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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对论坛言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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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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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对论坛言论负全责
: k2 t. g! v. @: _( [2007年05月23日 16:53新华网投票数:0顶一下  【
( ?/ @; l1 N6 A- J& f! u新华网消息据德国之声电台中文网13日报道,德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近日对德国“超自然(Supernature)”论坛经营者马丁·高于斯(MartinGeuss)做出一项判决,认为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则上也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负完全责任。# y( C5 I6 `! `
实际上这一判决在4月27日就已作出,德国计算机杂志《c't》随后拿到了判决书全文并作了详细报道,认为这项判决将会像此前的“嘶哑之声(heise)”论坛案一样再次引起争议。“嘶哑之声(heise)”论坛案与高于斯的案子类似,案件的判决者也是汉堡这家法院。4 ]; O/ }3 |5 p' v4 ~2 F3 M5 ?; ?% l
高于斯案件肇始于2006年初。当时,因为其经营的“超自然”论坛上的6个贴子,高于斯收到了来自某公司的警告,警告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嘶哑之声论坛判决”。而此时,“嘶哑之声论坛案”的一审还未做出书面论证。于是,高于斯驳回警告并提出反警告,随后还进一步向法庭提交一份请求,希望法庭确认“嘶哑之声”案只是个案,其判决不适用其它论坛。
$ G$ h+ r4 ^$ M7 y现在,汉堡州级法院明确表达的观点是,即使论坛上的帖子的言论是被允许的,但言论所针对的一方也拥有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互联网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言论负责。; i$ @4 [0 k; `
该法院认为,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传播了侵权言论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至于传播者是否同意这些言论则是次要的;而且,传播的信息来源是己方还是他方、经营者是否知情,这些也同样是次要的。经营者只有通过对相关言论作出具体明确而不是笼统的声明才可获得免责。
/ N$ g: G. N5 W/ ]3 b( s4 B  J该法院还认为,根据《德国广播电视州际协议》(RStV)新增第54条的内容,互联网论坛原则上是具有编辑报道性质的媒体,而媒体作为新闻的供应者,必须在传播之前仔细审查其内容、来源和真实性。
发表于 2007-5-2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德法院判决网上论坛经营者须对论坛言论负全责 » 发表回复

现实社会离开法制是不可想象的,虚拟网络社会是否也要实行法治?看来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文责自负,历来是存在的。网络实名制是否可行?若无实名制,又何谈网络法制?谁来充当网络警官,检察官,法官,侦探,律师等角色?是否需要建立网络调解组织和网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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