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的解读与评价
书法创作中功利行为的解读与评价□马国俊
当事物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阶段时,就会引发社会对该事物的极端关注,包括人们的正面评价或负面追逐。经历了二十余年的书法展览活动,以它独特的、日趋成熟的模式,拉动了书法活动的无限繁荣,促进了书法创作不断成熟、创新和发展,特别是形式内容的和谐统一与新的表现形式的创造。使沉寂了快一个世纪的传统书法文化,成为新时期可供大多民众所能接受的新的艺术审美样式。已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社会作用。正是这种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完善的展览机制,既文化又艺术的新型审美形式,极大地调动了书法创作者的无限热情,使之形成了一支与社会文明与进步相一致的庞大的书法群体,为新的时代展现着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就在这书法活动良好发展的进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片面追求个人短期名利效益、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等书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了正视这种现象的存在,为了保护书法创作和展览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文力图从学术的立场,分析和探究功利在书法创作中的正面作用和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功利在书法创作和展览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批判和遏制急功近利的现象和行为,保证书法创作和展览活动健康而有序地发展,全方位地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一、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考察
纵观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两者都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主张以利来规定义,主张重义轻利、以义取利,这种义利观的实质是重精神、轻物质,认为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精神需求比物质需求更重要。中西传统功利主义者都把能否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作为判断行为的道德标准:即判断行为善恶的尺度不是依据某种道德准则,而是以外在的功利为基本规定。
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都具有利他主义色彩,把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视为道德的最高理想。我国先秦墨家强调贵义重利、义利合一,认为义的价值是通过利之得来体现的,而墨家所言之利并非是损人利己的极端利己行为或只为自己着想,而是强调利他利天下,这就是墨子所谈的“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中西传统功利主义思想都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肯定了个体追求功利的合理性。我国传统功利主义十分强调整体利益,并以利民作为根本价值指向,但并不因此就否定个人逐利的正当性,而是同时肯定了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
在义与利的关系上,两者都认为德行是服务于功利的。中国传统功利主义者,不仅以利来规定义的实质和内容,而且认为义的存在是为了利的目的。这在理论上是与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的道义论相悖的。它使得伦理道德的经济意义和物质指向得以体现,道德的功能不只是为了把人们导向更高尚的境界,协调人际关系,而是以彰显生命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旨趣。以上说明中西传统功利主义的共识是,道德源于保护人类利益的需要,德行是为了人们更好地追求幸福。
功利一般是指功效和利益。它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作为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讲,无功利的一切事物和活动的展开是没有意义的。具体到书法艺术而言,在出现正常的怡情悦性的创作过程的同时,其最终的客观结果对社会无疑都会刻上功利主义的烙印。
二、书法自身的功利与非功利的转化和倾向
就书法本体来考察,书法的功利性以书法的文化形态,贯穿于书法萌芽、发展、成熟的全过程。就从书法有完整形态的甲骨文开始计算,到先秦文明的全面展开,下至魏晋文化的整体成熟,书法以文字记载的强势功能,独领中国文化和文明的风骚。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动了书法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书法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的步伐。这一时期,书法全方位地发挥并展现了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全面展现了书法为社会服务的绝对功利性的优势。
从魏晋文化艺术的逐步自觉开始,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书法以其文化性和艺术性的双重特征展现着自身的风采。其文化性主要包括,书法仍以文字记载、传播和交流为主要功能,为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不同社会形态服务。同期也有以书写文字,抒写自我情怀,表达书者情感的非功利性的文人书法不断涌现,在书法历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同时也留下了书家的个人艺术足迹,构成了今人学习书法的基本艺术语汇。历史上确有表达畅怀愉悦之情的《兰亭序》、哭述悲愤之情的《祭侄文稿》、诉说凄凉之情的《寒食诗帖》等经典作品,还有杨凝式、黄道周、倪元路等人惊人的书法艺术创造,完全体现了创作者瞬间的情感宣泄,从真正意义上发挥了书法的艺术功能。这些书法艺术的表现过程,强调了书法作为艺术存在的基本要素和特征,及其存在的必备条件和可能性,表明了书法作者从主观的视觉出发,将书法作为艺术的形式独立存在之后,就有可能不直接为社会和统治者服务。但它客观上间接地表达了作者对社会和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明确态度,必然会对社会产生着作者并未想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著名书论家张怀在《文字论》中提出:“阐《典》、《坟》之大猷,成国家之盛业者,莫近乎书。其后能者,加之以玄妙,故有翰墨之道生焉。世之贤达,莫不珍贵。”这里强调,书法作为书写手段,必须是国家和社会大事成功的依赖,预示着书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功利作用。同时,书法又有笔墨的精妙之处,世代文人,莫不顶礼膜拜,崇尚极致,极度地创造并发挥其艺术价值和艺术功能。
综观漫长的中国书法史,前期是中国文字的形成发展史,后期则是以中国文字的应用和使用、并逐步向文人用以表达情怀不断转换的过渡史。前期表明了为社会服务的全面的社会功利性,后期的书法现状,表明由为社会服务的主要功利性向艺术性转换的倾向逐步形成和强化的过程。
三、对书法创作功利性的现象梳理和理性分析
通过学术考察和书法形成过程的回顾,不难看出,从学术的角度认识艺术创作的功利性问题,是一种正本清源、理清现象、理顺观念的最佳途径。
书法的功利性是客观存在的。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的特殊艺术表现形式,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无论对社会和书法艺术的发展本身,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功利作用和功利影响。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积极健康的书法功利观及其对社会的进步影响。正确处理好组织者和创作者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强调书法艺术对人的精神影响力。提倡积极健康的书法创作功利观,鞭挞和否定腐朽的、消极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潮和现象,在书法领域内长期出现或继续蔓延。
积极倡导健康进步的书法功利观。书法艺术的相对独立性是需要的,我们承认很多书法前辈和书法同道为书法艺术门类和学科的建立,几乎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和心血。如果没有历代书法家的精神解放和学术勇气,我们就没有今天学习和把握的书法经典语汇。但每一个经典的形成都无法离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时代特点。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艺术家的精神独立、艺术反叛和与同期统治者的功利观相背离是必要的,有可能是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进步意义的。这只能是后世综观回顾历史时的一种公论或评价。而我们生活在当今社会的书法艺术工作者,在尊重书法艺术的特点和规律、保持完美而健康的精神世界的同时,不应当有意识地追逐远离社会,超脱现实的古人情结。用自己的美好心灵,构建与时代同步的精神世界,这也是积极健康的、时代性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具体体现。
积极健康的书法创作功利观,需要崭新的、时代性的形式来呈现,而这些新的形式又需要书法创作者用自己的性灵和智慧去不断地探索和创造。而形式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具有新的时代特征。作为时代的书法创作,就必须强调时代的内容和时代的形式的完美统一。这正是书法创作为特定社会时期的精神文化建设服务的功利体现。
创造和谐的文化环境,构建能反映时代特征的艺术平台,全面体现当代书法创作功利观的社会意义,这是当代书法艺术创作活动能独立存在的前提和根本。如果说书法艺术是社会文化的重要构成,那么书法艺术的主流创作必须是与时代的整体完美与和谐相一致,才能存在并发展,社会支持和期盼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存在。学科的相对独立,结构的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内在价值和学术作用。书法本体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书法创作的学科内部的终极追求,也是书法艺术学科不断完善的需要,更是整体社会和谐统一的需要,书法的发展需要书法创作功利观的确立和完善。实现创作者的理想和精神的寄托,包含着书法创作功利观在创作主体中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性,和坚持书法艺术创作立场的自我满足和关照,有利于调动书法创作者参与书法活动的积极性,可以说它具有激发书法创作者的创作活力和刺激创作热情的动力作用。全面弘扬民族文化精神,扩大民族艺术的影响力,展现着书法创作功利观在文化艺术交流方面的唯一性、民族性特征。书法艺术是以汉字为表现对象、以毛笔为表现工具为特征的民族艺术,以书法艺术为国际艺术的交流手段,在国际艺术交流中具有独特价值和巨大的影响力。
在讨论和分析书法创作功利性客观存在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意义的同时,再作出以下理性判断。
一是在书法创作上,同样要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价值导向,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既不损人利己,又不唯利是图,而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实现书法创作者个人的人生追求目标及其过程中的正当利益。
二是书法家在为社会文化建设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是正常的文化产业的经营与回报行为,因为合法、合情、合理的取利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手段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发展。书法家作为精神产品的创造者,在享受物质和精神文明回报的同时,又在创造着新的、有价值的、有意义的精神产品。
三是义利并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性选择,同样应当是书法活动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书法这一精神活动的开展,必然依赖雄厚的经济力量来支撑,如果只有义而无利时,书法创作活动就难以继续和推进。
四是书法创作活动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功利观,应以人本理念为最终归宿。将义利统一作为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实践精神,其终极目标是让社会和社会的民众群体,获得无限的精神享受,从本质上实现个体和群体人的全面发展。
四、就急功近利的现象批判和遏制策略
在肯定书法创作功利性存在的同时,在认识树立正确的书法创作功利观的基础上,我们确实得承认,当前书法界,包括书法创作在内的书法整体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确实存在着极为浮躁的精神倾向和行为现实。冷静客观地分析这些现象,作为既古老又年轻的书法学科,确实存在着学科的学理性不强、学术的评价体系不完善、学科评价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也存在着人们对艺术的多样性、创新性理解的泛化,对主流文化趋向的盲目和对书法艺术审美标准的过分差异等问题,还存在着艺术组织的官本位化和协会领导人的非学术化和官僚化,包括组织活动中的过于人为的经济、权利等神秘的运作方式等问题。
在个体创作者的行为上,导致少数书法创作者对书法创作认识的极为模糊,极端功利思想和功利主义倾向,在一定范围内继续扩大蔓延。利用不得当的学习方法和观念与失衡的追求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出现非合理性的竞争。有的忽视基本功的训练,寻求非正常的公关行为;有的缺少高层次的动机需要,急于求成,追名逐利。在学术领域,导致不良学术心态的诱发和孳生。有的打着学术和艺术的幌子,实现自己追求个人名利的目的。更为甚者,近乎请人代笔的学术与艺术F•B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少数人极端利己的浮躁心理极度膨胀,
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应当说是书法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但如果就急功近利的现象不进行遏制,让其长期蔓延,那将对书法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极端功利的思想和行为是需要全面否定的,这是毫无疑义的判断。极端的利己性,它将极大地扭曲创作者追求的理想方位和方向。作为一名书法艺术工作者,应当正确认识书法创作功利因素及其意义。建立在精神理想上的无限追求与物质利益上的合理淡化的崇高境界。即在社会发展进步上的功利性与创作者个体无功利性的精神世界的完美追求。当我们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并认识到它的危害性时,克服和抑制该现象蔓延,是完全有可能的。笔者提出策略如下:
1、努力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平台,理顺学术层次,提升书法评论话语水准和理论水平。实现三个沟通:一是书法学科与艺术门类的其他学科、以及社会学科的学术沟通,提升书法学科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认可度。二是书法学科内部的学术沟通。既保持各自的学术优势,又不断整合学术研究成果,使学科内部逐步形成较为统一并能逐步互为认可的学术规范。三是书法研究与书法活动管理的沟通。目前书法研究处于分散状态,真正有研究成果的作者,除了高校的师生外,大都分散在社会不同的职业和岗位上,政府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很少有书法研究部门。书法活动的管理属于自发而无序的时段。二十余年来,作为群众性艺术团体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动承担了书法活动的管理任务,但作为国家政府职能的教育、文化部门,则并未设置书法研究和创作的管理部门。要逐步实现书法学术和创作管理的科学化,有待于书法工作者的艰辛努力和艺术科学管理部门对书法学术研究的深入关注。
2、逐步澄清对书法艺术的模糊认识。承认书法艺术的规范性与宽泛性并存,从学术上界定书法艺术和文化的边缘性概念。在当前,对书法艺术的理性界定是非常模糊的。何为艺术?何为文化?何谓书法?何谓写字?人云亦云,莫衷一是。艺术的评价和审美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加之书法艺术又是汉字书写过程中形成的艺术,会写汉字的人、愿意参与书法活动的人又很多,书法创作、鉴赏、品评等环节的标准也在争议,这难免给书法活动的组织带来了漏洞和难度。
3、强化书法展览的目的性和有序性、规范性。我们确实要承认书法展览在书法整体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正是书法展览把书法艺术活动推向了国人注目的地位。但要持久地保持这种地位,除了对展览形式、规模、效益、影响的策划外,对展览的社会意义、长期效应、地域分布、参观人数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认真思考和规划。组织者应当加大对展览的公众性与活动策划的公益性的精神投入,将书法艺术创作的时代精品,让更多的民众去观赏,并能看得懂,逐步消除并缩小创作者与欣赏者之间的审美错觉和差异。借鉴较为成熟的美术作品展览的评选方式,为公开性、透明性的评选程序,设计出更为合理的方案,加大吸纳省、市书法艺术组织的学术性意见,增加书法展览长效机制的作用和影响。
4、关注书法专业报刊的图文质量,用专家的学术文章和研究成果,占领学术研究的板块,提高读者的理论认识水平;用历史的经典作品和当代优秀作者的经典作品,占领专业报刊的重要位置,提高书法爱好者的书法欣赏水平和创作信息。用高质量的、有文化内涵的书法新闻稿件,提高读者对书法信息的获取率和学习书法的品格与兴趣。当今时代,书法报刊专业媒体是新型、广泛并较为持久的展览形式。增强书法专业报刊的传播和监督力度,对书法创作语汇的规范与学术标准的建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创作者本身,书法艺术创作与其他艺术创作一样,都具有着积极健康的功利价值。就社会而言,对文化的发展、人类的和谐与进步没有作用和影响的艺术形式,它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任何国家、民族,无论任何时代都不会提供给没有意义和价值的艺术形式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就创作者而言,在激发他学习、追逐的动力和动机上,书法艺术创作的功利具有向上的作用和价值,应当都属于积极健康的心理追求。正是这种精神追求不断激励着众多的书法家像崇拜宗教一样,忠诚书法艺术于一生。大凡成功的书法家,在追求与表现、物质与精神、个体与社会等关系的处理上,都基本做到了尽善尽美,将对社会的功利作到无限大,将个体的物质追求作到无限小。至于少数人自身滋生的极端功利的现象,当书法艺术活动步入科学而规范的阶段时,这些个别现象都将会被学科的规范和艺术的规则所制约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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