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剑 发表于 2008-3-12 21:18

西泠印社章程
(经1998年10月21日 西泠印社 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在杭州注册并接纳国内外印学理论家、篆刻书画家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主管部门为杭州市文化局。本社经社团登记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社以研究印学、保存金石、兼及书画为宗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发扬爱国爱社传统,组织和依靠广大社员,团结国内外印学理论家和篆刻书画家,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深入开展印学研究,积极从事篆刻和书画创作,大力培养造就青年艺术人才。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奋斗。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具有中国国籍的印学理论家、篆刻书画家及相关专家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社员二任以上介绍,本社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为本社社员:(一)在印学理论上有较大成果者;
(二)在篆刻、书法、中国画创作的任何一项上有突出成就和较大影响者。
(三)在与篆刻书画相关学科中成就突出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凡因特殊工作关系需要加入本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社秘书处核实,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为本社社员。
这部分社员在结束与本社之特殊关系后,即为自动退社。须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本社秘书处经与原工作单位核实后提出报告,本社理事会讨论批准,办理退社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具备社员条件者,经有关部门审议同意,按本章程第四条之规定办理手续,可为本社名誉社员。名誉社员除拥有表决权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社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社员须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团结;
(二)积极参加支持本社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本社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社费。
第八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社所设的有关待遇,参加本社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退社的自由。
第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社秘书处查实,社务会议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取消其社籍:
(一)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社章程、损害本社声誉或破坏本社工作者;
(三)声明退社者。
第十条 每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秘书处对社员进行重新登记。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社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是社务会议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社最稿权利机构。其职责是: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选举产生本届社长、常务副社长、副社长;经社长和常务副社长,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本章程赋于之其他职权。理事会由社长或常务副社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社务会议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则社长或常务副社长必须在接到提议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之。
第十三条 社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之本社领导决策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领导本社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社各项重大工作;督促秘书处工作;本章程赋予之其他职权。社务会议视工作需要,由社长或常务副社长召集之。
第十四条 秘书处。本社执行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在社务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本社各项日常事物;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统一协调社内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本社专门工作机构,其组织和人选由社务会议研究确定。其工作职责是:对社务会议负责,在秘书处领导下办理各项专门范围之日常事物。
第四章 名誉社长 顾问 名誉顾问 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热心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热心本社事业并对本社有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社会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社务会议提议。理事会通过,可聘为本社名誉社长或顾问。名誉社长、顾问对本社工作负指导、督促和咨询责任。
第十七条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热心从事或推动本社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对本社有突出贡献者,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艺术界有较高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和有关部门同意,由社务会议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为本社名誉顾问或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名誉顾问、对本社工作负维护、促进、协作、指导之责任。
第五章 社址
第十八条 本社社址在杭州孤山。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
(一)社员社费;
(二)国家补助;
(三)社会捐助;
(四)本社产业和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社经费收支坚持合理、合法、公开的原则,每年一次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七章 藏品
第二十一条 本社藏品来源:
(一)本社征集、收购;
(二)社内外捐献。
第二十二条 本社藏品属于国家所有,其保存、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社务会议。

胡乱一说 发表于 2008-3-1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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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缘堂主 发表于 2008-3-13 08:17

令人深思。。。。。

天下行者 发表于 2008-3-13 09:36

世风日下久矣em3

老书童1 发表于 2008-3-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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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草堂 发表于 2008-3-1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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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光 发表于 2008-3-1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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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起舞 发表于 2008-3-14 08:51

回复 #2 沐父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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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起 发表于 2008-3-14 09:39

此原件藏于浙江博物馆!

小观众 发表于 2008-3-1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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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出祖宗的家法:《吴昌硕:西泠印社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