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墨斋 发表于 2011-6-24 09:14

都是金钱惹的祸

南来北往 发表于 2011-6-24 10:37

{:1_100:}

贶亝 发表于 2011-6-24 12:16

無語——————————

默斋 发表于 2011-6-24 13:01

“范曾胜诉,法律败诉”,这题目就有问题。范曾胜诉是目前确定的事实(当然还有二审),法律败诉则一个纯粹的个人感受——即对一审结果的个人理解而已。大家对判决的结果进行评判本无可厚非,但非要戴一个“法律败诉”的大帽子,我看也有不妥之处。
胜诉有其法律依据,败诉亦同理。自己的理解一定就正确,未免武断和缺乏法律精神。

天风道人 发表于 2011-6-24 13:07

不急,这只是回光反照{:1_100:}{:3_156:}

psf0225 发表于 2011-6-24 13:35

这个标题立的有点问题,“文艺批评”就代表法律吗?

巷陌烟霞 发表于 2011-6-24 21:41

{:1_43:}{:1_43:}

张英涛 发表于 2011-6-25 11:38

凡皆评论皆具主观因素,当代人难以有正确评论,是非曲直更待后人评说,怎了得一个“钱”字闹的。

天地之心 发表于 2011-6-25 21:34

{:1_77:}

墨韵堂老白 发表于 2011-6-25 22:32

{:1_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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