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墨斋
发表于 2011-6-24 09:14
都是金钱惹的祸
南来北往
发表于 2011-6-24 10:37
{:1_100:}
贶亝
发表于 2011-6-24 12:16
無語——————————
默斋
发表于 2011-6-24 13:01
“范曾胜诉,法律败诉”,这题目就有问题。范曾胜诉是目前确定的事实(当然还有二审),法律败诉则一个纯粹的个人感受——即对一审结果的个人理解而已。大家对判决的结果进行评判本无可厚非,但非要戴一个“法律败诉”的大帽子,我看也有不妥之处。
胜诉有其法律依据,败诉亦同理。自己的理解一定就正确,未免武断和缺乏法律精神。
天风道人
发表于 2011-6-24 13:07
不急,这只是回光反照{:1_100:}{:3_156:}
psf0225
发表于 2011-6-24 13:35
这个标题立的有点问题,“文艺批评”就代表法律吗?
巷陌烟霞
发表于 2011-6-24 21:41
{:1_43:}{:1_43:}
张英涛
发表于 2011-6-25 11:38
凡皆评论皆具主观因素,当代人难以有正确评论,是非曲直更待后人评说,怎了得一个“钱”字闹的。
天地之心
发表于 2011-6-25 21:34
{:1_77:}
墨韵堂老白
发表于 2011-6-25 22:32
{:1_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