭提交他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
  如此看来,在中国批评公众人物是要承担巨大风险的,你不仅要像警察破案一样搜集证据,而且要字斟句酌,和颜悦色,负面形容词是万万使不得的,否则,就等着上法庭吧!

墨樵 发表于 2011-6-23 20:01

画家范曾批评不得 岂会有亵渎范曾罪(图)
http://www.sina.com.cn2011年06月18日 11:34 南方都市报

画家范曾
  作者:薛涌

  最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画家范曾状告评论家郭庆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法院判决书称,郭的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做出了贬损的评价,使用了“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字句,已构成名誉侵害。更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涉及商业利益,故郭文不能视为纯粹的文艺评论。

  昌平法院为什么选择了不公开判决的方式处理这样被高度关注的案件?这里的是非还是由司法界人士来讨论。令我们这些以评论为生的人拍案惊奇的,是“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习见的批评词汇竟然可以用来定罪。如果这样的词句也能定罪,不仅现代意义上的媒体和公共讨论空间无法存在,就是古代士大夫间的传统文艺批评也无法进行。按照字面意思,“才能平平”不过说你是个普通人而已,莫非法院要强迫人们把范曾不当作普通人吗?有谁有权利把不同意自己是“伟人”、“天才”的人定罪呢?“逞能”甚至未必是个批评性词汇,可以用来描绘一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挑战精神。我在《天才是训练出来的》一书中,干脆将之归结为成功人士的基本素质。“炫才露己”则是传统最为习见的文艺批评词汇。班固说“今若屈原,露才扬己,”也许是这个词最早的出处了。这最多不过是说屈原的个性太彰显了些。对于班固这种“质木无文”的保守批评家来说,这可算是负面评价。但那些认为文学艺术就是要彰显个性的人来说,这也可算是一种激奖了。

  郭庆祥用得重一些的词汇,就是“虚伪”。当我们觉得一个人嘴上说的和心里想的不一致时,都可以这么评论。这完全是一种主观评价,和“贪污腐败”等指涉事实的词汇有着本质的不同。文艺不同于体育比赛,没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故而对一件作品的主观评价可以相差十万八千里。这也是文艺批评成为职业的原因之一。莎士比亚可以说是人类的文学顶峰,但托尔斯泰则以“厌恶和无聊”来形容。那些把莎士比亚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也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相反,留下这一文学公案,只能使我们的文学史更为丰富。在文艺批评中,事实是人们的心理现实,即主观感受。昌平法院的宣判,则规定了人们对各种事物只能有一种主观感受,仿佛是在说范曾比莎士比亚更不能触犯。这等于宣判被告“亵渎范曾罪”。法院活像个宗教裁判所。

  其实,我当年曾是个范曾迷。那时“文革”刚刚结束,范曾对古代人物的表现,有其特立独行的风格,让人震憾。我相信许多同时代的人都有此感。可惜,在我这个外行人看来,范曾毕竟不是吴冠中。两人虽然都有鹤立鸡群的风格,也都产量巨大,但吴冠中的每幅作品都让人感到韵味无穷,范曾则从风格独特发展到千篇一律,乃至有些“卡通化”了。这恐怕来源于两人对艺术之态度的不同。吴冠中心里唯有画,为作一幅画挣扎不已。范曾则社会活动频繁,应酬过多,为画而画,信手而得,原创性减退。郭庆祥批评他“流水线作业”,不过是说出了许多人、甚至曾经喜欢过他的人的心声而已。

  这种“流水线作业”的商业化趋势,在艺术中非常普遍。比如,已故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成名后,也开始“流水线作业”、全球走穴,乃至评论界一片”商业化“的指责。但帕瓦罗蒂泰然自若。他从来不否认自己“商业化”,反而公开地对记者说:“商业化不是犯罪。你要搞纯艺术,就自己去搞。那是你自己的事。”

  我想,一个有底气的艺术家,应该这样回应。范曾自可以说,我“炒作”也好,“流水线作业”也好,投入的是自己的名声和信誉资产。他甚至可以说,卡通片也是艺术,“流水线”作画怎么就不行?但是,不容许别人说自己“才能平平”,则无异挥舞其“思想罪”的大棒,透露的是一种极度的不自信和不安全感。更可怕的是,这个大棒让法院来挥舞,那么以后我们对谁都不能说“才能平平”了。如此下去,批评还如何可能?中国还如何成为一个创新社会?

李金河 发表于 2011-6-23 20:43

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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