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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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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K1 j' ^2 `  [# ~" @-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1 [6 C0 D) |9 c7 j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l6 r3 i5 E% ?) a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1 w. n3 j" z& M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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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 C3 y  s: ]8 L- X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 @# W, W0 Z9 C9 J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j7 Q7 J$ ]. M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K4 z; P, O! N" U4 v0 h9 T+ z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r3 G, C6 A' E7 U; x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 Y0 @3 I# `7 f8 Y( T& N* r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X7 P0 m% ^, y* _+ p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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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是什么样性质的团体,中国书协举办“国展”的权限和协会的性质涉及广大书法爱好者切身利益的;需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该协会能不能代表国家举办国家级的展览,书协这次举办“新人作品展”有没有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参赛者参加的是级别的展览,得到的是什么样荣誉和奖励。$ F1 z- `  o: |+ B% q; ~
 这些资料我们根据《条例》规定应该可以在国家文化部或宣传部的网站公开查阅。但现在我查过了,政府网站没有公布。那么,我有理由对中国书协提出上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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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7 07:53 发表 " x: L0 d/ [8 E- w# }/ O
你有毛病吗?谁先骂得谁?搞清楚好不好! 你才真是蠢驴!!!!!!看明白再说,好不好!你是干啥的,她是你什么人,你找什么急? 她先骂人了,,我回敬还不行!你算敢吗的,,你还是闭嘴!!!!我首先没有侵犯你!
4 g, O0 {% D0 O& ?
忘记1你小子还来劲了是吧,闭上你的臭嘴!说你蠢驴是照顾你,你侵犯谁都不行,你骂女同胞泼妇就不行,你妈也是吧,你这个没有人性的混帐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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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7 07:58 发表 / r1 a) k: F& N0 c6 K9 c5 {6 ^" T
你把嘴闭上好不好,,,你有教养吗?什么你说东,她说西em4 em4 em4 em4 em4 没有证据的胡说八道。。真是可笑之级,,你上来就出言不逊,是不是没有人管教过你呀,,上来就开始骂人?我说得对错与否,,我骂你来 ...

( `0 m; ]1 t" u# e, y  i5 ]你有教养,你妈怎么管教的你!骂女同胞泼妇,你这个狗屁不通的混帐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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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果儿这个帖子,比较感兴趣,但是看到后来,却有点伤感起来——秋石本是个懒于与人交流的人,但看到这里,却不禁想说些什么——那就把这份感伤说说吧!' J6 Z" k, u/ _5 ~8 I& z
     1、作为普通公民的果儿,能够自觉地用法律去衡量国家有关部门的社会活动,这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有了明显成效的体现!只是可惜,我们国家的公民、甚至是有些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制意识至今仍然不及格,有法不用、知法犯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此秋石所以感伤之一也!7 q+ A; ?5 T4 ^1 @8 N
     2、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还没有完善到能够监督和规范一个国家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的细节的水平——但是这样的监督却是最重要的——因而,果儿用法律去质疑中书协一个展览的征稿通知事项,有些方面能够关系上,但有些方面虽明知其不合理,却找不到可依靠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法制不够健全的自然现象)。此秋石所以感伤之二也!
# t  k1 p5 [7 b! n4 _. g* f+ E     3、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志和保障,与每个公民的人生追求是同向的——公平、公正。但是,社会个体公民中的优秀人士的品德境界,永远是走在法制的前面,对法制起着推动和引导作用。可悲的是,我们的公民中,大多数的人生追求是盲目的、甚至是与法制的目标是逆向的。此秋石之所以感伤之三也!
5 l: _! f& ]/ @; C) S% U1 |     4、果儿的质疑,既是对中国书协说的,也是对广大网友说的,目的和意义,应该是旨在启发中国书协对自身社会活动的反思进而完善,同时也旨在启发广大网友对这些问题有所认识和进一步深入地思考。因此,不论是中书协还是广大网友,都应该而且必须具备应有的胸怀,应该从更高的境界用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果儿提出的问题。但是,秋石在这里看到的,有不少网友却是站在比果儿的视线底许多的位置来看问题的,因而,造成一些原不该由网友之间来争论的争论,而且是没有意义的争论,此秋石所以感伤之四也!/ b2 e  ?( n  ~% K) V4 j+ a. z
      但是,很高兴,在这里看到了浪尖上的玫瑰、大布衣、乐之堂、正斋战斗等先生的远瞩高明之见,因而,秋石虽多感伤,有此一慰,也不枉于此虚话垒垒也!
  e3 i# K% x* b8 P     然而,即便是看似无益的争论,也会给观者带来启迪的线索!因此还是要谢谢这里所有的网友们!em13
# n7 W0 ]* ?1 n* i, u! u4 q% Z) l9 q2 X8 I( ?0 A
[ 本帖最后由 秋石斋主 于 2008-5-27 1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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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的办法是都不去关心、不去参与中国书协的展览,就不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和问题啦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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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雅 于 2008-5-27 13:04 发表   e' V% ^7 w# C7 J, k- \
最好的办法是都不去关心、不去参与中国书协的展览,就不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和问题啦em2

4 X/ a& W: l* f/ d& ~! l; n( q: `6 N' ~3 `2 v7 }0 h& Q: }; z
* J- w9 c" i3 P2 I( p
       艺术之路,艰辛而漫长——在艺途中,有许多时候是需要超脱世俗的所有困累,才能有利于深入艺术本质的(古人所谓的闭关修炼是有道理的)。但是,最终还需要有一个面对社会生活的过程(古人所谓的历世),需要通过在道义中的磨砺,才能增进艺术修养和功力。更重要的,是我们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就负有责任,只要有能力,就应该象果儿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用自己的肩膀,撑起一片天地——这其实是普通公民所应具备的素质,而作为艺术爱好者,更应该具有这样的道义精神!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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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的展览,只是给书法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书法爱好者们参加这样的展览,必须要摆正心态,就是把它当成一次锻炼的机会,而不是把它当成一个龙门(它也不可能具有龙门的功能)。现在中书协中的不少会员的书艺水平比较低,就说明加入了中书协,并非就意味着就成了龙,就是书法家了!' Y# P) c4 u) ~8 d
当然,书法爱好者如果能真正做到与世无争、超然世外地玩书法艺术,那样的境界一定是令人羡慕的!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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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行政机关?
7 ^& @9 t6 L% ?0 V什么是人民团体?
$ l* _$ O, E' A# f: K; O7 n人民团体是否等于行政机关?, x# a, c" e" Z8 ~
书协是人民团体还是行政机关?
7 M% B8 }- b4 v0 J! _《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 K- E$ q. [) W( d4 Y以针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约束人民团体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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