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long 发表于 2008-1-31 21:25

“法律界惊讶省政府成被告”让人惊讶

 2007年11月,从外省到深圳打工的杨增朝因为千元工资纠纷而自焚,造成全身90%面积烧伤。深圳山厦医院“先救人后交钱”,在伤者身上花费73万余元,却因资金周转不灵,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医院迫于无奈,将杨增朝所在地省政府及省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省政府一街道办兑现其公开对医院及人民的承诺,为医院解决和落




  实杨增朝的医疗费”,法院已决定立案审查。此举令一些法律界人士颇为惊讶,称“一家民营医院在民事诉讼中状告省级行政单位的省政府,并获得受理,这在中国审判史上是很少见的。”




  一家民营医院将省级政府和省长告上法庭,在普通公众眼里,这事确实挺稀奇,因而才具有新闻价值,就好像去年几位农民将一家部委告上法庭引起舆论关注一样。在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时下中国,“民告官”依然算得上“新闻”,而“民告官”的新闻价值自然也随被告官阶的越高而越大。但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界人士对省府成被告(连宣判败诉都没有)竟然也大呼“颇为惊讶”,这实在才是真正让人惊讶之处。




  与一般的“民告官”案多为行政诉讼不同,这是一起要求行政部门履行支付义务的民事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外,更没有对其级别设定限制,即并没有“诉不上省府”这样的规定。如果发生民事关系,国家机关亦是民事主体,当然可以成被告。那么,既然深圳山厦医院提起的诉讼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对之依法受理,有什么好“颇为惊讶”的呢?




  杨增朝讨薪自焚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均指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可是现在,人是抢救了,钱却成了问题。作为一家民营医院,他们已经为救治杨增朝花费73万多元,甚至因此发不出员工工资,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初承诺“钱不是问题”的政府机关,追要这笔巨额医疗费用,有什么好“颇为惊讶”的呢?




  在我看来,这些法律界人士对“省府成被告”的惊讶,反映出的其实是他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或者说不尊重。换言之,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他们分析认为“由于案件的法理依据和外在压力,法院可能会选择不予立案”。可是,法院这次竟然没有屈服于所谓“外在压力”,而是选择了依法立案,于是这些法律界人士就“颇为惊讶”了。这不禁让人联想:如果这些法律界人士是本案的法官,这家民营医院还会有告状的机会吗?
 更深一步,这些法律界人士的“颇为惊讶”,事实上印证着包括一些法院在内的所谓“法律界”内部,很大程度上还流行着另一种法律之外的“司法潜规则”。一件起诉能否得到立案,可能不仅是法律规定说了算,还要考虑所谓“外在压力”;一件官司能否得到公正的审理,不仅要看法律证据的充分与否,还要看外界干预的力量大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界人士的“颇为惊讶”,实际是对司法不公正的一种间接默认,乃至“颇为认同”。当法治的阳光连所谓“法律界”都还没有照耀到,我们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自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舒圣祥)

森豪正室 发表于 2008-1-3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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