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上 发表于 2009-3-25 13:25

与邱振中先生商榷《书法》之“书法”

书法是什么?
—— 与邱振中先生商榷

    邱振中先生在《书法》一书中有这样一个命题,即“书法:语言的视觉形式”。我认为这一命题将书法形式定窄了,将书法语言定宽了。
    一、书法不只是视觉形式,书法是一种行为方式,其结果才是视觉形式。
    任何人类创造的艺术品都是创造主体思想情感的决定物,以及创造主体行为的结果物。人类从事艺术创作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创造并借助某种艺术形式来表达、寄托自己的思想情感;当这种艺术形式以物质的状态呈现于世时,便成就了艺术作品。这种将思想情感物化的过程,即艺术创作过程。
    从行为的角度讲,书法创作是一种在思想和情感支配下的书写行为。这种书写行为表现的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表达的是书者的思想情感;也就是说,书法是通过书写汉字来创作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即书法作品以表达和寄托书者思想情感的艺术。因此,书法是一个创造过程,书法不只是书法作品如同艺术不只是艺术作品。
   二、书法作品只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这种汉字语言视觉形式代表不了其他的语言视觉形式。
人们通常认为,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是语言的视觉形式。事实上语言的视觉形式很多,除了书面语言之外还有图貌语言,如图形、绘画等;动作语言,如手语、舞蹈等;信号语言,如灯语、旗语等等。而书法作品只是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代表不了其他的语言视觉形式。
   就书法作品所呈现的汉字语言视觉形式而言,大体上有三种。一是汉字符号构建的字义语言视觉形式,二是汉字字体构建的字形语言视觉形式,三是汉字章法构建的图式语言视觉形式。这三种语言视觉形式是书法作品特有的,是独立于其他语言视觉形式之外的汉字语言视觉形式。

心斋主人 发表于 2009-3-25 17:07

学者风范,学习了。买了一本,还没来得及好好学习,先在这学习了一下。邱振中老师的书我买了几本,感觉非常好能学到很多东西,尤其是关于用笔方法和一些观念上的东西。

大运河上 发表于 2009-3-25 17:16

原帖由 心斋主人 于 2009-3-25 17:07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学者风范,学习了。买了一本,还没来得及好好学习,先在这学习了一下。邱振中老师的书我买了几本,感觉非常好能学到很多东西,尤其是关于用笔方法和一些观念上的东西。
感谢您的理解和鼓励。
何谓书法是一个较大的话题,前几年曾就“书法本体”争论了很长时间,
但并不深入,也没有一个较明确的,能让书家们都认同论断。这对书法
基础理论来讲,确实是一大缺憾。
我非常敬佩邱振中先生严谨的治学态度,他对当代书法基础理论的贡献
是会功过千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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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庐 发表于 2009-3-25 17:54

很有见解,我看书法网也在讨论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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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庐 发表于 2009-3-25 18:30

在学习中国书法艺术的过程中,最让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国书法艺术”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从古至今仅就“中国书法艺术”的称谓就多种多样,如“书法”、“书道”、“书技”、“书艺”、“书学”等。本人为求其究竟曾拜访过一些书法家和理论家,也查阅了一些古今书论,结果众说纷纭,让人感到各有其理又莫衷一是,这不得不让人产生“书法理论先天不足与积累相对薄弱”的看法。从大的意义上来看,对中国书法艺术概念认识上的模糊,是否会影响到书法艺术的普及;是否会在书法艺术鉴赏与评定活动中缺少科学的依据;是否会在国际文化交往中因中国书法艺术的基础理论不完善而产生中国书法艺术理论落后的影响。如果我们在书法艺术活动中确实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说,给中国书法艺术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应是中国书法界和文艺理论界的责任。

大运河上 发表于 2009-3-25 19:03

原帖由 三耕庐 于 2009-3-25 17:54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很有见解,我看书法网也在讨论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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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理解和鼓励em13

大运河上 发表于 2009-3-25 19:51

原帖由 三耕庐 于 2009-3-25 18:30 发表 http://www.shufa.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在学习中国书法艺术的过程中,最让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国书法艺术”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从古至今仅就“中国书法艺术”的称谓就多种多样,如“书法”、“书道”、“书技”、“书艺”、“书学”等。本人为求 ...
言之有理em13

三耕庐 发表于 2009-3-27 09:01

大运河上,看了你的帖子,又勾起了我对“书法”一词的思考。“书法是书者通过书写汉字来创作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即书法作品)并以此表达和寄托书者思想情感的艺术”你的这一论断是科学的。
纵观书法史,前贤为书法定义颇多,但对书法认知都有一定的局限。比如“书法是书写方法”,只将书法定义在了技法层面;再如“书法是用锥形毛笔书写汉字的艺术”只将书法定义在了书写阶段;而邱振中先生“书法是语言的视觉形式”的命题,又只将书法定义在了作品层面,诸如此类不再一一赘述。
通过思考我感到,书法确实就是书者在一定思想情感支配下的书写行为,其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书写来创作汉字语言的视觉形式并以此来表达和寄托书者的思想情感。
我理解你对书法的这一论断,是从行为科学的角度阐释了书法艺术的构成形式,使书法这一艺术理念有了以思想、情感、行为、结果为基本成因的思维框架。
我认为在这一框架的基础上,再去进一步地阐释和理解中国书法艺术时,思路就顺畅多了。如,中国书法之所以曾受儒、道、释等各家思想影响,就是因为相关思想意识影响了书法艺术的行为方式。

大运河上 发表于 2009-3-27 10:02

致三耕庐
       看来您也对书法基础理论有过较深入的研究,感谢您的解读,难得知音。
       书法作为一门艺术学科,应该有一些划分学科门类的基本概念。如,书法学、书法史学、书法美学、书法形式、书法鉴赏、书法理论、以及与书法密切相关的工具材料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等等。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理论工程,需要很多人花费大的经历去实现。我敬佩邱振中先生,是因为他牺牲了很多个人的利益和年华,不懈地矫正书法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的错误,忘我地从事着中国书法艺术理论建设工作。我非常关注邱振中先生的理论成果,也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方法,可以说他的一些理论对我在书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上很有指导意义。
      我所谈及的书法概念,是我对书法的粗浅理解,此观点也曾在网络及刊物上发表过,也可能与邱振中先生研究的角度不同,故而存在差异。与邱振中先生商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同道的批评,以获得理论上的丰富提高,您所提及的“思维框架”不敢妄加于人。

东草房 发表于 2009-3-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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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来乍到,请关照。
邱振中先生的《书法》一书,对普及书法知识很有指导意义。

[ 本帖最后由 东草房 于 2009-3-28 10: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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