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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虚无小生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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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没有火药味的辩论! _% I: d! a% G# Z7 A9 n
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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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有火药味就成抬杠矣,结果是繁体字还得等几年,天空好像是够呛,***当年就是从地下发展起来滴,最后一发而不可收拾,老蒋掠走了繁体字的精气神,繁体字的天空就剩“铁丝抬水缸”在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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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简体字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不可否认., y: n4 K. H3 S# \5 n
但是作为一名中国人,如果不认识繁体字,确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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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给~繁体字一片天地!!!!!!!!!!!!!!!!!!

  反驳一:“忘记过去,则意味着背叛!我认为,繁体字是真的字,简化字是假的字。”
& b, G3 i+ p9 }--楼主的逻辑没有贯彻到底,推论到底应该是:" c6 H9 }1 z) ~) M
  就“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而言,人类文明如果从直立行走、使用工具开始,怎么也有几百万年了,如果从类人猿算起--啧啧:不必说了。说文字吧,一开始是图画,简体字也好、繁体字也好,都是“背叛”的产物。所以现在的楷、行、草、隶、篆,都不能算“真的字”。只有一开始的几个表意的图画,才是“真的字”、“瑰宝”、“文化遗产”!) P7 f" d6 S/ f* h
  反驳二:“可以不使用,但不能忘,忘本。至少,还要认得。最好,能通用!”--既然“通用”了,怎么又可以“不使用”呢?无所适从。
1 ^9 P* M' ?4 a% g  反驳三:“给~繁体字一片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2 n5 o; M, Z/ @3 e
  (一)文物古迹;  b$ Q' V  S% a- |; x1 P8 R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n8 p, ^4 J, j& I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I1 y4 |0 m& m7 B1 C1 ^. r" A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a3 v1 g3 o4 {! `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 v4 W; T) B0 u# b% h$ N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7 |3 d9 D2 @- M( i/ `) |" T" w" x--由此看来,繁体字是有一片天地的,但是不能随意使用,这让楼主失望了。2 i/ F) N$ r0 ]0 b8 h
  楼主应该失望的还有一层:
( P4 o! W6 U3 `0 C( V8 j  书法作品中,用繁体字的,一定不能混入简体字。这好像也是一个规范,所以应该用繁体字的时候,还是不能“最好,能通用!如果,方便就使用繁体字,不方便,则使用简化字。这样,过去跟现在结合”。
% ^7 J2 v7 |& o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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